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申请飞来天价账单! 英国法庭为何支持?
→ 法官怎么说?
法庭上,Y女士告诉法官,她刚到英国的时候,对于这方面的“收费”是毫无概念的。
可是后来她才知道,也就是从她目前的/后来换新的委任律师那边得知,像她这种难民申请的收费,根本没有F律师行的开价那么高;她目前的律师告诉她,她这类案件的律师费也就差不多10,000英镑,其馀的相关支出则约为8,000镑,根本没有F律师行讲的那么多。
不过,负责审判的法官Leonard先生则回应:没有所谓“正常”或“标准”的定价这回事!并不存在什么“这类申请”的“收费标准”......
法官也说,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律师行本来就有权根据案件的复杂度,收取比较高的费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说F律师行所开出的“费率”就是不寻常的,因为根本也没有一个可比的、既定的收费标准。
再加上,法官还发现,在最一开始的时候,F律师行就曾经建议Y女士,可以找找“比较不贵”的律师行来负责她的案件。
所以基本上,Y女士是能够知道,F律师行的收费是不便宜的,而且可能都会比其他律师行更贵。
然而Y女士最初却还是选择了继续把她的案件委托给F律师行,这就表示她其实是选择了“她想要的服务”。
也就是说,虽然F律师行的收费更高,但她相信F律师行有能力帮助她的难民申请,获得最大机率的成功。
总的来说,高等法院对于Y女士的案件,最终的结论是:不认为整个过程中,F律师行有误导或故意多收钱,也没有涉及其他的不法、不公正行为。
Y女士和F律师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完全是你情我愿的,其“收费”在Y女士正式委托之前就已经“诚实告知”,并不存在欺骗或误导的成份。
甚至,F律师行也说了,Y女士有权再去选择其他律师行,做做比较;可是Y女士在这个前提下还是选择了F律师行,那就是她相信并且希望享受所谓“更好的服务”。
丽莎结语:其实,今天这个案件不只可以用在“委托律师”上,延用到其他类似的例子或情况,也是能够成立的。
我们并不知道当初Y女士在申请快要出结果的时候,临时想要更换律师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觉得新律师的服务会更好、更专业,还是纯粹认为对方的费用更合理?
不论原因是什么,毕竟“使用者付费”,Y女士有权更换并选择她更心仪的服务;可是与此同时,她还是需要为先前已经“使用过”的服务付费。
即便或许她认为,她的申请还没出结果,所以不甘心对方跟她收取太多的费用;可是另一方面来说,F律师行也是为了她的申请做了很多工作、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来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进一步来说,只要F律师行(提供服务那方)一切的流程都是合理合法的,没有涉及欺骗和误导,那么Y女士(使用者那方)如果一开始有不能接受的地方,就应该即时提出,甚至去比价找找其他服务,再决定要委托谁。
否则,如果已经正式委托了,对方也已经为当事人做了那么多工作,最终想要反悔,恐怕法庭也是很难站在当事人那方的。
丽莎也建议,在莎粉们决定要使用什么服务前(不论是法律或者其他服务),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收费标准,并确认这是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最后白纸黑字进行签约。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如果您有任何不确定的地方,也建议您提前咨询专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