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融通与牵合(上)
易、律、历:融通与牵合(上)
——以《汉书·律历志》为中心的考察与思辨
黄黎星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史上,将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三者进行融通、关联,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本文对易、律、历形成关联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并以易、律、历融合的典型实例——《汉书·律历志》为中心进行考察,并对其思想观念、实现方法及文化意义作出分析和评判。
【关键词】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融通,牵合
作者简介:黄黎星(1965.5—),男,福建南安人,文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易学与中国古代思想文化。
(本文发表于《周易研究》2020年第二期)
律历相关,律历相合,是中国古代相关领域学术文化的特殊形态。从先秦时期开始,相关的论述虽然零散,却不绝如缕,见于载籍。其标志性的典型实例,当属《汉书·律历志》。“律”与“历”合为一志,始于《汉书》,影响后世。【注1】 历代《律历志》,保存了丰富的乐律学史、天文历法史的资料。在从先秦至晚清的中国古代,乐律学与天文历法两者曾紧密联系,相互融通。同时,在对古代律历相关或相合这一学术文化现象进行考察时,我们不难发现:律与历,又都与易学产生密切的关联,也就是说,律历相关的特色文化中,又叠加易学的参与和介入。因此,对律、历关系进行探究时,也难以回避对易学介入其中的观念、形态、影响的考察与辨析。【注2】
从传世的先秦典籍中,我们尚未发现直接将易学与律、历联系起来的文献资料(当然,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的战国、秦汉时期的简帛文献中,有不少将卜筮占验与天文历法相关联的内容,但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易学与天文历数的融通)。随着汉代易学的发展,易学之象、数、理与律、历的联系开始出现,并发展为颇具规模的体系,《汉书·律历志》堪为代表。此《志》将易学作为权威经典,全面介入律、历的学说体系中,成为易、律、历三者结合、融通的典型实例。本文将在梳理先秦至西汉前期相关文献资料之后,以《汉书·律历志》作为考察的中心,评析其文本内涵,进而探究易、律、历相联系的思想观念、实现方法及得失利弊作出分析和评判。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出的“融通”和“牵合”这两个概念,指的是在对易、律、历进行联系的学说中的两种观念形态:融通,指易、律、历三者的联系彼此契合,具有原理和逻辑自洽性;牵合,指易、律、历三者的联系牵强附会,人为地加以类比联系和调整凑合。以现代学科的状况来看,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三者,学科畛域分际明晰,学科体系的属性、所处理的对象、所面对的问题,各自独立,不再有互相联系、依傍的情形,自然也谈不上“融通”或“牵合”。因此,本文中的“融通”和“牵合”,乃是属于观念上的两种形态。
一、先秦至西汉前期律、历关联之发展形态考察
律、历相关相通之观念,起源甚古远。学者常引的例证,首先是《尚书·舜典》中的“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孔传》曰:“合四时之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律,法制,及尺寸、斛斗、斤两皆均同。”“协时月正日”乃制定统一的天文历法,“同律度量衡”乃以音律为基准来确定长度、体积、重量单位。丘琼荪先生说:“盖在上古即已认识度、量、衡之重要性而予以统一。所有度、量、衡制皆起于律,即以律为度、量、衡制之标准法物。律者,律管也。律之长,度也;律之容,量也;律之重,权衡也;律之声,音高标准也。律、度、量、衡四者皆生于律,在全国范围内予以统一,此即所谓'同’也。”《舜典》此语将“历”与“律”并列,影响深远,后世多引之为律、历相关相通的最早的经典依据。
《国语·周语下》“王将铸无射”章记载伶州鸠之语:“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韦昭注曰:“纪之以三,三,天、地、人也。古纪声合乐,以舞天神、地祇、人鬼,故能人神以和。平之以六,平之以六律也。成于十二,十二,律吕也。阴阳相扶,律聚(娶)妻而吕生子,上下相生之数备也。”“天之道也”,意指律吕合于天文历法一年十二月“月律”。历代学者对此讨论甚多,持见不一,但伶州鸠所言者,律、历相关的意涵是明显的。韦昭注语“阴阳相扶,律娶妻而吕生子”,乃引郑玄易学“爻辰”说阐释之。【注3】《国语》此章又有伶州鸠答景王问“七律者何”,曰:“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也,月之所在,辰马,农祥也。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也,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此说是将天上星宿分野的“七列”与音律的“七律”相关联。
体现律、历相关观念的“十二月律”,在《礼记·月令》中已有系统对应的记载。《月令》从孟春至季冬,十二月有序排列,所作记述遵循统一的格式。今以《孟春之月》前两段为例考察之,其文曰:“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大蔟,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依次解说“孟春之月”所对应的太阳运行之黄道方位,星宿之处,所配天干,当值之帝,当值之神,相应虫物,对应之音、律、数、味、臭、祀以及祭祀品(内脏),以及'东风解冻’等物候。《孟春之月》后文还有不少内容,涉及天子居处、行止、服饰、器物,以及农耕、礼乐、祭祀、禁忌等,此不赘述。从《孟春之月》到《季冬之月》,均依此格式书写。笔者注意的是,音、律已被系统地纳入了《月令》所描绘的上据天文星相、下应物候形态,关涉对应于诸多政令人事运作规则的“宇宙图式”中,不仅体现了律、历相关的观念,还为律、历关联到建除择日、卜筮占验之术形成了铺垫。至汉易“卦气说”象数体系,用于占验,即与《月令》的包罗天文地理物候人事政令的庞大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就是例证。(不过,“卦气说”是易学对天文历法的结合和运用,与易学介入、解说天文历法的取向路径有所不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将另文论析。)
