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成为有效证据?法院教你!

那怎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
作为有效证据?
截个图给法官看就行了?
我们先来看一些案例!

案例回顾

佛山女子麦某多次发表微博称另一女子为“小三”“神经病”,被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麦某提出上诉,并称其是基于内心对原告小三身份的确信而作出的侵权行为。同时,她提交了原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对方当事人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而麦某也未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最终该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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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找茬”

如上述案例所示,
在具体的诉讼中,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
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
常常会因为准备不足等原因,
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你能找出以下截图存在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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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成为有效的“呈堂证供”?
小编为你划重点!

要点看这里

问: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答: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本案当事人。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3.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问: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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