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注协此次修订审计准则的一点看法
审计准则是来源于实务,正因为此,只有考试才会关注到它,实务中虽然注册会计师做的是审计,但更多的是对会计准则的深度学习和运用,审计准则由于大部分在审计软件流程以及事务所机构设置中体现,实际工作时,只需要按既定的流程做即可,并不需要过多的学习深究,也只有在被监管调查时,才会翻出来看看。
中注协本次修订围绕三个方面,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项目、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项目、财务报表披露审计项目。
那么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修订?
我们知道在当前强监管下,众多第一阶梯大所,如瑞华、立信、大华等频繁受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处罚,为此,隐忍到现在的中注协作为会计师的行业协会,必然要有所表态,此时修订,一是向相关监管机构表示,我的孩子违法了,我会管教;二是,告诉自己的孩子,哪些方面要重视起来,注意保护自己。
下面我们具体说说:
1、针对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实务中,审计师利用内审工作很常见,往往,利用是相互的,外审利用内审提供线索,内审利用外审汇报管理漏洞。
内审利用外审指出那些内审不好出面的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漏洞,在审计过程中,内审人员会对外审做一些提示,外审照着这个路径去查,便能很快发现内控或财务漏洞。内审安排中介机构协调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审计师汇报发现的问题,会议上,内审摆出对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要求外审拿出相关漏洞证据,外审迫于压力会严查漏洞,内审再在暗中相助,于是,便可成功坐实某管理层的管理问题,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将坏人推给外审。
为防止过度利用,违反独立性等问题,中注协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其应用指南,对准则关于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规范范围,就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协助的情形作出规范,并就能否利用内部审计职能的工作以及利用的领域和程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职业判断框架,严格工作要求,防止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过度利用或不当利用。
2、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项目。要求会计师识别出违法违规行为,要向监管机构汇报到什么程度,要向后任会计师告知到什么程度,哪些会导致会计师承担额外责任等等。明确违法违规责任范围之后,会计师只要在该范围内履行对外汇报责任,外部监管机构也就不能无限扩大会计师的责任。
主要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及其应用指南。注册会计师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准则,确定是否应对外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特别要关注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准则是否作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承担额外责任的规定,具体包括评价被审计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对的恰当性、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向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以及对特定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等要求。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旨在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3、财务报表披露审计项目。要求会计师重视财报披露,对于要财报披露要执行专门程序。披露太多,冗长无效信息过多,披露太少又不足以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此外,强监管下,监管机构要求会计师披露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于会计师的自我保护不利,这就需要明确披露范围,披露到什么程度,披露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到什么程度。
为此,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该部分修订内容,中注协特别提到了证监会,希-望就准则拟作出的修订,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下是否适当,特别是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衔接问题听到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主要修订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5项准则或相关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财务报表披露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指导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时,如何对财务报表披露进行专门考虑,强化对披露审计的关注,以促进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综上,此次三大修订,针对实务中常见模糊问题就像范围界定,清晰明确了会计师的责任义务,使得会计师在执业中,能够更加明确如何做好审计程序,做好财报披露,以做到切实防控风险,保护自己。也算是中注协对当前强监管下,对其他监管机构的交代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些自我保护的提示。
最后,本次修订涉及18项准则,23项应用指南,CPA审计没考完的,抓紧考,没有意外,估计明年就赶上新修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