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9月1日起施行|海南海事局|吴平生|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船舶登...
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由海南省新闻办主持,海南海事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平生以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志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来自人民日报社、中国新闻社、经济日报、海南日报、央广网、南海网等20余家中央、省市主流媒体的30余名记者应邀参加并报道了发布会。
据介绍,《条例》共8章50条,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尤其是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推出了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施工作业等一系列创新性、突破性条款达20余项,将对推动海南航运业转型升级产生积极影响。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结合《条例》,从建立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安全风险防控等两方面详细介绍了海事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创新举措。他指出,《条例》建立了一套与内陆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在放开市场准入方面,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允许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代替“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解决了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谁先谁后”的历史性难题;
明确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极大地提升了审查效率,便利了船舶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和登记;建立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同时,海事部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从明确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建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等四个方面阐释了安全风险防控具体举措。此外,他强调,下一步海南海事将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为海南自贸港航运要素聚集和航运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吴平生副局长你好!我们注意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建立适应自贸港需要的船舶登记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明确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请问,《条例》中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它与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比有哪些不同?
谢谢你的提问。借此机会,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海南海事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为基础的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五星旗船队质量,保护国内航运业稳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特别是受近年来市场主体多样以及营商环境优化等因素影响,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航运业界需求的问题。
《条例》全面梳理国内船舶登记工作中碰到的难堵点问题,深入调研了解业界诉求,在遵循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下,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船舶登记服务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与内陆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放开市场准入。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是优化政务服务。放宽船舶名称的取名限制,允许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代替“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解决了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谁先谁后”的历史性难题。扩大船舶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允许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信息。
赋予电子船舶证书法律地位,打通船舶登记业务全网上办理最后一公里。三是明确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格式文本后,一方面避免了船舶登记人员审查合同等技术性较强的申请材料,极大地提升了审查效率(据我们估算,审查时限可从现行的7日降到1日),另一方面便利了船舶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和登记,服务行政相对人。四是建立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原件难以第一时间提交给船舶登记机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时,可以按照《条例》先申请办理临时船舶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办法》。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必将形成满足自贸港需要的特殊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为自贸港航运要素聚集和航运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吴平生副局长你好!我们知道,风险防控是影响海南自贸港建设成败的重要变量。前面,发言嘉宾介绍了《条例》在自由便利上一系列创新做法和制度安排,那么《条例》在安全风险防控上有没有什么具体举措?如何兜住自贸港航运发展的安全底线?
我们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做到在安全本质要素上不打折扣是起草过程中的一个根本遵循,加强事前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从源头上杜绝高风险船舶在自贸港登记;
二是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筑牢防范低质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
三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设立安全评价指标,定期对船舶、航运企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相关证书或停止对其授权;
四是建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规定船舶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资格要求、检验证书失效3个月以上等七种情形之一时将被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被注销国籍的船舶将无法继续营运。
此外,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航运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支持我局开展船舶综合质量管理评价系统的建设工作。随着《条例》实施和信息系统建设,自贸港将逐步形成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模式,为自贸港航运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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