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VS遗嘱,哪个指定受益人效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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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往往被用来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而且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被保人同意不得变更受益人。

那么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变更了保险金领取受益人,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与原保单受益人发生了冲突,此时保险金给付究竟是以保单为准,还是以遗嘱为准呢?

通过本文,你将会了解到:

  • 过往判例看受益人指定的演变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这块的有力解答

  • 我们投保时如何防范发生受益人纠纷

先看一个过往真实案例

陈先生在2005年5月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投保时他已经有两个儿子了,但是考虑到大儿子家庭条件较差,便指定了大儿子是唯一身故受益人。2009年,陈先生因为癌症住院了,住院期间,小儿子经常跑医院照顾父亲,日夜兼程。大儿子只是偶尔去看看父亲。所以,陈先生觉得小儿子更孝顺,而且没有成家立业需要资金支持,因此陈先生改变了主意,立下遗嘱指定小儿子为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陈先生身故之后,大儿子和小儿子因为保险金的理赔问题发生了争执。大儿子认为保单上已经明确写明了自己是收益人,这是具有不可置疑的法律效力的;而小儿子认为父亲身故前已经改变了主意,只是因为患病无法通知保险公司,而且已经立下了遗嘱明确说明了小儿子是唯一受益人,因此理赔金应该给他。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保险金还是给付了大儿子。

在这起案件中,支撑法院作出裁决的依据是《保险法》第41条和第42条: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那么理赔金将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如果被保人立了遗嘱,那么毫无疑问理赔金的给付受遗嘱的约束。

但在这起案件中,陈先生在2005年投保时是指定了受益人的,因此理赔金不属于遗产,应该是不受遗嘱制约的,而陈先生也没有书面形式通知过保险公司作过受益人变更,因此法院判决保险金仍然应该按原保单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大儿子。

局面因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而变化

但是细想一下,在陈先生的生命末期,他的真实想法肯定是想把保险金留给小儿子的,最后这样的判决是否又违背了陈先生自己的真实意愿呢?

由于此类案件已有数起,如果完全照搬《保险法》进行判决,好像又违背了被保人的真实意愿。

201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规范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收益人的权利。保险VS遗嘱的受益人效力问题终于得到了解释!

司法解释(三)明确说明了,当事人已经发出受益人变更意思的,即使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因为这最符合当事人本身的意愿。

《保险法》第41条说保险公司在收到受益人变更通知时,应当作保险批注,这是对保险人义务的规定,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变更。

同时这样处理也最符合法律赋予被保人的“形成权”,因为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是被保人的形成权,凭其单方“意思自由决定”就行了。因为这种受益人的变更并不会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是被保人家庭的内务。

经司法解释(三)之后,被保人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就是在行使“形成权”,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应视为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遵照遗嘱意愿,给付其保险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被保人不是同一人,那么投保人作出变更意愿时,必须要得到被保人的同意。

如果陈先生的案件放在2015年12月1日后审判,那就会判小儿子胜诉了。

这体现的是保险法律的一种进步!

投保时如何防范受益人纠纷

如何防范受益人纠纷,在上述文章中其实已经表达出来了,在这里浮生君再进行总结一下:

  1. 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变更,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发生后续纠纷。

  2. 如果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第一选择是选择公证遗嘱,最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不具备公证遗嘱的条件,那么立遗嘱时必须有第三方在场,证明自己是在思维清晰的情况下立的遗嘱。

  3. 投保人、被保人是同一人的话,只要表达自己的变更意愿即可。如果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要和被保人协商好,如果未协商自己立下遗嘱,事后会造成纠纷。如果是被保人立遗嘱,那么凭自己意愿即可,无需投保人同意。

  4. 遗嘱指定的受益人需要尽快将结果告知保险公司,如果原受益人已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也已经给付了保险金,则不会再受理了,因为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了。遗嘱指定受益人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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