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警惕过劳猝死,重视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如今年轻人因过劳心梗发作的几率越来越高,这与目前盛行的加班文化有很大关系,加班时间过长、长期加班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带来了很大伤害。

随着这些年过劳亡的人数不断上升,群众越来越关注“休息权”。我国现行法律从三个层面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予以了规定:第一个层面是根本法宪法第43条,规定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个层面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长进行了规定,对于劳动者的节假日休息等相关制度也作出了规定;第三个层面是国务院出台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保护,全方位架构起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同时,也为劳动者在休息权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占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支持和救济。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人权。休息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从休息权的诞生开始,休息权的发展与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是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体现在人格尊严上,人格尊严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独立的人格,有发展和提升自己人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就是休息权的实现。有时间和空间提高自己的各种能力,劳动者才有可能实现最大的创造性,发挥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一个用人单位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条件,以此来恢复劳动者的体力,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用人单位的自身竞争能力,以此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正的保护。国家的蓬勃发展是依靠每一位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因此我们必须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但是在生活中仍然存在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

一是非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一些企业在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非法安排加班加点,对于不服从安排的劳动者,则视为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处分或其他制裁;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些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延长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还有的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通过提高劳动定额的方式,使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定额,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等等。

二是不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想要实现,往往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劳动者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休息休假的要求时,一些企业拒不安排。

三是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惩罚不够。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提到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但是条款中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可通过“责令改正”以及“警告”的方式来警示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只有当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其行为,才可以对其采取支付惩罚等手段。

针对这些现象,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缺陷、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等状况,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建议:

一是细化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及劳动法,只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提出了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来调整,而行政法规与法律在本质上存在着较大区别,有必要细化法律规定,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是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借鉴国际立法通例,设立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存的责任体系。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偿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还必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比如发生过劳死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课以刑事责任;同时,扩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三是逐步完成过劳认定的体系。目前,很多行业发生“过劳”现象,并非单一行业或企业现象。我国在法律和临床医学层面均未对“过劳”作清晰界定,许多劳动者因此难以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须结合国情,从法律上推进“过劳”概念的出台,并对后续的赔偿措施做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劳动者及家属的权益。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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