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口径 | 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必须责令退还土地?
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必须责令退还土地?
对于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等,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都要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呢?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具体的处罚内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确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确实规定对违法用地要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但需要强调的是,处罚决定固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更要强调的是,处罚内容首先必须要与事理、常识相契合。“常识”是判断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的“第三只眼”,如果违反常识,再严密的调查、推理、定性和法律适用都失去了意义,必然导致错误的处罚内容。
因此,在执法查处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责任条款,应根据土地权属、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生活常识,确定相应的处罚内容。
1.当事人违法占用其自身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管理权等土地时,由于其自身对违法占用的土地拥有相应的权利,如果简单要求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则会出现剥夺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退还给谁难以确定或难以执行的常识性错误,因此,不能笼统责令其退还土地,如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占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建设,或单位、个人违法占用其承包经营土地等情形,对此类情况,不能简单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即处罚决定中不体现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内容,但要明确要求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耕作种植条件等,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
2.当事人违法占用非本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退还土地给谁、退还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处罚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