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排污许可证是否必须由产权单位办理?
问:排污许可证是否必须由产权单位办理?
答:排污许可证不是必须由产权单位办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排污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等服务,但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期持证排污,落实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规范排污行为,不得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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