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对谢英达等44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谢英达等44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行贿罪,重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主犯谢英达、谢英波、谢金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谢英达等34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谢英达利用担任电白区沙院镇沙村村委会主任、书记职务的影响力,伙同胞兄弟谢英波、谢金平,并纠集一批亲属、乡邻、朋友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沙院镇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放高利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谢英达还利用其村委会主任、书记身份,破坏基层选举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暴力征收土地;还开办公司、酒吧、农庄,入股多家企业,“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逐步形成了以谢氏三兄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7年6月22日,被害人梁某某在谢英达等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在输光钱后借高利贷4万元。为了追讨债务,该组织成员将梁某某带至某宾馆房间内进行拘禁,并派人在房间内看守。次日早上,梁某某在宾馆一楼被发现坠亡。2008年1月,被害人郑某某因赌博欠下谢英波1.1万元赌债。3月21日,谢英达、谢英波指使他人用枪指着郑某某的头部并用手铐铐住双手,不顾旁边养猪场工人们的阻止,将郑某某蒙着头强行推上面包车,劫持到一荔枝林对其殴打。不久,谢英波来到现场,勒令被反铐着的郑某某跪在地上,继续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凌辱。最后郑某某家人将钱还清,谢英波才同意放人。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多达6起,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坏。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采校:全小晴 林浩颖


编辑:何雪娜

审校:陈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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