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所得税多缴纳如何处理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如何才能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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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建筑企业大多各地都有分公司的,但是建筑业在税局又是要预缴税款的,那么如果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缴多了怎么办?能不能申请退税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所得税多缴纳如何处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所得税多缴纳如何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此处理,可以实现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与「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发生额自然冲减,余额即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缴多了怎么办?

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所得税多缴纳如何处理?预缴的税款是可以抵扣之后需要缴纳的税款的,只要公司在经营,增值税就会产生费用,因此多缴纳的可以抵减下月的税款,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小编的更新!

建筑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如何才能全额退还?

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公路工程企业,施工过程中租用村民耕地用于料场、项目办公、混凝土拌合场等,经常会碰到耕地占用税的问题,这个税种虽然不大,但是有其特殊性,操作不好,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操作得当,作为临时占地主体的施工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可以全额退还的。

1、临时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手续。没有临时占地批准手续的,即便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也不会给退。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占用耕地用途必须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如果占用期限超过2年,实务中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如果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则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实务中,自然资源部门会要求施工企业先去缴纳耕地占用税,然后凭完税凭证颁发《临时占地批准书》,上面会有用地期限。

4、要想申请退税,占地结束后,施工企业必须在临时占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复垦,复垦必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5、建筑施工企业持临时占用耕地批准书、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原完税凭证等资料,向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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