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 刑事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03年2月,被告人王贺军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辽河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工程发包给王小岱和王惠明。后王小岱又将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为骗取杨宜章等人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工程批文,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子良处长与杨宜章等人见面,因此,杨宜章等人对王贺军深信不疑。王贺军则以办理工程批文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等人103万元。2004年1月7日,王贺军称受张子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一份虚假的24号井至主干线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记载的工程项目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子良。2004年1月28日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二、诉讼过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和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王贺军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和能揽到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许诺给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原审将王贺军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当。驳回王贺军的上诉,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以王贺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争议焦点

  王贺军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四、专家精释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所诈骗的财物必须是合同项下的财物。以购销合同为例,如果行为人是以购买方的身份进行合同诈骗,那么其所诈骗的财物就是合同相对方的货物;相反,如果行为人是以销售方的身份进行合同诈骗,那么其所诈骗的财物就是合同相对方的货款。如果在每一个诈骗案件中,虽然行为人也与被害人签订了相关的经济合同,但其所诈骗的财物并不是合同项下的财物,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属于普通诈骗罪。

  王贺军案的裁判理由指出:“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当行为人既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实施了普通诈骗行为,而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就应当适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分别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实行并罚。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

  陈兴良教授认为:只有从诈骗手段,即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才能准确地将两罪加以区分。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犯罪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合同项下财物,例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货款等;或者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例如担保财产。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财物的非法占有,而被害人也正是由于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在王贺军案中,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以此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但被告人王贺军并没有骗取这些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财物,而是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由此可见,被告人王贺军骗取的所谓活动经费并非合同项下财物,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事法宝(xs.pkulaw.cn)专家精释栏目,针对2017年度的刑事热点案件分布情况,特邀陈兴良、周光权等专家团队,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侮辱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共计15个罪名,在原专家精释内容的基础上对办理上述罪名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疑难刑事实务问题进行内容扩充和重点精释,原25个重点罪名将补充至40个。刑事法宝将始终以司法实践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密切关注最新刑事动向,深挖司法规律,解决刑事实务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

(0)

相关推荐

  •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案例5-13 虞某某职务侵占案[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第484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争议焦点:利 ...

  • 疑案探析|保健品诈骗案件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文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何仕林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初,被告人何承敏.邹旭庆与何承亮.林晓峰商定,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某租赁场所,以团伙方式实施电话诈骗及微信诈骗.何承敏负责统筹管理:何承 ...

  •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1999年7月3日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 ...

  • 一个比较无聊的问题: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大部分普通的诈骗罪也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那么,合同诈骗罪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区别在哪里呢?合同诈骗罪与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罪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利用合同作为诈骗 ...

  • 案例: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案例1:2016年3月至4月中旬,向志华虚构其修建养鸡场需要使用水泥,先后4次骗得周某经销的水泥共计47吨,价值1.3万余元,以低于市场价格销赃后获赃款1.2万余元,并挥霍一空.2016年8月6日.1 ...

  • ​以案释法丨浅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赵云蕾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金融类犯罪.民商事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两罪的规制对象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 ...

  • 最高法刘晓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 ...

  • 田鹏律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两年前的一天中午,我接受当事人委托,受所里指派为1起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辩护.接受委托之后,亲自去看守所会见.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然,侦查阶段证据不定.案情不明,证据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与办案人员的 ...

  • C社小贴士丨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

    2018年CPA<会计>教材收入一章引入了合同资产的概念,很多小伙伴对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表示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什么时候确认合同资产,什么时候确认应收账款. 首先,我们先 ...

  • 志言|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志言  前检察官.法学教师,现执业律师 微信|yuanzhils 电话|13330969060 言志说法 .  .  . 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导 语 不论是律师还是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合同过程管理时,必须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