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政府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特殊性研究(之一)

摘要】政府会计制度是国家推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体现。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的基础上,公立医院由于权责发生制于2012年开始应用,并同时开展成本核算、预算管理等管理会计管理活动,为满足公立医院各项管理要求,政府会计核算相对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特的会计处理方式,这些特殊处理起到了更好地保证公立医院财务状况与运营成果真实准确性的作用。本文针对公立医院在政府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的特殊业务细分,揭示其成因及对产生医院的影响。通过研究公立医院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特点与业务实践关键点,供其他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与运行效率借鉴参考。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  公立医院   会计核算  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5937-8020000000269CZY

一、研究背景

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政府会计制度增加了记录、核算预算执行信息的要求,新增了26个预算会计科目及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4 份财务报表。相对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具有独特的业务模式,因此实际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的会计核算也具有特殊性。
(一)收入/预算收入
在政府会计制度下,公立医院的收入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医疗收入核算公立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公立医院承担着医疗救治任务,同时也负责落实国家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与特殊人群的补助政策,即以财政拨款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对价。
本文以财政拨款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对价为例对公立医院政府会计制度下收入/预算收入会计核算特殊性进行列示。为了便于阐述,本文仅以财政拨款与国家规定白内障手术收费标准等额、财政拨款类似医保基金先服务后拨付、白内障手术消耗资源与收费标准等额的情况展开。政府推行的白内障复明工程,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手术是为民办实事、关心帮助特困群众的重要举措,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财政以纳入当年预算的财政资金按专项经费形式拨付医院贫困户手术用,此类业务实质是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一种形式,与医保基金购买医疗服务相同。医院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金,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活动密切相关,且是医院医疗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医院应适用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确认医疗收入。本文以医保基金购买医疗服务与财政拨款购买医疗服务分别列示医院的会计处理。
1. 医保基金购买白内障手术医疗服务
1.1 医院提供白内障手术医疗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确认收入
(1)预算会计  不作处理。
(2)财务会计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事业收入-医疗收入     100
1.2 医院支付白内障手术所消耗人工晶体费用等
(1)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医院经费           100
贷:资金结存                   100
(2)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医院经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1.3 医保基金拨付医院白内障手术相关费用
(1)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100
贷:事业预算收入-医疗收入    100
(2)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2. 财政拨款购买白内障手术医疗服务
2.1 医院提供白内障手术医疗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确认收入
(1)预算会计  不作处理。
(2)财务会计
借:应收账款           1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100
2.2 医院支付白内障手术所消耗人工晶体费用等
(1)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经费           100
贷:资金结存                   100
(2)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财政经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3 财政拨款拨付医院白内障手术相关费用
(1)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1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00
(2)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医院在财政拨款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对价形式下,虽然提供了医疗服务但不能确认医疗收入,这影响了医院医疗服务提供水平与医院收入来源的准确核算,造成医疗工作量与医疗收入无法吻合,在医疗服务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即医疗工作量相同,影响医院运行结果准确性与纵向与横向可比性。
二、公立医院会计核算特殊性原因分析
(一)公立医院的事业单位属性决定了医院收入/预算收入的会计处理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法律渊源首先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第三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第四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柱与手段。每年编制的财政预算收支计划体现了政府的职能范畴所作出的财政资金安排,反映了财政资金在不同预算部门与各预算单位间的横向分配,因此决定着政府当年收支规模与活动范围,更重要的是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政策方向,代表着国家意志。财政预算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战略目标所作出的战略部署,是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路线图作出的具体年度计划。因此财政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决定了其严肃性与刚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维护,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第二层级。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属于第四层级——部门规章。
医院是差额预算补助事业单位,其各项收支纳入当年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在作为会计主体的同时具有财政预算单位属性,按照法律渊源必须先满足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管理要求,然后再执行相适应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因此发生政府以财政拨款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对价业务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要求,必须通过财政拨款收支/财政拨款预算收支进行客观记录,以保证财政预算可以真实、完整反映。进而充分体现公立医院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以及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以及对特殊人群的政策扶持与倾斜,这也是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实现党和国家的政策方向与其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在政府会计制度下,要求医院的会计处理应同时兼顾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处理过程,二者虽然核算基础不同,但其应遵守的处理规则是一致的,即都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进行财政收入与支出预算的执行确认。

来源:《会计之友》,2020(14):25-31.

作者:陈隽、向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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