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融通与牵合(上)

易、律、历:融通与牵合(上)

——以《汉书·律历志》为中心的考察与思辨

黄黎星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史上,将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三者进行融通、关联,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本文对易、律、历形成关联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并以易、律、历融合的典型实例——《汉书·律历志》为中心进行考察,并对其思想观念、实现方法及文化意义作出分析和评判。

【关键词】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融通,牵合

作者简介:黄黎星(1965.5—),男,福建南安人,文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易学与中国古代思想文化。

(本文发表于《周易研究》2020年第二期)

律历相关,律历相合,是中国古代相关领域学术文化的特殊形态。从先秦时期开始,相关的论述虽然零散,却不绝如缕,见于载籍。其标志性的典型实例,当属《汉书·律历志》。“律”与“历”合为一志,始于《汉书》,影响后世。【注1】 历代《律历志》,保存了丰富的乐律学史、天文历法史的资料。在从先秦至晚清的中国古代,乐律学与天文历法两者曾紧密联系,相互融通。同时,在对古代律历相关或相合这一学术文化现象进行考察时,我们不难发现:律与历,又都与易学产生密切的关联,也就是说,律历相关的特色文化中,又叠加易学的参与和介入。因此,对律、历关系进行探究时,也难以回避对易学介入其中的观念、形态、影响的考察与辨析。【注2】

从传世的先秦典籍中,我们尚未发现直接将易学与律、历联系起来的文献资料(当然,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的战国、秦汉时期的简帛文献中,有不少将卜筮占验与天文历法相关联的内容,但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易学与天文历数的融通)。随着汉代易学的发展,易学之象、数、理与律、历的联系开始出现,并发展为颇具规模的体系,《汉书·律历志》堪为代表。此《志》将易学作为权威经典,全面介入律、历的学说体系中,成为易、律、历三者结合、融通的典型实例。本文将在梳理先秦至西汉前期相关文献资料之后,以《汉书·律历志》作为考察的中心,评析其文本内涵,进而探究易、律、历相联系的思想观念、实现方法及得失利弊作出分析和评判。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出的“融通”和“牵合”这两个概念,指的是在对易、律、历进行联系的学说中的两种观念形态:融通,指易、律、历三者的联系彼此契合,具有原理和逻辑自洽性;牵合,指易、律、历三者的联系牵强附会,人为地加以类比联系和调整凑合。以现代学科的状况来看,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三者,学科畛域分际明晰,学科体系的属性、所处理的对象、所面对的问题,各自独立,不再有互相联系、依傍的情形,自然也谈不上“融通”或“牵合”。因此,本文中的“融通”和“牵合”,乃是属于观念上的两种形态。

一、先秦至西汉前期律、历关联之发展形态考察

律、历相关相通之观念,起源甚古远。学者常引的例证,首先是《尚书·舜典》中的“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孔传》曰:“合四时之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律,法制,及尺寸、斛斗、斤两皆均同。”“协时月正日”乃制定统一的天文历法,“同律度量衡”乃以音律为基准来确定长度、体积、重量单位。丘琼荪先生说:“盖在上古即已认识度、量、衡之重要性而予以统一。所有度、量、衡制皆起于律,即以律为度、量、衡制之标准法物。律者,律管也。律之长,度也;律之容,量也;律之重,权衡也;律之声,音高标准也。律、度、量、衡四者皆生于律,在全国范围内予以统一,此即所谓'同’也。”《舜典》此语将“历”与“律”并列,影响深远,后世多引之为律、历相关相通的最早的经典依据。

《国语·周语下》“王将铸无射”章记载伶州鸠之语:“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韦昭注曰:“纪之以三,三,天、地、人也。古纪声合乐,以舞天神、地祇、人鬼,故能人神以和。平之以六,平之以六律也。成于十二,十二,律吕也。阴阳相扶,律聚(娶)妻而吕生子,上下相生之数备也。”“天之道也”,意指律吕合于天文历法一年十二月“月律”。历代学者对此讨论甚多,持见不一,但伶州鸠所言者,律、历相关的意涵是明显的。韦昭注语“阴阳相扶,律娶妻而吕生子”,乃引郑玄易学“爻辰”说阐释之。【注3】《国语》此章又有伶州鸠答景王问“七律者何”,曰:“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也,月之所在,辰马,农祥也。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也,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自鹑及驷,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此说是将天上星宿分野的“七列”与音律的“七律”相关联。

