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10年,请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高院:无权裁判订立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起,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如此简单的两个法条,却可以引起检察院和高院的巨大争议。

李某是一家石油开发公司的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但是用人单位一直不愿意与其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开始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从仲裁到终审判决,一直得不到支持。

在翔实的证据面前,李某与用人单位依法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是法院不支持的理由却很令人震惊。一直到中院,法院的观点都是,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并无这样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协商的事项,不能由法院直接判决确认,因此法院只能裁判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但是却不能判决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检察院对法院的观点也很震惊,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的强制缔约权利,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无须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检察院以此为由向高院提出了抗诉,高院提审该案后,完全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还是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令我极为震惊,一是检察院的说明很清楚,也符合一般理解,但是高院直接无视检察院的意见;二是高院以及下面的法院,不知道变通,对法律的理解令人困惑。

在本案中,法院一直强调,李某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请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这样法院就可以判决了,但是李某拒不变更。我只能说双方对真理都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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