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救生圈/登乘梯/引水梯——还有意外收获
PSC检查检查中关于救生圈的缺陷主要是:救生圈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颜色不合格,反光带不合格等。常见缺陷如下:
根据IMO最新通过A.1116(30)船舶救生圈标志有五种:普通救生圈,带可浮绳索的救生圈,带自亮灯救生圈,带自亮灯或可浮绳索,带自亮灯又带烟雾信息的救生圈。请注意:在次之前的关于救生设备标志的RESOLUTION A.760(18) 中没有带自亮灯且可浮绳索的标志,这一个标志是新增加的,为了应对船舶登离船设施附近应配备的救生圈(A.760(18)1993年制定,登离船设施08年修正案引入,当时没有带灯和绳的救生圈符号)。提醒目前救生设备标志标准是A.1116(30),需要的请添加我微信,找我要。
对于在何位置布置何种救生圈,容易让人产生混乱,本期根据刘船长提供的稿件进行整理,在此致谢。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人救生设备,二是登离船设施,三是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一、 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要求具体规定位于SOLAS第III章1、 船舶应配备救生圈的数量:SOLAS第III章第32条的有关规定。2、 救生圈存放的位置和存放要求:SOLAS第III章第7条1.1的规定。3、 救生圈带可浮绳的要求(该类救生圈不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只系可浮救生索且永久系固):SOLAS第 III章第7条1.2。4、 救生圈带自亮灯和带自亮灯又带烟雾信号的要求:SOLAS第III章第7条1.3的规定。总结上述的规定:(1)船舶配备救生圈的数量应满足第III章第32条的规定,其中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应不少于总数的50%;(2)在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中至少有两只带有烟雾信息(通常称为带灯又带烟雾信息);(3)在普通的救生圈(即不带自亮灯、不带烟雾信息的救生圈)中至少有两只系有可浮救生索并永久系固;(4)上述各类救生圈的数量和存放位置,以及IMO标识等应与布置图相一致,每个救生圈的附近应张贴标准的IMO标识;(5)上述救生圈属于个人救生设备。二、 船舶登离船设施附近应配备的救生圈2008年SOLAS修正案新增了第II-1章3-9条登离船设备规定,随后配套制定了MSC.1/Circ.1331《登离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指南MSC.1/Circ.1331第3.3款规定了该救生圈应是既带自亮灯又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并应在使用登离船设施时将其放在登离船设施附近,以备应急使用。1、 该救生圈不属于个人救生设备,不需要在救生消防布置图上进行标识,也不需要在该救生圈附近张贴任何标志(事实上IMO标识中没有该类救生圈的图标)。该救生圈也不属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附近要求配置的救生圈。目前IMO A.1116(30)已增加了这一标识,应进行张贴。2、 根据公约第II-I章第3-9条“登离船设施”第1款规定,该救生圈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但为了公司的统一管理,避免发生与个人救生设备所指的救生圈混用,建议每艘船舶单独制作1~2只上述要求的救生圈(即救生圈带灯又带绳),以备在使用“登离船设施”时将其放置在附近,当不用时将其放入甲板仓库保管。3、 公约第II-I章第3-9条所指的“登离船设施”不包括引航员上下船专用的引水软梯或引航员专用的组合梯,通常是指舷梯、跳板梯等。MSC.1/Circ.1331登离船设施的要点:装置形式跳板梯(gangway)舷梯(accommodation ladder)装置标准1、安装位于非工作区域,上方禁止放置货物或其他悬挂重物,安放水平角度,跳板梯小于30°,舷梯小于552、到甲板的通道舷梯顶部进入甲板的通道应由栏杆和扶手作安全防护;跳板梯不能紧固在船舶的栏杆上,如通过舷墙或栏杆的开口放置跳板梯,其多余开口应设置足够的防护。