体现律、历相关观念的“十二月律”,在《礼记·月令》中已有系统对应的记载。《月令》从孟春至季冬,十二月有序排列,所作记述遵循统一的格式。今以《孟春之月》前两段为例考察之,其文曰:“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大蔟,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依次解说“孟春之月”所对应的太阳运行之黄道方位,星宿之处,所配天干,当值之帝,当值之神,相应虫物,对应之音、律、数、味、臭、祀以及祭祀品(内脏),以及'东风解冻’等物候。《孟春之月》后文还有不少内容,涉及天子居处、行止、服饰、器物,以及农耕、礼乐、祭祀、禁忌等,此不赘述。从《孟春之月》到《季冬之月》,均依此格式书写。笔者注意的是,音、律已被系统地纳入了《月令》所描绘的上据天文星相、下应物候形态,关涉对应于诸多政令人事运作规则的“宇宙图式”中,不仅体现了律、历相关的观念,还为律、历关联到建除择日、卜筮占验之术形成了铺垫。至汉易“卦气说”象数体系,用于占验,即与《月令》的包罗天文地理物候人事政令的庞大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就是例证。(不过,“卦气说”是易学对天文历法的结合和运用,与易学介入、解说天文历法的取向路径有所不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将另文论析。)

《礼记·礼运》篇中,还有直接将历与律相类比的论述,曰:“故天秉阳,垂日星,地秉阴,窍于山川。播五行于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五行之动,迭相竭也。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这里,在天地日月、阴阳五行的背景下,把天文历数之四时十二月等,与五声六律十二管联系起来,这也正是律、历相通观念的体现。

《吕氏春秋》有十二纪、八览、六论,其中的十二纪,各“纪”之首篇与《礼记·月令》

的内容基本相同,或即以《礼记·月令》为蓝本而加以改写,因此在历、律关联性观念上,两者相同。《吕氏春秋·仲夏纪》中的《大乐》、《侈乐》、《适音》、《古乐》,以及《季夏纪》中的《音律》、《音初》、《制乐》、《明理》诸篇,讨论了音、乐、律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历、律关联的,有《大乐》及《音律》。

《大乐》篇曰:“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日月星辰,或疾或徐,日月不同,以尽其行。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萌芽始震,凝寒以形。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声出于和,和出于适。和适,先王定乐,由此而生。”这是在“本质”与“根源”意义上阐释音乐之产生。“生于度量”者,与《尚书·舜典》的“同律度量衡”有关联。“本于太一”者,即本于“道”之本体。“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之语,类似《易传》。文中提到了“日月星辰,或疾或徐”,“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源于阴阳变化,而“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声出于和,和出于适”,虽然是由“先王定乐”,但根本上也是阴阳变化的结果。这是一种历、律同源的观念。

《古乐》篇曰:“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懈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皇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以施《英韶》。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命之曰《咸池》。”这段记载,有黄钟律管的尺寸数字,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特别标明时日,也是律、历相关观念的体现。《音律》篇曰:“大圣至理之世,天地之气,合而生风。日至则月钟其风,以生十二律。仲冬日短至,则生黄钟。季冬生大吕。孟春生太蔟。仲春生夹钟。季春生姑洗。孟夏生仲吕。仲夏日长至,则生蕤宾。季夏生林钟。孟秋生夷则。仲秋生南吕。季秋生无射。孟冬生应钟。天地之风气正,则十二律定矣。”此所述“十二月律”,与《礼记·月令》相同。

《音律》篇是在解说了以“三分损益法”依次生十二律之后,提到天地之气所生之风,生成了“十二月律”。这十二律与十二月的对应关系,由“天地之风气”而定。若追溯其来源,还是天地阴阳之气作用的结果。这里,生黄钟的“仲冬日短至”即冬至,生蕤宾的“仲夏日长至”即夏至,而“二至”本就是古代测定太阳视运动黄道周期的标志性节点,《左传·僖公五年》就有“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的记载,杜预注曰:“周正月,今十一月,冬至之日,日南极。”《音律》篇后文还依次论及“律”与“月”之间,经由阴阳之气变化这一中介而形成的联系,如:“黄钟之月,土事无作,慎无发盖,以固天闭地,阳气且泄。”“蕤宾之月,阳气在上,安壮养佼,本朝不静,草木早槁。”等等。

成书于西汉前期(约在汉武帝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的《淮南子》,特别是第三卷《天文训》,蕴涵着许多与易学相关的内容,已被学者所关注【注4】,从本文的主旨出发,以下着重论析其中涉及音、乐、律与历的内容。

其一,“东方木也,其帝太皞,其佐句芒,执规而治春。其神为岁星,其兽苍龙,其音角,其日甲乙。南方,火也,其帝炎帝,其佐朱明,执衡而治夏。其神为荧惑,其兽朱鸟,其音徵,其日丙丁。中央,土也,其帝黄帝,其佐后土,执绳而制四方。其神为镇星,其兽黄龙,其音宫,其日戊己。西方,金也,其帝少昊,其佐蓐收,执矩而治秋。其神为太白,其兽白虎,其音商,其日庚辛。北方,水也,其帝颛顼,其佐玄冥,执权而治冬。其神为辰星,其兽玄武,其音羽,其日壬癸。”