《礼记·礼运》篇中,还有直接将历与律相类比的论述,曰:“故天秉阳,垂日星,地秉阴,窍于山川。播五行于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五行之动,迭相竭也。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这里,在天地日月、阴阳五行的背景下,把天文历数之四时十二月等,与五声六律十二管联系起来,这也正是律、历相通观念的体现。
《吕氏春秋》有十二纪、八览、六论,其中的十二纪,各“纪”之首篇与《礼记·月令》
的内容基本相同,或即以《礼记·月令》为蓝本而加以改写,因此在历、律关联性观念上,两者相同。《吕氏春秋·仲夏纪》中的《大乐》、《侈乐》、《适音》、《古乐》,以及《季夏纪》中的《音律》、《音初》、《制乐》、《明理》诸篇,讨论了音、乐、律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历、律关联的,有《大乐》及《音律》。
《大乐》篇曰:“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日月星辰,或疾或徐,日月不同,以尽其行。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萌芽始震,凝寒以形。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声出于和,和出于适。和适,先王定乐,由此而生。”这是在“本质”与“根源”意义上阐释音乐之产生。“生于度量”者,与《尚书·舜典》的“同律度量衡”有关联。“本于太一”者,即本于“道”之本体。“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之语,类似《易传》。文中提到了“日月星辰,或疾或徐”,“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源于阴阳变化,而“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声出于和,和出于适”,虽然是由“先王定乐”,但根本上也是阴阳变化的结果。这是一种历、律同源的观念。
《古乐》篇曰:“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懈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皇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以施《英韶》。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命之曰《咸池》。”这段记载,有黄钟律管的尺寸数字,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特别标明时日,也是律、历相关观念的体现。《音律》篇曰:“大圣至理之世,天地之气,合而生风。日至则月钟其风,以生十二律。仲冬日短至,则生黄钟。季冬生大吕。孟春生太蔟。仲春生夹钟。季春生姑洗。孟夏生仲吕。仲夏日长至,则生蕤宾。季夏生林钟。孟秋生夷则。仲秋生南吕。季秋生无射。孟冬生应钟。天地之风气正,则十二律定矣。”此所述“十二月律”,与《礼记·月令》相同。
《音律》篇是在解说了以“三分损益法”依次生十二律之后,提到天地之气所生之风,生成了“十二月律”。这十二律与十二月的对应关系,由“天地之风气”而定。若追溯其来源,还是天地阴阳之气作用的结果。这里,生黄钟的“仲冬日短至”即冬至,生蕤宾的“仲夏日长至”即夏至,而“二至”本就是古代测定太阳视运动黄道周期的标志性节点,《左传·僖公五年》就有“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的记载,杜预注曰:“周正月,今十一月,冬至之日,日南极。”《音律》篇后文还依次论及“律”与“月”之间,经由阴阳之气变化这一中介而形成的联系,如:“黄钟之月,土事无作,慎无发盖,以固天闭地,阳气且泄。”“蕤宾之月,阳气在上,安壮养佼,本朝不静,草木早槁。”等等。
成书于西汉前期(约在汉武帝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的《淮南子》,特别是第三卷《天文训》,蕴涵着许多与易学相关的内容,已被学者所关注【注4】,从本文的主旨出发,以下着重论析其中涉及音、乐、律与历的内容。
其一,“东方木也,其帝太皞,其佐句芒,执规而治春。其神为岁星,其兽苍龙,其音角,其日甲乙。南方,火也,其帝炎帝,其佐朱明,执衡而治夏。其神为荧惑,其兽朱鸟,其音徵,其日丙丁。中央,土也,其帝黄帝,其佐后土,执绳而制四方。其神为镇星,其兽黄龙,其音宫,其日戊己。西方,金也,其帝少昊,其佐蓐收,执矩而治秋。其神为太白,其兽白虎,其音商,其日庚辛。北方,水也,其帝颛顼,其佐玄冥,执权而治冬。其神为辰星,其兽玄武,其音羽,其日壬癸。”
将这段文字与《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之“十二纪”中相关内容对比,可以发现其中的异同:《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之“十二纪”分月载述,各季中孟、仲、季三月表述为相同的天干(春之甲乙,夏之丙丁,秋之庚辛,冬之壬癸),四帝(大皞、炎帝、少昊、颛顼)、四神(句芒、祝融、蓐收、玄冥)、四音(角、徵、商、羽),是“四(季)模式”,而《淮南子·天文训》则呈现出更为规整的“五(行)模式”,在“四(季)模式”基础上增加了“中央”“土”这一系列类别,从而形成容纳方位的中央、五行的土、五帝的黄帝、五佐的后土、五音的宫、十天干的戊己等的更为完整的模式。《淮南子·天文训》对此前“四(季)模式”所列各项,有所增益,是对原有的知识与模式的吸纳、整合、修饬。其中,所增加的“执规而治春”、“执衡而治夏”、“执绳而制四方”、“执矩而治秋”、“执权而治冬”,规、衡、绳、矩、权五者都是度量的器具,这又是与《尚书·舜典》的“同律度量衡”观念密切相关。
