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求知|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原文】
1·13 有子曰:“信近(1)于义(2),言可复(3)也;恭近于礼,远(4)耻辱也;因(5)不失其亲,亦可宗(6)也。”
【注解】
(1)近:亲近、接近、符合的意思。
(2)义:义是儒家的伦理范畴。是指思想和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礼”。
(3)复:履行、实践的意思。朱熹《集注》云:复,践言也。”
杨伯峻先生说:《左传》僖公九年荀息说:“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又哀公十六年叶公说:“珸闻用地也好复言……复言非信也。”这“复言”都是实践诺言之义。《论语》此义当同于此。朱熹《集注》云:复,践言也。”但未举认证,因之后代训语家多有疑之者。童第德先生为我举出《左佐》为证,足补古今这书之所未及。
钱穆先生解释言可复也:与人有约而求能信,当求所约之近于义,俾可践守。复,反复,即践守所言义。
(4)远:音院,yuàn,动词,使动用法,使之远离的意思,此处亦可以译为避免。这是杨伯峻先生的意见。我个人意见,这里作远离之远也是可以的。
钱穆先生解远耻辱也:恭敬亦须合礼,否则易近于耻辱。
(5)因:依靠、凭借。一说“因”应写作“姻”,将“因不失其亲”译作“所与婚姻的人都是可亲的”或“缔结婚姻择其可亲之人”,但从上下文看,恐有难通之处。
(6)宗:主、可靠,一般解释为“尊敬”,杨伯峻先生认为有不妥之处。
钱穆先生解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因,犹依。宗,犹主。谓所依失为可亲之人,则缓急可恃,亦可亲为宗主。或说:因,姻之省文。宗者,亲之若同宗。外亲无异于一本之亲。今按前解通说,后解专指,今从前解。
【译文】
杨伯峻先生译文:有了说:“所守的约言符合义,说的话就能兑现。态度容貌的庄矜合于礼,就不致遭受侮辱。依靠关系深的人,也就可靠了。
钱穆先生试译:有子说:”与人约而求信,必先求近义,始可践守。向人恭敬,必先求合理,始可远于耻辱。遇有所因依时,必先择其可亲者 ,亦可依若宗主了。“
陈晓芬译文:有子说:“所定的信约必须合于道义,这才能是能够履行的;态度恭敬应合于礼,这才能远离耻辱;所依靠的都是可亲之人,也就值得尊敬了。”
试译:有子说:”信约符合道义,其言可使反复践行;谦恭依礼,就不会有耻辱。信近义,恭近礼,这叫不失其亲,所以这些原则值得人们遵循、效法。
【评析】
同样一段文字,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读,看来解读古文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杨伯峻先生翻译说:“所守的约言符合义,说的话就能兑现”。但是,信约能否被兑现是与它是否符合义是无关的。有些人会为了所谓的义气,去做伤天害理的事情。
“态度容貌的庄矜合于礼,就不致遭受侮辱”,但是在春秋时代,鲁国常常因为迂腐地执礼,而闹出了很多笑话。怎么可以说恭近于礼,就能远离了耻辱呢?
“依靠关系深的人,也就可靠了”,什么样的人关系深?在深不过父母兄弟姊妹之情深了吧。但是父子相残,兄弟相残的事情历史上并不少见。关系深并不代表可靠。所以,这种翻译根本就没有站得住脚的道理在。还有人解释为“所依靠的都是可亲之人,也就值得尊敬了”,如果这样,那么任人为亲就不应该受到批判了。可是事实呢?
所以,我认为信近义,恭近礼,两不相失才是可宗可法的原则。天下的信约,并不都是尽是近义的,但只有近义的才最符合儒家的价值观。谦谦君子,言必恭,行必礼,才符合儒家理想的君子形象。
信近义,恭近礼,才是不失其当亲。意思是说信必亲义,恭必近礼,因两不相失才能成为可宗可法的儒家信条。
【参考文献】
杨伯峻 《论语译注》
钱 穆 《论语新解》
陈晓芬 《论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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