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你问我答(二)
离婚是否可凭离婚协议书,单方申请离婚析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所以,从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持离婚协议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单方申请的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先到税务窗口开具涉税证明后,再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本人有一套商品房出售,已同买方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机构也已经受理,现因买卖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歧义,是否可以撤回此次买卖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因此,在该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即登簿制证环节前),由买卖双方至登记机构(原受理窗口)共同提出撤回申请,我登记机构将及时给予办理并将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买卖登记)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