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看法律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质疑:何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没有具体的规定,有何意义。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质疑:何谓安全车速,没有具体规定的车速,也就没有违法认定标准。降低车速就行,以什么车速为标准,从120降到100也降低了行驶速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下冰雹了,谁还认为有司机会加速行驶,而不是找个地方先躲避,路面都结冰了,难道说还能正常车速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查,我国机动车的标准没有哪个标准叫这个名称的,相似的一个标准叫《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在车速方面,明明有每小时多少公里去表达具体速度,却偏偏使用降低、安全车速、适当车速等模糊规定,这样有意思?不单是法律上的不足,机动车不少国家标准也是问题很严重,经常能看到对于一些声响、音量方面的规定,使用适当、适中等大范围的、模糊的词语去作一个不是标准的标准。
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制定者需要去考虑和改变的地方,不然就会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汽车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生活,一些法律上的不足,也会损害大家的利益,在责任的判定上,可能不利于受害者,进而出现错判的现象,不利于问题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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