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守土尽责,不断加大冷链食品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12月17日,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旺牛肉汤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汤店有16.88公斤巴西生产的冷冻牛肉,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巴西冷冻牛肉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经调查,2020年11月21日,该汤店从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13.71公斤进口巴西冷冻牛肉(生产日期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注册代码385)。采购时该汤店未查验巴西冷冻牛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其店内尚有未销售完的16.88公斤上述冷冻牛肉。当事人经营无有效的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5000元。2020年12月22日,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九田家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烤肉店后厨操作间内冰柜存放的进口冷链食品,现场无法提供产品进口货物报告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随货同行销售单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经调查,至案发时,该烤肉店共购进进口冷链食品284.72公斤,剩余16.15公斤,货值金额34716.12元。该烤肉店涉嫌违反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贮存使用防疫措施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2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合肥某小学对面一辆冷链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内有50箱无中文标签冷冻猪肚(规格:10公斤/箱),现场未见进货票据、“四证”(追溯凭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经调查,该批猪肚为庐阳区赤华白肉商行从南京某冷链市场采购,采购时该供货商未能提供“四证”。另该批货物外包装标签的英文内容显示该批货物产自俄罗斯库尔斯克州,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8月和9月,无生产批号。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等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0年12月1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五沟镇东民猪肉销售店的冷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6箱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前肘(标签标示:匈牙利南部太平原/基什孔弗莱吉哈佐,12.41公斤/箱,保质期:2018年01月12日至2020年01月12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冷链食品16箱,货值金额8000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冷链食品;2.罚款5000元。2020年8月13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陵县江航便利店冻库进行检查,发现9个批次计180公斤进口冷冻鸡肉鸡爪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冷冻鸡肉鸡爪予以查封。经调查,上述冷链食品于2020年4月从南京某批发市场购进,因购进单据已遗失,无法核查具体购进数量。上述冷链食品对外销售价格为24元/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冷链食品货值金额为432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冷链食品12箱180公斤;2.罚款2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味知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冷库内发现500箱冷冻牛肉(标签标注BRASIL INSPECIONADO等字样)、523箱冷冻猪耳朵(标签标注FROZEN PORK EARS Origin spain ES等字样);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水池中发现1300公斤已拆箱浸泡的冷冻牛肉(标签标注BRASIL INSPECIONADO等字样)、600公斤用上述冷冻牛肉加工制作的熟制牛肉。上述冷冻牛肉及肉制品,被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依法扣押。经调查,上述涉案冷链食品无中文标签、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标志,当事人使用涉案冷链食品加工制作肉制品货值金额100500元,获违法所得3237元。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对采购的涉案冷链食品进行检验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2020年8月3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当事人警告;2.没收涉案冷链食品及肉制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005000元。该案例超百万元的罚款是典型案例中最大的一笔。2020年8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合一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号冷库二层25号库位进行检查,在该冷库内发现一些编织袋装的冷冻肉,外包装无任何信息;另有外包装标识为“BEEF OMASUM”的冷冻牛百叶,侧面标注有“IRISH”,输出国为爱尔兰。经查询2020年8月26日海关总署下发《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爱尔兰牛及相关产品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经调查,上述冷冻肉类均为李某购进,且无法提供上述进口肉类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货值金额9476元,违法所得33元。李某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未经检疫的肉类;3.罚款130000元。2020年2月7日,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凤阳官塘皇朝大酒店开展检查时,在食品加工场所冷藏柜内发现1袋产地为阿根廷的冷冻去骨牛腱肉,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采购票据和食品采购台账记录等证明文件。经调查,涉案产品为该酒店于2019年9月21日购进,至案发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地为阿根廷的冷冻去骨牛腱肉1袋;2.罚款100000元。2020年8月24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黄山大信商行冻库进行日常检查,发现5盒自爱尔兰进口的猪肚、7盒自阿根廷进口的牛肚。该商行经营者均不能当场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经调查,该商行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0年9月25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现场查获的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类;2.罚款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225元;4.给予当事人警告。
经调查,该商行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0年9月25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现场查获的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类;2.罚款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225元;4.给予当事人警告。(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