其二:“两维之间,九十一度十六分度之五,而升日行一度,十五日为一节,以生二十四时之变。斗指子则冬至,音比黄钟。加十五日指癸则小寒,音比应钟。加十五日指丑则大寒,音比无射。加十五日指报德之维,则越阴在地,故曰距日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阳气冻解,音比南吕。加十五日指寅则雨水,音比夷则。加十五日指甲则雷惊蛰,音比林钟。加十五日指卯,中绳,故曰春分则雷行,音比蕤宾。加十五日指乙则清明风至,音比仲吕。加十五日指辰则谷雨,音比姑洗。加十五日指常羊之维,则春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夏,大风济,音比夹钟。加十五日指已则小满,音比太蔟。加十五日指丙则芒种,音比大吕。加十五日指午则阳气极,故曰有四十六日而夏至,音比黄钟。加十五日指丁则小暑,音比大吕。加十五日指未则大暑,音比太蔟。加十五日指背阳之维,则夏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秋,凉风至,音比夹钟。加十五日指申则处暑,音比姑洗。加十五日指庚则白露降,音比仲吕。加十五日指西中绳,故曰秋分,雷戒,蛰虫北乡,音比蕤宾。加十五日指辛则寒露,音比林钟。加十五日指戌则霜降,音比夷则。加十五日指蹄通之维,则秋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冬,草木毕死,音比南吕。加十五日指亥则小雪,音比无射。加十五日指壬则大雪,音比应钟。加十五日指子,故曰阳生于子,阴生于午。阳生于子,故十一月日冬至,鹊始加巢,人气钟首。阴生于午,故五月为小刑,荠麦亭历枯,冬生草木必死。”
这段文字,首曰 “两维之间,九十一度十六分度之五”,“两维之间”,为日行周天度数(即太阳一回归年的日数,为365又1/4)的四分之一,为91又5/16,这一数值, 是“古六历”(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历,均为“四分历”)就已测定、使用太阳“绕地”视运动回归年的日值(数值仍有细微之差,现今实测为365.2422日)。“日行一度,十五日为一节,以生二十四时之变”,指依据太阳运行周天度数加以划分,定出二十四节气。二十四节气是中国古代历法具有重要特色的部分,《淮南子·天文训》是最早记载二十四节气全部名称的文献。太阳在黄道上每运行15度(即15日),即得一节气,然而,太阳在黄道上运行不均匀,因此15度只是平均之数,所以有“距日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等调整。“斗指子则冬至”,“斗指”即“斗建”,以北斗星斗柄的指向确定季节。上文所列“斗指”方位,有十二支,八干(十天干中除戊己之外的八个),以及“报德之维”、“常羊之维”、“背阳之维”、“蹄通之维”,共二十四方位。在二十四方位(所谓“斗指”)对应二十四节气的同时,又以“音比某律”的形式,将黄钟、应钟等十二律重复一遍成“二十四律”,以对应二十四节气。这是《淮南子》所独有、仅见的模式。【注5】
其三,“二阴一阳成气二,二阳一阴成气三。合气而为音,合阴而为阳,合阳而为律,故曰五音六律。音自倍而为日,律自倍而为辰,故日十而辰十二。月日行十三度七十六分度之二十六,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为月,而以十二月为岁。岁有余十日九百四十分之八百二十七,故十九岁而七闰。”这里,推论说:二阴一阳成阴气二,二阳一阴成阳气三,阴气二与阳气三,合成五行之气而为五音(宫、商、角、徵、羽),二阴合一阳为三(阳数),合二个阳数(三)而为六律。音数五,倍之为十,为十日(天干)数;律数六,倍之为十二,为十二辰(地支)之数。月行每日13又26/76度,故29日又499/940为一月日数(仍有细微之差,实测平朔数值为29.530588日),一年十二个月,与日行周天度数(太阳一回归年的日数,为365又1/4)相比较,有10又827/940日之差,所以,十九年积累的余数约七个月,“故十九岁而七闰”。这是月相变化实际观测与太阳周期年对比计算的结果,即历法中称为“一章月”者。结合上面所讨论的太阳回归年及二十四节气的时间安排,可见,《淮南子·天文训》对历、律相关联的讨论,已结合考察历法中日行之回归年、月行之朔望期的具体数值了。
其四,“帝张四维,运之以斗,月徙一辰,复反其所。正月指寅,十二月指丑,一岁而匝,终而复始。指寅,则万物螾螾也,律受太蔟;太蔟者,簇而未出也。指卯,卯则茂茂然,律受夹钟;夹钟者,种始荚也。指辰,辰则振之也,律受姑洗;姑洗者,陈去而新来也。指巳,巳则生已定也,律受仲吕;仲吕者,中充大也。指午,午者忤也,律受蕤宾;蕤宾者,安而服也。指未,未,昧也,律受林钟;林钟者,引而止也。指申,申者,呻之也,律受夷则;夷则者,易其则也,德以去矣。指酉,酉者饱也,律受南吕;南吕者,任包大也。指戌,戌者灭也,律受无射;无射,入无厌也。指亥,亥者阂也,律受应钟;应钟者,应其钟也。指子,子者兹也,律受黄钟;黄钟者,钟已黄也。指丑,丑者纽也,律受大吕;大吕者,旅旅而去也。其加卯西,则阴阳分,日夜平矣。故曰:规生矩杀,衡长权藏,绳居中央,为四时根。”这段文字,以“斗建”十二月对应十二律,并依次阐述十二月(支)与十二律之“名”与“义”。其月、律之对应,与《国语·周语下》、《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 “十二纪”所述皆同,只是阐释月(支)、律之名、义上略有不同。
其五,“道曰规,始于一,一而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合和而万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天地三月而为一时,故祭祀三饭以为礼,丧纪三踊以为节,兵重三罕以为制。以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黄者土德之色,钟者气之所种也。日冬至,德气为土,土色黄,故曰黄钟。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凡十二律,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物以三成,音以五立,三与五如八,故卵生者八窍。律之初生也,写凤之音,故音以八生。黄钟为宫,宫者音之君也,故黄钟位子,其数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钟。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簇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二,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夹钟。夹钟之数六十八,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吕。仲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这段文字,前部分以“三”数合于阴阳化生、天地之道,作为“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的理据。九九相乘得八十一,就是黄钟之数。“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者,即从黄钟开始,1×3=3,3×3=9,9×3=27……乘至11次,得数为177147,被称为“黄钟大数”。此段后半部分,则用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依次生(算)出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各律之数,如黄钟之数八十一,下生林钟,为(81×2)÷3=54,故“林钟之数五十四”;林钟之数五十四,上生太蔟,为(54×4)÷3=72,故“太簇之数七十二”,以此类推。
