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即使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即使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相同,但若后诉诉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也构成重复起诉。
另案(确认遗嘱无效之诉请)遗嘱继承诉讼经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割两条轮船的赔款),实质就是为了否定该另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陈乾康、陈爱棣、陈如丽申请再审认为:一、另案终审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但没有对遗嘱的有效性作直接认定,没有涉及遗产继承。本案与另案不是同一标的,不是同一事实。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47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存在差异,诉讼标的不同。本案起诉人主张的标的是两条船的赔款,在另案中作为原告主张的是代书遗嘱无效,实质上不否定另案的裁判结果。
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的标的就是其作为原告提起的另案遗嘱继承诉讼中所涉及的标的,即“两轮权益”。另案遗嘱继承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1996)沪高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就是为了否定该另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再就同一标的、同一事实提出法定继承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陈乾康、陈爱棣继承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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