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训营问题答疑

目前为止,合同实训营已结营7期,第8期正在进行中。每期用21天时间,系统、全面的学习一般合同的起草审查方法,提升合同水平。
老师直播答疑是实训营陪跑群中一个重要环节,学员提出问题,每周二、四晚上7点直播答疑,每次约一个小时,共6次直播。
本文整理了第8期实训营第二次答疑的问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让你有所收获。
以下为问题汇总及参考答案——
问题一

怎么看待黑白合同与公司内部合规政策的问题,若明知黑白合同属于规避行政管理的行为,不符合合规要求,但实践中又必须这么操作?

参考答案:
阴阳合同主要牵涉到合同效力以及责任问题,如这两个问题对该阴阳合同影响不大,则也不是不能签署。

1、合同效力,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一般应以“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为准。

因为“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阳合同”(或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即应该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这是一般的做法。

不过在建设工程等专门领域,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阴阳合同”这种违法的做法的整治,可能会规定以正式备案、公开的合同为准。

2、责任,则可能存在行政处罚或第三方民事责任。

  • 税收方面,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纳税。“阴阳合同”是逃税的手段,应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 招投标方面,如违反《招标投标法》,则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 备案方面,因为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生效,所以一般来说这种做法也并不会导致合同本身违法或无效。双方既然约定以私下的合同版本、补充/变更协议为准,也是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可以理解为双方事实上未履行合同备案手续(或者未全部备案),应承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法律责任。
  • 第三方民事责任方面,如双方通过“阴阳合同”欺骗第三方,则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民事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难以一概而论。

问题二


转包与分包如何界定?违法转包导致发包方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或对雇员承担工伤责任,那么如何判断转包是否违法?

参考答案:
转包是指全部建筑工程义务转移,分包是指将建筑工程肢解后转移其中部分的义务。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就是违法的;其他领域的转包则主要是违约问题。
问题三

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是否存在雇主责任?实务中如何看待个体工商户这一主体?与之签订合同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吗?

参考答案:
1、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时的雇主责任有无,主要是看个体工商户是否已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①》记载的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赖国发雇佣被上诉人陈维礼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维礼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国发的利益而受伤,赖国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赖国发无证据证实陈维礼的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国发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赖国发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赖国发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
2、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时,最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业主)应承担责任。
发生诉讼时,无字号的直接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等),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并列明经营者信息。
如个体工商户存在实际经营负责人(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从合同相对方的角度,应考虑将实际经营负责人也作为合同主体列明,以便要求实际经营负责人也承担责任。
3、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可以招用劳动者。

从这个角度,委托一个公司进行劳务承包和委托一个个体户进行劳务承包,其实是一样的。但是要注意:
  • 个体工商户资金实力一般,因此如果无法对其雇员承担责任,可能会牵扯到委托方;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有可能运用这一条认为,委托方委托个体户提供劳务服务就是明知其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

问题四

怎么理解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参考答案:
无权处分基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不影响物权转移。
1、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即《民法典》中由司法实践去判断“违反哪些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

2、即使无权处分对物权转移造成影响,但仍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3、无权处分,不仅不影响合同效力,还可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物权。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买受人不知情,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问题五

滴滴公司通过平台分配接单,统一收取费用后再扣除其收费后与驾驶员进行结算支付,其行为上具有管理的属性,个人认为无法通过讲义中的签署协议与声明在滴滴车发生事故后免责,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呢?

参考答案:

1、具有一定管理的属性,不一定就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这只是其中一项指标。

2、如果双方无意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明确约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例如: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例如:本协议正文及其附件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约束。我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实务中,还可以通过约定平台先行垫付、后期追偿,购买保险准入等措施进行平台责任缓冲。

实务中,免责条款“一刀切”确实易引起争议,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大众认知,因此,部分企业会约定平台可先行垫付但保留后期追偿权利,或规定提供服务人员需额外购买保险等,有效建立“防火墙”。

例如:滴滴网约车出行信息平台将通过个性化的安全保障产品为标有保障产品的订单服务中的全部用户(包括驾驶员用户和乘客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例如对于交通事故、治安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在实际责任方无力赔偿或在合理时间内未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的安全保障产品说明规定的内容提供医药费先行垫付、探望等安全保障服务。由于您的过错给第三方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由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更好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由于您正常交通事故导致的第三方损害,对于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各项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保险限额外的合理部分我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由于您的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或您因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有权向您进行追偿。

问题六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及其法律后果方面,与之前的变化体现在哪里呢?

参考答案:

《民法典》中对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规定,重点总结如下:

1、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无效时,解决争议条款仍有效,其他条款包括结算、清理条款则无效。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有效。

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为效力待定”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已经删除。《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不知情,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4、法院处理合同违法案件时,不再收缴非法所得。

原《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原《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挂靠承包合同而言,合同一般认定为违法、无效,对于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有少数裁定收缴的判例。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也有少数法院收缴的判例。

但《民法典》出台后,其第157条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以及《合同法》第59条规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由此可以认为,《民法典》生效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违法、无效合同中的收益进行收缴不再有法律依据。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通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予以收缴,对第三人的损害,则应由第三人自行追偿。

因此,对于违法、无效合同的后果,可以排除“法院收缴”这一后果了。

5、《合同编》中强调了“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约定的“保证合同独立生效”条款也应该是无效的。

6、《民法典》中删除了《合同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两项规定。

7、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不能变更。

8、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的,受欺诈方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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