其六,“古之为度量轻重,生乎天道。黄钟之律修九寸,物以三生,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音以八相生,故人修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有形则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故四丈而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而为制。秋分蔈定,寞定而禾熟。律之数十二,故十二蔈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而为丈。其以为量,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铢而为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为一觔。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觔为一钧。四时而为一岁,故四钧为一石。其以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这一段是律、历及度量衡相关相通的集中表述。“古之为度量轻重,生乎天道”,而具体的数值确定,却由“黄钟之律”、“音以八相生”、“音之数五”、“律之数十二”等作为基数之依据,这是对《尚书·舜典》“同律度量衡”观念的具体展开。“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笔者推测,这很可能就是西汉易学家京房推衍“六十律”的理据来源。
《淮南子·天文训》中“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一语,直接表达了律、历相关相通且其数值体现“天地之道”的观念,值得重视。
综而观之,《淮南子·天文训》以“上考天文”为主旨,吸纳、修饬、整合了其前积累下来的天文历法气象方面的知识,如日月运行周天、朔望之数度,五星之方位,二十八宿之分布,二十四节气之名目,“八风”与时空之关系等,又延承历、律、度量衡相关的观念,记载了“五音”、“十二律”的产生、演变、数值、属性等内容,且与天文历法联系起来论述,反映了西汉前期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把握和观念形态。
司马迁《史记》之撰著,在《淮南子》成书之后的约三、四十年左右。在《史记》的“八书”中,与《律书》列第三(《史记·历书》未见涉及律的阐述内容)。《律书》的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律与兵、律与星历,律数。《史记·律书》开篇曰:“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此说将“律”的地位提高至“万事根本”的高度。司马贞《索隐》曰:“《律历志》云'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是万事之根本。”追溯起来,还是《尚书·舜典》的“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的观念。《律书》论及律与兵,曰:“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所谓“吹律听声”,是历、律相关而以律占验之术。《律书》论律与星历,称“律历,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气”,叙述了八风、八方、十二月、十二支、二十八宿与十二律的对应关系,也是对其前相关论述的吸纳和整合。《律书》的律数部分,以三分损益法推算五音之数(其法、数最早见于《管子·地员篇》),推算十二律之数(其法、数见载于《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律》及《淮南子·天文训》)等。最后,太史公论赞部分,曰:“(故)在旋玑玉衡以齐七政,即天地二十八宿。十母,十二子,钟律调自上古。建律运历造日度,可据而度也。合符节,通道德,即从斯之谓也。”司马迁认为,以旋玑玉衡整齐七政,以二十八星宿确定时空,以十天干、十二地支与钟律配合等,源于上古。因此,依律算历来编制日度(历数),是有理据可施行的。显然,司马迁是明确地持律、历之间可以互相融通的观念。
以上,我们梳理、论析了从《尚书·舜典》到司马迁《史记·律书》中关于律、历关联性问题的主要资料,可以归结出以下的结论:
律、历相关的观念,起源甚古远,后世踵事增华地将此观念进行阐发、论证,其路径有二:一是在律、历同源上加以论述,即说明乐律之产生与演进,与天文星历之呈现与运行,皆出于“太一”、“道”、“气”之本原,经由阴阳化生、五行变化而来。既是同源,自有关联。二是在律、历之数上加以类比,即五音、十二律的各种数值,与星宿方位、年时月日、天干地支等的各种数值,形成对应、配合的关系。数值相合,互成关联。并且,这两个路径又常常结合在一起,共同强化了律、历相关的观念,并逐步发展、完善了相关论述的模式。
在西汉前期之前的律、历相关观念及其阐释形态中,我们虽未看到直接将易学与律、历联系起来的确凿资料,也就是说,尚未出现易学全面介入律、历关联的学说体系。不过,易学与律、历形成关联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了。从学说理论发展的角度上考察,论证律、历相关的两种路径,都与易学的属性相吻合:易之本原为“太极”,阴阳化生,就是易学的阐述模式,它与律、历之本原、推演的言说,最易产生联系,最能形成对接。同时,易学所具有的象数体系、数值形态,与律、历的各类数值,也成为彼此联系、相互依傍的便捷有效的工具。再者,西汉前期之前,建除、择日、星占等各类数术,已经将律、历作为占验的背景乃至要素了,并已经形成关联体系【注6】,这可说是易学介入于律、历的学说体系之先声。
随着易学在西汉中期开始的地位的提升,象数体系的发展,解释功能的扩张,易学的身影出现在律、历关联的学说体系中,形成易、律、历三者结合的形态,已经呼之欲出了!
二、《汉书·律历志》易、律关联之辨析
易学与律、历联系的学说发展为全面规模之体系,当以《汉书·律历志》为代表性实例。
