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被盗,捉贼过程中小偷受伤,小偷把失主告上法庭......

我盗他的车是我的错
但是你撞我的人就是你的不对

追贼出了事故

徐鑫焱,住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饶村乡。2017年4月29日晚,他发现家里的摩托车被偷了。

大路上装着摄像头,徐鑫焱断定小偷会走另一条山路。报警做完笔录后,他便开着汽车从山路出发追赶偷车贼。
果不其然,徐鑫焱在路上看到了自家的摩托车,他紧踩油门追了上去。徐鑫焱说,自己还打开车窗向对方喊话,让摩托车停下来。

骑摩托车的正是偷车人付涛(化名),他表示自己根本没听到徐鑫焱讲话,当时天很黑又没有路灯,在偏僻的道路上有辆车紧跟着自己,他的心里只有恐慌。

一路追逐下来,双方车速越来越快,在一个拐弯处撞上了。这次车祸两人都有受伤,但付涛更严重,他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交警对这次事故按照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徐鑫焱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付涛负次要责任。
但徐鑫焱对这份事故认定书不满,拒绝签字,付涛家人与徐鑫焱商谈赔偿事宜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付涛一方没了动静,徐鑫焱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再次索要赔偿

两年后的2019年8月,徐鑫焱却忽然收到法院传票,付涛将他和出事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原来,当年付涛是一个五人盗窃团伙中的一员,他们总计盗窃摩托车七台、涉案价值达3万余元。2017年10月,付涛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5月底才刑满释放。
出狱后,付涛还是认为自己应当得到赔偿,于是提起诉讼。
付涛说,自己当初受伤很重,前前后后花了不少医疗费,家里因此负债累累。造成的伤残对他打击不小,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因为身体和面貌受损,找工作更加困难了。他表示起诉要赔偿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徐鑫焱则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只是想寻回属于自己的摩托车,并没有什么过错,何况当晚发生撞车是个意外。徐鑫焱回忆说,事发地段是一个拐角,摩托车突然减速,自己来不及刹车才撞上去的。

而在付涛眼里,撞车细节是另一种情况。据他回忆,当时他已经踩了刹车,刹车灯是亮着的,徐鑫焱会注意到却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可见是故意撞上自己的。

案件开庭后,徐鑫焱仍坚持认为自己不应为小偷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鑫焱为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而进行追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付涛有重大过错,酌定付涛应当承担90%的责任。徐鑫焱在追赶过程中没有控制车速和保持适当距离,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责任。徐鑫焱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3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付涛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徐鑫焱个人赔偿1255元。

是故意撞车,

还是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后,付涛认为自己的损失被少算了,请求增加自己应得的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费用提出了异议,认为付涛在事故发生前无正当职业,没有合法、正当的固定收入,不应支持误工费。此外,他们无法理解为何要给付涛精神抚慰金。

徐鑫焱则坚持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是一种制止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

这起案件的性质,无疑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鑫焱追赶并逼停付涛驾驶的车辆,他的目的是制止犯罪、追回财产;付涛驾车逃离时,他正在对他人合法财产实施侵害,应当认定徐鑫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起案件实质并非交通事故。

法官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应予纠正,判决徐鑫焱赔偿小偷损失会让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有顾虑。

于是,二审法院将原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改为健康权纠纷。案件性质发生改变后,法官重点审查徐鑫焱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官认为,对于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能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发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要敢于制止、勇于制止,不要有后顾之忧。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涛的诉讼请求,徐鑫焱不负任何责任。
对此,徐鑫焱表示二审判决对他来说意义重大,不只是免了一千多元的赔偿,更让他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司法并不是谁能闹谁有理,而是惩恶扬善、明辨是非。一位旁听了庭审的市民说,这样的司法裁判能够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一审判决中,徐鑫焱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对于这样的责任认定,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A1:民事案件的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审法院应当仔细地认定事实,然后再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一起事故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话,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话,按照过错的比例来分担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但法院最后判决付先生承担90%的责任与事故认定书并不一致,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经过法院来审查,有相反证据的话可以推翻它。
Q2:两审法院对同一起案件、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A2: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基本相同,但在适用法律上有差异。二审法院着重强调这是一起因正当防卫而侵害健康权的案件,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这个认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排除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其次,它将此事认定为正当防卫,尤其是认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这一点,对于保障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Q3:当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即发回重审和改判。您怎么看待本案中二审法院选择当庭改判?

A3:二审法院究竟是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取决于一审法院是否已经查清事实。对于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可以直接改判;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往往都会发回重审。这起案件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说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此外,直接改判还有一个重要的好处,就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编辑 | 蒋阳梅(实习)
维护 | 张子亮   黎 意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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