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23日,公司以孙某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不服提起仲裁后,仲裁裁决撤销了公司的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不服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后,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公司的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件说理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曲解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因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存在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在未被改造教育前继续从事工作可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也就是经教育改造后回归社会的人员,显然不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其就业权利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4年2月6日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充分保障该类人员的就业权利。

孙某早在1998年即在公司工作至今,其在2012年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该公司在2019年以孙某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与我国相关司法政策相悖。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继续录用的情况下,再以劳动者曾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就业歧视,是违法的。如果赋予用人单位该任意解除权,则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无论如何努力工作,都无法避免被辞退的命运,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曾犯罪的人员改过自新。

案件索引:(2020)鲁0202民初1570号

来源:青岛市市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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