班固在《汉书·叙传》中介绍《律历志》说:“元元本本,数始于一,产气黄钟,造计秒忽,八音七始,五声六律,度量权衡,历算攸出。官失学微,六家分乖,壹彼壹此,庶研其几。”《律历志》分律、历两部分,从开头至“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各自名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为止,为《律志》部分;从“历数之起尚矣”至全篇结束,为《历志》部分。班固于《律志》第一段称:“汉兴,北平侯张苍首律历事,孝武帝时乐官考正。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又于《历志》第五段称:“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律历志》记载的是西汉末刘歆的“钟律书”和“三统历”。“三统历”的历谱(数值),取自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制定、颁行的“太初历”,是刘歆以之“三统历”的历术来解说“太初历”。此历谱(数值),为流传至今第一部完整的古代历法。
班固于《汉书·律历志》篇首曰:“《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自伏戏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三代稽古,法度章焉。”这里,班固强调了“伏戏(羲)画八卦”的创始意义,突显了易、律、历三者均“由数起”而可相融互通之观念。值得注意的是,班固认为:易之数,在律、历之前就出现了。此前,即使是《淮南子·天文训》和司马迁的《史记·律书》,都还未出现如此的表述。
《律志》主体内容,乃班固引录刘歆关于乐律的条奏(即刘歆《钟律书》),分别论述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五部分内容,谓之“五则”(“五则”之例,为后世的《律志》所仿效),并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稽之于古今,効之于气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这三句话至为关键。它表明了刘歆等是试图从经学的角度来说明律、历的合理性。刘歆建立了一套以“太极元气”范畴和“参天两地”原理为核心的自然哲学体系来统摄乐律,借乐律以关联、统摄万物,这是对先秦以来“同律度量衡”思想的承续和发展,刘歆又将易学引入律学体系,使易学思想、象数模式在乐律学中起了重要的经典支撑作用,这是值得注意的新特色。之所以如此,又与王莽时期的古文经学相关。经学是人文性的,律、历是科学性,在今天看来区别极大。但在汉代,尤其是王莽时期,经学却是意识形态,是证明某一事物之合理性、合法性的准绳之一。《律历志》很多牵合易学的地方,本质就是“考之于经传”的结果。
本节先就《汉书·律历志》中《律志》部分所体现出的易、律关联(当然也部分地涉及到天文历数)的论说内容及其思想观念,进行逐一的梳理、评述和辨析。
1.《律志》第三段,言“备数”,曰: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书》曰:'先其算命。’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径象乾律黄钟之一,而长象坤吕林钟之长。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度长短者不失豪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于万,其法在算术。宣于天下,小学是则。职在太史,羲和掌之。
此先言“算数事物”乃“顺性命之理”,而数“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即《淮南子·天文训》中所谓“黄钟大数”,“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即从黄钟之“一”开始,1×3=3,3×3=9,9×3=27……乘至11次,得数为177147,“而五数备矣”,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五行阴阳变化之数备于此矣。”“其算法用竹,……为一握”之语,苏林注曰:“六觚,六角也。度角至角,其度一寸,面容一分,算九枚,相因之数有十,正面之数实九,其表六九五十四,算中积凡得二百七十一枚。” 此盖为当时算筹工具。“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孟康曰:“以四十九成阳六爻为乾,乾之策数二百一十六,以成六爻,是为周流六虚之象也。”古今学者对原文及孟康所言有不同的解说。应该说,备数“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及生律法“三分损益”的算法,与易筮的“虚一、分二、挂一、揲四,扐余”不同,《律志》引《周易·系辞传》“大衍之数”章,更大程度是在象征义理上连接音律和易理、律数与易数。此段后文引易辞“探赜索隐,钩深至远”,也含有强调易、律同理的意义。
2.《律志》第四段论五声、八音,第五段论十二律吕,所叙述五声、八音、十二律吕的“名”、“义”内容,与《吕氏春秋》的《古乐》篇、《音律》篇,以及《淮南子·天文训》基本相同,但刘歆将易学的内容融合进去,却是此前所没有的。通过文献比对可以发现有两处是关涉易学的新表述:“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以黄色名元气律者,著宫声也。宫以九唱六,变动不居,周流六虚。始于子,在十一月。”“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与“宫以九唱六”,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黄钟阳九,林钟阴六,言阳唱阴和。”九、六之数,指黄钟、林钟,同时也与易之阳爻、阴爻相合。接下来的《律志》第六段,就明确地提到黄钟对应《乾》之初九,林钟对应《坤》之初六,再联系《历志》中“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就是以《乾》《坤》两卦的六阳爻和六阴爻对应于六阳律和六阴吕。【注7】
3.《律志》第六段:
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十一月,《乾》之初九,阳气伏于地下,始著为一,万物萌动,钟于太阴,故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九者,所以究极中和,为万物元也。《易》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六月,《坤》之初六,阴气受任于太阳,继养化柔,万物生长,楙之于未,令种刚强大,故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六者,所以含阳之施,楙之于六合之内,令刚柔有体也。“立地之道,曰柔与刚。”“乾知太始,坤作成物。”正月,《乾》之九三,万物棣通,族出于寅,人奉而成之,仁以养之,义以行之,令事物各得其理。寅,木也,为仁;其声,商也,为义。故太族为人统,律长八寸,象八卦,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万物之情也。“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此三律之谓矣,是为三统。
