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例!这份打印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只因……

大家好,我是中华遗嘱库吉小宝。随着计算机技术及打印设备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

为顺应时代发展,相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

那么,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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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为一份遗嘱对簿公堂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民法典》颁布以来,首例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

50多岁的老陈,父母早年离世,有过两段婚姻,3个子女。其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刘女士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林女士所育,未成年。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

老陈也有先见之明,2018年2月3日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对自己的一套房产和2万余元的养老保险金做安排,大致的内容是:

“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儿子占15%。”

写完之后,在遗嘱落款处老陈和两位见证人均签名和摁了指印,老陈觉得万无一失了,自己觉得放心了。

2019年老陈离世,令他没想到的是,儿女们还是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小鑫起诉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其母亲林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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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竟无效?

如今这份遗嘱,引发了三子女法庭上的一场唇枪舌剑。

第二任妻子林女士表示,目前老陈的3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3个子女对老陈的遗产平分。同时,离婚后由她带着孩子,老陈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剩余的抚养费应该从遗产中先扣除。

对此,另外两个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们父母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的母亲即刘女士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生前已立遗嘱,有写明分配方案。

林女士却对遗嘱的真实性质疑,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结果认定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

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表示,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

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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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条件有哪些?

法律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必须要把打印遗嘱的过程记录下来,但为确保打印遗嘱能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遗嘱库专家团队经过反复研讨,在2020年4月份期间就已经开始订立打印遗嘱,就创新了“打印+录像”形式的遗嘱:使用录音录像+打印起草+专业见证的方式,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系统的技术支持下完成其全过程的制作。

截至目前已制作了数千份打印遗嘱,同时也得到公证处、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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