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只要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个人就有权利支配房子,是这样吗?
您好!
肯定不能绝对这样理解。
在某些情况下,房产证登记一个人名字,房产不一定仅属于个人。相应的,个人无权单独支配房子。
我们知道,我国房产采取的是“登记制度”,房产的产权归属,以登记为主。但是,涉及到夫妻婚内房产,会有三种特殊情况:
夫妻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登记一个人名字
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一个人名字,房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
现实中,夫妻在婚内一起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登记一个人名字的情况并不鲜见:
-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下来的房产,无论登记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帮着子女购买房产,登记一个人的名字,视同为双方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中一方,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取房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比一下上述法条中的标粗部分。
多数情况下,继承所得的房产,登记的都是继承人个人名字。例如,男方父母过世,男方法定继承了父母房产,通常登记的都是男方个人名字。
但是法定继承,是没有、也不可能特指财产只归一方的。因此,法定继承所得,依然视同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中,通过赠与所得房产,且赠与中没有指定赠与给个人
例如,男方父母将房产赠与给男方,但如果并未指定赠与给男方个人,那么男方接受赠与所得,依然视同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同上。
提示
正常情况下,房产证登记人处置(支配)房产的时候,办理机构都会审核婚姻状况、进而确定房产的共有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因审核不严而导致登记方单独处置房产的情形。
这种情形,会涉及到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风险。一旦发生,要么会判定处置无效,要么涉及到对其他共有人补偿的问题。
因此,如果题主房产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打算单独支配时,望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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