这段提到了律的“三统”,并将其与易学中的“三才之道”进行比附联系。十二律中,取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对应十一月,于易为《乾》之初九;取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对应六月,于易为《坤》之初六;取太簇为“人统”,律长八寸,对应正月,于易为《乾》之九三。这段引《周易》辞句甚多,如引《周易·说卦传》的“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引《周易·系辞传》的“乾知太始,坤作成物”,“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引《泰》卦《大象传》的“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而“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万物之情也”句,则化用《周易·系辞传》“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语。刘歆所倡立的律之“三统律”新说,前所未有,标新立异,他力图在易象数、律数(以及历数)之间寻求全面融通洽合,也是所谓“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的印证。
4.《律志》第七段:
其于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族寅为人正。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适其始纽于阳东北丑位。《易》曰“东北丧朋,乃终有庆”,答应之道也。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此段又以黄钟、林钟、太簇为“三正”:黄钟处于子位,为天正;林钟位于未位,为地正,未丑相冲,于二十四方位(又称“二十四山”,即上文《淮南子·天文训》中以二十四节气对应二十四方位而配律之说)为相对者,故言“冲”;太族处寅位,为人正。刘歆引《坤·彖》“东北丧朋,乃终有庆”解说“地正”林钟处于东北方位,推论音律之间合于“答应之道”。此类引易解律的具体内容背后,是刘歆的易、律可以融通无碍的观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这段话,涉及到“三分损益”法计算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无法在上下相生的推演的过程中,精确地回到黄钟的起始之宫(即使是京房“六十律”还是存在着被称为“京房音差”的数值【注8】),刘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出的解释是:“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5.《律志》第八段:
《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其义纪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终天之数,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黄钟之实也。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其义纪之以两,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林钟之实。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义极天地之变,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六十四卦,大族之实也。《书》曰:“天功人其代之。”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之象也。地以中数乘者,阴道理内,在中馈之象也。三统相通,故黄钟、林钟、太族律长皆全寸而亡余分也。
此段首引《周易·说卦传》“参天两地而倚数”之语,接着说明黄钟、林钟、太簇之实数。这里涉及到了易数、律数、天文历数三者,援引易之理数来融通律、历,值得细致剖析。其一,“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即1+3+5+7+9=25;“置一得三”,即25×3=75;二十五分之六,意指81÷25,得3余6;“终天之数,得八十一”,即(25×3)+6=81;“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即81×10=810;“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古代天文历数以“十九年七闰”为一章,一统之岁,除以八百一十分,即得章数19,颜师古注引孟康曰:“十九岁为一章,一统凡八十一章。”即 19×81=1539。“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者,即为以黄钟之数八百一十分,作为三分损益法推算十二律的起始数值。其二,“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即2+4+6+8+10=30;“故置一得二”,即30×2=60;“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即60×6=360;“当期之日”,指太阳黄道运行一周(回归年)之日数360日(近似值)。其三,太簇之数以“八”推,“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又“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即64×10=640,故六百四十分,为太簇之实,“应六十四卦”。黄钟、林钟、太族律长之数分别为810、360、640,故曰“皆全寸而亡余分也”。本段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天统之律黄钟,其实八百一十分,与十九年七闰的章数相应;地统之律林钟,其实三百六十分,与太阳黄道运行周期相当;人统之律太簇,其实六百四十分,与六十四卦数应合。
