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任意辞退试用期内员工
来源:中工网
常律师:
您好!
我今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我因生病请了一周的病假。
现在,公司以我请病假为由辞退我,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赔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据此,公司若在试用期内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合法理由,否则,不得随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单纯以您请病假为由辞退您,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您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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