3、相关设备足够的照明装置;一只带有自亮浮灯和救生索的救生圈;舷梯和跳板梯下应安放安全网。4、标记梯子两端设置一块标记牌,用来显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许用角度。5、维护保养舷梯和跳板梯的所有检查、维护工作应按厂家的说明书进行并予以记录,其中钢丝绳最长5年换新。6、试验和发证安装后绞车和舷梯应进行操作试验,舷梯安装后应进行静负荷试验。持有产品证书。三、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公约第V章规定)SOLAS第V章第23条对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作出了规定,有关救生圈的要求在第7款“相关设备”中7.1.2明确了“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也就是说当引航员使用“引航员登离船装置”(通常是指引水员软梯或引水员组合梯)上下船时,应在登离船装置附近放置一只带灯的救生圈,该救生圈可以以个人救生设备中带灯的救生圈替代。1、 该救生圈与公约第II-I章第3-9条“登离船设施”中要求的救生圈是完全不一样的!!是带灯的救生圈2、 公约第V章第23条第7款7.1.3规定的“抛缆绳”(a heaving line),通常是用于帮助引航员提物品,公约对该绳的材质未作要求。
另外,A.1045(27)号决议对引水梯安放位置、构造、绳索、舷梯和软梯组合装置、软梯绞车卷筒等做了详细的技术规定,除了增加引航员软梯和舷梯配合使用的新要求外,其内容大致沿袭了修改前的SOLAS第V章第23条规定。检查要点如下:(1)证书和文书检查: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应持有制造商颁发证书、使用标签或其他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记。装置应妥善维护、保养并记录。(2)对软梯的检查:外观状态良好,软梯扶手立柱直、踏板和边绳没有锈蚀、腐烂,踏板为防滑表面,没有被油漆、弄脏或湿滑,最下方4块踏板由具备足够强度和刚度的橡胶制成,第5块是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且≥1.8m,横撑踏板之间最多设9块踏板软梯;所有踏板都保持水平固定。软梯最下端禁止存在圈、绳等杂物以防勾住引航艇及其上物品。当引航员需要时,需准备两根直径不小于28 mm 且不大于32 mm、牢固地系在船上的安全绳。对长度<90m的小型船舶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3)对组合梯的检查:舷梯导向船尾且最大坡度≤45°,舷梯底平台保持水平且距海平面≥5m,软梯自底平台起还应向上延伸≥2m的距离,超过平台以上1.5m的软梯和扶手绳必须紧靠船舷侧,软梯和底平台的水平距离在0.1~0.2m,引航员需攀爬的软梯长度控制在1.5~9m之间;软梯绞车卷筒的下端高出登/离船处甲板≥2.2m、系固软梯的环板离开舷侧≥91.5cm、登/离处宽度≤91.5cm且无障碍物;软梯绞车应设有防止误操作装置,手动操作型绞车应设有刹车或其他合适的装置控制软梯下降;电力、液压或气动型绞车应设有安全装置以切断绞车动力源从而锁定绞车。(4)到甲板的通道: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舷门高≥220cm、宽≥91.5cm,不得向外开启,舷门中扶手立柱的间距70~80cm之间;设置舷门的平台应从船舷侧向外延伸至少75cm,平台宽度≥75cm,并设有防护栏杆。扶手立柱和栏杆不可安装在舷墙梯上,且每个支柱下端及较高处应牢固于船舶结构上,直径>32mm,高度超过舷墙顶部1.2m。软梯或舷梯顶部的布置应提供梯子和船舶甲板之间的直接通道,查看该通道是否是一个由栏杆和足够的扶手作安全防护的平台,梯子是否安全安装并能防止倾翻。(5)操作性检查:在软梯或组合梯安装放置妥当后,安排船员通过甲板通道、沿舷梯下到软梯试验数次,检验过程有无程序操作性问题及安全隐患。上述说明是根据SOLAS公约的有关规定整理,同时也得到了NK专家的指导,希望能够对大家理解公约的规定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大家好好地研究公约和规则,对错误之处能够及时与我处联系,特别是在PSC检查当中遇有PSCO观点不一致时。原创辛苦欢迎分享,但是对于各平台和网站,请尊重原创,未经允许,拒绝转载!意外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