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继荣:行政给付之诉审查导图使用说明
作者:邬继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给付之诉(课以义务之诉和一般给付之诉)的提起条件及胜诉条件,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此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未对给付之诉的提起条件及胜诉条件建构系统解释规则,以行政诉讼类型整合行政起诉条件的学理框架尚未形成。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各种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划分标准认识不一致,而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所对应不同的起诉条件,亦未形成共识。行政诉讼法虽未规定诉讼类型化,但是通过判决类型化达到诉讼类型化的目的,在诸多判决中得到体现,诉讼类型制度的根本意义更在于对法院的诉讼行为作出规范,以使法院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选择最适宜的救济方式和裁判方式,由于各种诉讼类型当事人诉求目的不同,因此在起诉条件、举证责任、裁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以往以撤销之诉为单一中心的诉讼规则需要进一步类型化和精细化。目前制度设计是否满足法治需要,诉讼类型化是否应当通过明文化予以确立,有待司法实践探索和总结。给付之诉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经由法院判决促使行政机关作成有利于原告的行政行为,以满足原告依法享有行政行为作成请求权。原告是否具有诉讼权能则是给付之诉重点与难点,只有当原告具备请求作成行政行为(含事实行为)或特定内容行政行为的公法上权利时,行政机关才负有履行该公法义务。给付之诉审查的逻辑顺序是:界定是否属于公法争议——确定诉讼类型(课以义务之诉或一般给付之诉)——是否符合提起条件审查——作成请求权的证明责任——不符合提起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提起条件且满足胜诉条件——判决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
为了便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笔者初步构思制作课以义务之诉和一般给付之诉审查导图(见缩略图及PDF链接),供参考并逐步完善。现对导图使用说明如下:
1. 思维导图是从右到左并顺时针方向进行阅读;
2.课以义务之诉不作为形态,包括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不作为;包括依申请履行职责与依职权履行职责;包括请求对“自己”作成行政行为或特定内容行政行为与请求对“第三人”作成行政行为或特定内容行政行为;
3. 一般给付之诉基本体系包括排除侵害、请求给付及请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诉讼等;
4. 提供诉讼类型选择思维的基本框架;
5. 提起条件中包括一般要件与特定要件,一般要件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均相同要件,特定要件则是课以义务之诉或一般给付之诉特别应予关注的内容;
6. 裁判方式包括裁定和判决,针对“诉是否合法采用裁定驳回”以及“诉有无理由采用判决驳回”予以区分。
图1:课以义务之诉审查导图
图2:一般给付之诉审查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