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六大有效辩护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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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点一:“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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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1刑初32号王文革虚假诉讼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中,王文革以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有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但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构成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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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点三: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一审宣判后以捏造事实提出上诉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同时,《民诉法解释》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能径行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之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因而行为人在一审阶段被动应诉后,一审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实提出上诉的,其上诉的诉求并未超过一审之诉的范围,不符合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特征,因而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行为特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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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点四:行为人提起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及《虚假诉讼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不包含仲裁、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刑法明确将“提起民事诉讼”规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将虚假诉讼扩大至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行为人行为人提起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虚假诉讼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诮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诮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款规定中的“仲裁裁决”是指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得到的,而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才构成本罪,即单独捏造事实获得仲裁裁决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因此,行为人提起虚假仲裁、虚假行政诉讼、虚假刑事诉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否构成枉法仲裁罪或者其他犯罪,本文在此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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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点五:法院在开庭前就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并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因此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构成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
《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对《刑法》第307条之一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列举。因此,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特定结果才能达到犯罪既遂。因而法院在开庭前就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的,不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成立虚假诉讼罪未遂。
但是实务中,就上述情形亦有“不构成犯罪”的认定。例如,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缙检刑不诉(2019)29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乙虽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本案中,法院在开庭前就发现洪某乙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并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因此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因此,对于该辩点,笔者认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在开庭前即已经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而后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措施,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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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许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从犯、认罪认罚,虚假诉讼的标的中包含部分真实债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2.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赤检公刑不诉(2019)104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
因此,辩护律师在对案件案情及证据情况进行细致了解后,若发现当事人具有《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情节的,可以为当事人制定认罪认罚的辩护方案,及时撰写提交不起诉申请书,利用好虚假诉讼罪案件解释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来源: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