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相关责任和事项?

新《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版《安全生产法》与新版《刑法》之一脉相承,互为支撑,前后修法,其内涵和意义,我们搞工程建设的,不可不知、不熟、不落实。

“依法治安”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自从2002年首次立法,到2014年修订,再到2020年修法,间隔时间明显缩短。2002年到2014修法,用了12年;而这次修法与2014年只间隔了7年.说明国家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益突飞猛进的今天,对造成人民群众因为事故失去健康和生命,已经不能容忍!“发展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就是最直接的宣示!而加快立法,并通过法律的处罚,以及设置“事故前的责任追究”来消除责任事故,应该就是本次“两法”修法的本意。

新版《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前面增加了“全员”两个字,这两个字不一般。它将表明,“安全生产法”以及本法所产生的“条例、制度、办法”等法规条文,都将成为所有参与人员履职履责履行义务的依据和证据,谁的责任一清二楚,关键是每个岗位都应了解自己岗位以及所管辖单位或部门的安全义务和职责有哪些?各个岗位安全职责容我慢慢梳理,结合我的理解分享与您参考。

★本次修法增加的七条最重要的条目

新宗旨新理念: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谁负责管安全: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一个都不能少: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他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风险管控和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违法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强制保险: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无疑是最关键的工作,也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

先来看看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都有哪些?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主要事项有哪些?(我的理解不一定全面,供您参考)

★首先要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新增)。这是最关键的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新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员安全责任制即指所有人,也指所有单位和职能部门,各自负责各自业务的安全保障、保证工作,确保各负其责,使企业安全体系运行正常)

★企业(项目)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新增“全员”两字)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需要按照岗位责任清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增条款)。(分管或主管业务的安全职责,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分管财务的副经理,安全投入不到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本法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包括授权的项目经理)安全工作职责(了解七项职责内容,督促查问各职能部门落实各项任务情况)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内容开展工作,均需保存工作记录,其实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履行记录)

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授权的项目经理)应了解的具体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过问的事)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每月安全投入计划与统计即要根据施工项目满足施工安全防护需要又要满足2-3%安措费投入比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不然一旦发生事故就会被问刑)

(自2014年底以来,发生事故后,因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人数不够,发生事故被查处的企业或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均被问刑)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入场培训、健康体检、风险告知、技术交底、安全设施齐全、防护用品配发及训练等是企业履职履责的关键,是基础管理,也是企业以及项目的“主体责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比如:高空作业车、无人机操作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人员做特种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安排工作的人会被问刑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每个单项工程进出口都应设置标注“风险识别、防范措施、施工及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的公示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比如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控、限位、警报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比如对受限空间作业需要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紧急疏散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对照施工方案关键数据和工序进行“实测实量实验证”符合性检查验证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看到现场有这四类作业应查问一下有没有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管)

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包括授权的项目经理)需要了解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其发给的检查通知书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反馈关闭。否则,可能被扣分)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违反《刑法》可提起公诉)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需要了解的事故处置流程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部门人员到现场后要服从其指挥,不然可能因未听从指挥被问刑)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需要了解的本法关于违法处罚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罚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施行的新《刑法》和新《安全生产法》是相关联的,互为支撑的关系。并熟悉知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句话: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增加结果前犯罪,《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这是我国法律前所未有的。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在修订本法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是结果犯。现在则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定罪标准从以前的结果犯,改变为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并存。

★主要涉及三种类型:

破坏安全系统型

关键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简单地说,就是破坏了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人为的关闭或者破坏监控、报警、防护设施、救生设施等安全生产线的行为。(这一条我们工程人尤要关注)

拒不整改型

关键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简单地说,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已经被勒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的。(重视政府发出的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通知,执行到位并按要求反馈)

擅自生产型

关键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简单地说,如工程建筑施工行业,应该申请批准或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批准或许可,就私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

上述三种类型,都因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好,就到这了吧!要想详细了解更具体规定,请查阅《安全生产法》全文。最好结合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学习,这样对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和调整的内容才找到来源,也就更好理解。

有时间再梳理涉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作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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