彩礼属赠与返还有条件
结婚仅10个月,男方就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15万元彩礼及首饰,法院经调解达成和解,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属赠与返还有条件
□ 侯明亮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结婚没多久就离婚,当初给的彩礼该不该退?
2019年9月,李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0月,李某按照当地习俗向何某支付了彩礼款12万元及定亲、认门红包等款项3万元,并为何某购买了首饰。
2019年11月,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10个月后,李某以双方相处时间过短,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判令何某返还彩礼15万元及首饰。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相识、结婚以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的情况均不持异议,对于给付彩礼及首饰的情况也无异议。经调解,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并对原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确认。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4.5万元及首饰。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我国法律承认双方在自愿情况下,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仅在三种情况下,法院支持接受方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且已经办理离婚手续;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则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夫妻离婚后符合上述条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判定是否需要返还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同时根据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实际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亦未生育子女,考虑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被告家庭的经济情况,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数额确实较大,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