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拿录音录像证明案件事实?你需要这个锦囊(电子证据系列四)

原创 技术派李律 如是网络法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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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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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如是网络法电子证据系列之四

自从智能手机在人们中普及,音频和视频作为证据被越来越多的呈现在法庭上。

由于法院设备的良莠不齐,当事人在制作证据时的各种不规范,以及音视频易串改的特点,使音视频证据的地位在案件中远远要低于书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对于音视频如何举证,法律还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如果不懂这些规定,仅仅以为录个视频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只能是“图样图森破”。

01

案情简介

贺某于2010年5月4日至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曾对贺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
2018年2月,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将贺某的工作地点变更为安康市汉滨区,且双方并未对此次调岗事项协商一致,亦未向贺某发放书面调岗通知。
在此期间,贺某仍向原工作地点上班,并录视频作为证据。
2018年3月22日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以贺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贺伟发出《关于解除与贺伟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双方劳动关系2018年3月23日解除。
贺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补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8年年休假工资等。

02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能否以贺某旷工为由不向其支付2018年3月工资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及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贺伟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对贺某进行降职并将工作地点由宝鸡市岐山县调整至安康市汉滨区,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虽称贺某曾提出申请到安康上班,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停止对贺伟在原岗位的考勤,应承担不利后果。
贺伟提交视频证据证明其2018年3月正常到原岗位上班,故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以贺伟旷工为由认为不应支付贺伟2018年3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华润雪花西安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贺伟2018年年休假已休,故其应向贺伟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最终判令支持了贺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及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例改编自(2019)陕01民终11751号
案件名称: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贺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03

案件评析

将视频作为证据,在案件的办理中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行为。那么,如何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视频证据呢?
我们就先用以上的案件来分析一下,贺某的视频证据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华润雪花公司解除与贺某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说白了,就是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前,贺某是否旷工。
贺某提出的视频证据证明了他一直在之前约定的劳动合同地点工作,
被告公司这一方提出贺某旷工的理由是他没有在以前的工作地点工作。
最后,法院以该份视频证据认定贺某旷工不成立,被告公司违法解除。贺某凭借这份视频证据赢得了官司的胜利。
贺某无疑是幸运的,他的视频证据被法院采信。
就像我们前面说的那样,音视频证据因为容易窜改,其证明效力是远低于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所以,想要音视频证明案件事实,你应该怎么做呢?

04

举证提示

1.提交音视频最初录制的原始存储介质,
如果不便移动或使用原始存储介质的,需要说明原因,并说明收集、提取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
2.提交未进行编辑或剪切的完整版视频资料,
最好用光盘提交,无法用光盘刻录的,可以提交硬盘。
3.将视频资料的提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提供提取过程。
如果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公证处对视频资料的提取进行公证。
4.举证时最好提供其他证据,
因为视频证据不易被采信,举证时最好提供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来佐证。
5.将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单独挑出重点提示
为方便仲裁员或法官在庭审中观看视频资料,需要将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单独挑出重点提示仲裁员或法官观看。也可以通过图表、截图等比较直观的方式展现给仲裁员或法官。
6.必要时进行公证。
公证视频音视频的证据强于一般音视频,如果认为自己的音视频的证明力较弱,必要时也可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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