6.《律志》第九段:
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六为虚,五为声,周流于六虚。虚者,爻律夫阴阳,登降运行,列为十二,而律吕和矣。太极元气,函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参之干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十九。又参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故孳萌于子,纽牙于丑,引达于寅,冒茆于卯,振美于辰,已盛于巳,咢布于午,昧萲于未,申坚于申,留孰于酉,毕入于戌,该阂于亥。出甲于甲,奋轧于乙,明炳于丙,大盛于丁,丰茂于戊,理纪于己,敛更于庚,悉新于辛,怀任于壬,陈揆于癸。
此段将十二律吕与十二地支(月)值配、对应,列举律数,阐述子、丑、寅、卯等各自涵义及其相承流转之理蕴,并总结道:“故阴阳之施化,万物之终始,既类旅于律吕,又经历于日辰,而变化之情可见矣。”显然,刘歆认为,律数、历数与易卦爻象数所蕴含的原理,是高度融合的。
7.《律志》第十段:
玉衡杓建,天之纲也;日月初躔,星之纪也。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律吕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故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三分损一,下生林钟。参分林钟益一,上生太族。参分太族损一,下生南吕。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参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参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三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参分亡射损一,下生中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其法皆用铜。职在大乐,太常掌之。
此段首言天文星象坐标,日月运行度数。玉衡杓,即北斗七星中的“斗柄”三星,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斗在天中,周制四方,犹宫声处中,为四声纲也。”日月初躔,指日月运行的度次,孟康曰:“躔,舍也。二十八宿列在四方,日月行焉,起于星纪,而又周之,犹四声为宫纪也。”这是说北斗居天中,星宿布列,日月周行,是天文星象、年月历数的纲纪,五音、十二律吕的关系,与斗建、星宿坐标、日月运行度次是同一原理,所谓“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律同源同理,所以,“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条鬯”,颜师古注曰:“条,达也。鬯与畅同。”故此句明言:阴阳万物都依从规律,井然有序,顺畅明晰。“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孟康曰:“成之数者,谓黄钟之法数。该之积,为黄钟变生十二辰积实之数也。忖,除也。言以法数除积得九寸,即黄钟之长也。言该者,该众律之数也。”即积数除以成数,等于黄钟之长九寸(177147÷19683=9)。
8.《律志》第十一段论述审度,第十二段论述嘉量。审度,即以黄钟定长度的计量单位。“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这段未明引《易》之辞句,但提到了“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嘉量者,以黄钟管的容积定为一龠,“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这段也未明引《易》之辞句,但其中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与《易》理有关,即《周易·说卦传》“参天两地而倚数”者。而“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中的“万有一千五百二十”,数目与《周易·系辞传》的“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相同,又与《律志》第十四段“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相同。
9.《律志》第十三、十四、十五段论述权衡。“权衡者,衡,平也;权,重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权衡也是“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接着,《志》曰:“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颜师古注引张晏曰:“象《易》三揲蓍而成一爻,十八变具六爻而成卦。”“权衡”由“两之”、“四之”的计算法构成,与《周易》揲蓍成卦的“虚一、分二、挂一、揲四,扐余”法相近似,所以,刘歆的论述引《周易》辞句甚多。为简明起见,将《律志》“权衡”(第十四段)与《周易·系辞上传》第九章(“大衍之数五十”章)辞句相似、义理相通者,列表对照如下:
《汉书·律志》“权衡”(第十四段) |
《易·系上》第九章(“大衍之数”章) |
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 |
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 |
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 |
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
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 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 |
揲之以四以象四时。 |
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 |
(《周易》六十四卦,共三百八十四爻。) |
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 |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 |
