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闯入村中,强奸了妇女李某,李某的儿子...

歹徒闯入村中,强奸了妇女李某,李某的儿子追上与之扭打,父亲张某用棍棒打断了歹徒的腿,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

法网人生:

1、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案件过程非常清晰,刘某酒后闯入张家,强行侮辱了李某。事毕,正值李某上高中的儿子放学回家,母亲告诉他歹徒还在家中厨房,儿子当即抓住刘某,刘某挣脱逃跑,在麦地里,两人扭打在一起,闻讯而来的张某用木棍击打刘某的腿部、面部,致使刘某左腓骨、右腓骨、左尺骨等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而施暴的歹徒刘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273010.85元。

2、刘某该打,张某为妻报仇,打得好。但是,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刘某实施犯罪已经结束,被孩子追赶逃入麦田;二是刘某被少年追上后,刘某用嘴咬,用手掰少年的手指,并把少年的眼镜打掉,后又拨下田中的小树作为武器,用土迷少年的眼镜,用树枝捅他的脖子;三是在张某赶到时,少年搂住刘某的脖子把刘某撂倒,并用身体压着刘某,刘某正在拼命地挣扎。

据此,检方认为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与少年的扭打过程中,没有使少年处于危险的境地,使用的树枝、沙土等不足以致命,而且孩子已经基本制服刘某,张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泄愤的行为。

3、武松斗杀西门庆,自是大快人心。民间对于此类案件,自然都是站在张家父子这一边。但按照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情况下,犯罪完成后就失去了防卫的时机,在本案中,法益已经被侵犯,事后将刘某打伤,也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因此,法院也认为张家父子属于事后防卫,而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4、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刘某是成年人,而张某的儿子只是一个高中生,两人正在扭打过程中,局势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张某当即出手,制服歹徒正是时机。更何况,刘某实施的是白日闯,张家父子捉拿歹徒,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也是情有可原。即使按法律规定,张某确实构成故意伤害,也应判处缓刑为宜。

但是,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判处张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且判决张某赔偿附带民事事诉讼的刘某医疗费259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800元。对于刘某要求的误工补助,法院认为,刘某案发后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不存在误工一说,予以驳回;后续医疗费刘某可在以后另行主张。

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特别是对侵害已经结束,正在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得很严格,立法的意义在于避免私刑,任何犯罪都应该在刑法的框架内得到惩处,毕竟武松的时代早已过去。亲爱的读者,您认为呢?我们评论区里聊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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