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 |
(《周易》六十四卦,共三百八十四爻。) |
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 |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 |
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
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当期之日。 |
上表所列,权衡之数目,与《周易》揲蓍成卦程式之数目,实际上是有同有异的,《律志》阐论,对数目相同者就加以联系阐述者;对数目不同者,则不用(实际上也不可用)数目而取其“义理相通”。这就说明,在观念形态上,《律志》(亦即刘歆的观念)认为,律、历、易三者可以融通无碍,相同相通是根本性的,数目差异是表象性的,即使有数目差异,原理高度上还是相同相通。
《律志》第十五段首曰:“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接着以阴阳老少(即《易》之“四象”)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来论述,这与后天八卦方位的象征是完全吻合的,而且,还可以联系《律志》第四段论五声之“名”与“义”的内容,与此也和融合,现列表以示意之:
四象(阴阳老少) |
大(老)阴 |
大(老)阳 |
少阴 |
少阳 |
阴阳之内 |
四方(加中为五方) |
北方 |
南方 |
西方 |
东方 |
四方之中 |
四时 |
冬,“终也,物终臧” |
夏,“任也,阳气任养物” |
秋,“ 也,物敛,乃成孰” |
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 |
四季 |
五行及其特性 |
水 “水润下” |
火 “火炎上” |
金 “金从革” |
木 “木曲直” |
土 “稼啬蕃息” |
五常 |
知者谋, 谋者重, 故为权也。 |
礼者齐, 齐者平, 故为衡也。 |
义者成, 成者方, 故为矩也。 |
仁者生, 生者圜, 故为规也。 |
信者诚, 诚者直, 故为绳也。 |
后天方位四正卦 |
坎卦 |
离卦 |
兑卦 |
震卦 |
(太极) |
五声 |
羽 |
徵 |
商 |
角 |
宫 |
五事 |
听 |
视 |
言 |
貌 |
思 |
五类 |
物 |
事 |
臣 |
民 |
君 |
(说明:上表排列,以《志》文所叙之先后为序。《志》文未言四正卦,为笔者所加。)
从上表所列可以看出,《律志》所论析的乐律学体系以及在“同律度量衡”上的扩延,不仅仅注意律数计算、推演等形而下模式建构,更具有探究乐律、历数、易之数理与天地相同、与四时相应、与社会人事相联系沟通的形而上原理蕴涵的文化关怀。
10.《律志》第十六段,是对“五则”之总结。“顺以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均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颜师古注曰:“《易·下系》之辞曰'天下之动贞夫一者也’,言皆以一为正也。又曰'天下同途而殊归,一致而百虑’,言途虽殊其归则同,虑虽百其致则一也,故《志》引之云尔。”换言之,就是强调乐律、歌咏、天地、四时、人伦,都“本阴阳,原情性”,虽然有表现形式上“殊途”和“百虑”之不同,但原理根本上则是“同归”和“一致”的融通。
(说明:注释部分,此处仅保留说明性注文,文中引《汉书·律历志》及《尚书正义》《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国语》《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等,引文出处注释请参看《周易研究》2020年第二期P80—92。)
【注1】正史《律历志》的编撰体例,正是在《汉书·律历志》后得到确立的,《汉书》之后的正史系列中,《后汉书》、《晋书》、《宋书》、《魏书》、《隋书》、《宋史》等均有《律历志》(当然也有不将律、历合为一志者,如新旧《唐书》,元、明、清三代正史等)。
【注2】学界对“律”与“历”关联的研究成果较多,如戴念祖先生的相关系列文章:《从音乐视角评述中国古代天地和谐观》(《中国音乐学》2013年第3期)、《论乐律与历法度量衡相和合的古代观念》(《自然科学史研究》2013年第2期)、《“律历志”的由来——解密中国古代乐律与历法相关性的缘由》(《中国音乐学》2015年第2期)等。明代学者朱载堉持“律历融通”观,因此,对朱载堉的相关研究也涉及“律”、“历”关联的问题。关于“易”与“律”关联的研究,笔者曾撰写《汉书律志引易考论》(《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4期)、《朱载堉的乐学与易学》(《周易研究》2009年第2期)、《后汉书律志中的易学与乐律学》(《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等。对“易”、“律”、“历”三者关联性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注3】参见黄黎星、孙晓辉《郑玄“爻辰”易例与古代乐律论探析》,《周易研究》2007年第4期。
【注4】刘大钧先生撰有《<淮南子>蕴<易>考》(《周易研究》2012年第4期),指出“《淮南子·天文训》包含了丰富的象数易学理论,有些可能是《汉书·艺文志》所载的《古五子》的遗说,有些则是魏相《易阴阳》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京房易学中的'纳甲’筮法相合辙。”
【注5】《淮南子·天文训》此处所述二十四“斗指”即二十四方位。央先生于《易学与天文学》(中国书店2003年版)中,将“报德之维”、“常羊之维”、“背阳之维”、“蹄通之维”分别对应于后天八卦方位的艮、巽、坤、乾,如此,则同于罗盘中的“二十四山”。
【注6】戴念祖先生曾撰有《试析秦简<律书>中的乐律与占卜》(《中国音乐学》2001年第2期)、《秦简<律书>的乐律与占卜》(《文物》2002年第1期),对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秦简进行研究,比照《吕氏春秋》等书的记载,对秦简《律书》的占卜形式作出探析。
【注7】以《乾》《坤》两卦的六阳爻和六阴爻对应于六阳律和六阴吕,以及“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等说,具体内容可参看黄黎星、孙晓辉《郑玄“爻辰”易例与古代乐律论探析》,《周易研究》2007年第4期。
【注8】参看缪天瑞著《律学》(第三次修订版),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