将这段文字与《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之“十二纪”中相关内容对比,可以发现其中的异同:《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之“十二纪”分月载述,各季中孟、仲、季三月表述为相同的天干(春之甲乙,夏之丙丁,秋之庚辛,冬之壬癸),四帝(大皞、炎帝、少昊、颛顼)、四神(句芒、祝融、蓐收、玄冥)、四音(角、徵、商、羽),是“四(季)模式”,而《淮南子·天文训》则呈现出更为规整的“五(行)模式”,在“四(季)模式”基础上增加了“中央”“土”这一系列类别,从而形成容纳方位的中央、五行的土、五帝的黄帝、五佐的后土、五音的宫、十天干的戊己等的更为完整的模式。《淮南子·天文训》对此前“四(季)模式”所列各项,有所增益,是对原有的知识与模式的吸纳、整合、修饬。其中,所增加的“执规而治春”、“执衡而治夏”、“执绳而制四方”、“执矩而治秋”、“执权而治冬”,规、衡、绳、矩、权五者都是度量的器具,这又是与《尚书·舜典》的“同律度量衡”观念密切相关。

其二:“两维之间,九十一度十六分度之五,而升日行一度,十五日为一节,以生二十四时之变。斗指子则冬至,音比黄钟。加十五日指癸则小寒,音比应钟。加十五日指丑则大寒,音比无射。加十五日指报德之维,则越阴在地,故曰距日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阳气冻解,音比南吕。加十五日指寅则雨水,音比夷则。加十五日指甲则雷惊蛰,音比林钟。加十五日指卯,中绳,故曰春分则雷行,音比蕤宾。加十五日指乙则清明风至,音比仲吕。加十五日指辰则谷雨,音比姑洗。加十五日指常羊之维,则春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夏,大风济,音比夹钟。加十五日指已则小满,音比太蔟。加十五日指丙则芒种,音比大吕。加十五日指午则阳气极,故曰有四十六日而夏至,音比黄钟。加十五日指丁则小暑,音比大吕。加十五日指未则大暑,音比太蔟。加十五日指背阳之维,则夏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秋,凉风至,音比夹钟。加十五日指申则处暑,音比姑洗。加十五日指庚则白露降,音比仲吕。加十五日指西中绳,故曰秋分,雷戒,蛰虫北乡,音比蕤宾。加十五日指辛则寒露,音比林钟。加十五日指戌则霜降,音比夷则。加十五日指蹄通之维,则秋分尽,故曰有四十六日而立冬,草木毕死,音比南吕。加十五日指亥则小雪,音比无射。加十五日指壬则大雪,音比应钟。加十五日指子,故曰阳生于子,阴生于午。阳生于子,故十一月日冬至,鹊始加巢,人气钟首。阴生于午,故五月为小刑,荠麦亭历枯,冬生草木必死。”

这段文字,首曰 “两维之间,九十一度十六分度之五”,“两维之间”,为日行周天度数(即太阳一回归年的日数,为365又1/4)的四分之一,为91又5/16,这一数值, 是“古六历”(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历,均为“四分历”)就已测定、使用太阳“绕地”视运动回归年的日值(数值仍有细微之差,现今实测为365.2422日)。“日行一度,十五日为一节,以生二十四时之变”,指依据太阳运行周天度数加以划分,定出二十四节气。二十四节气是中国古代历法具有重要特色的部分,《淮南子·天文训》是最早记载二十四节气全部名称的文献。太阳在黄道上每运行15度(即15日),即得一节气,然而,太阳在黄道上运行不均匀,因此15度只是平均之数,所以有“距日冬至四十六日而立春”等调整。“斗指子则冬至”,“斗指”即“斗建”,以北斗星斗柄的指向确定季节。上文所列“斗指”方位,有十二支,八干(十天干中除戊己之外的八个),以及“报德之维”、“常羊之维”、“背阳之维”、“蹄通之维”,共二十四方位。在二十四方位(所谓“斗指”)对应二十四节气的同时,又以“音比某律”的形式,将黄钟、应钟等十二律重复一遍成“二十四律”,以对应二十四节气。这是《淮南子》所独有、仅见的模式。【注5】

其三,“二阴一阳成气二,二阳一阴成气三。合气而为音,合阴而为阳,合阳而为律,故曰五音六律。音自倍而为日,律自倍而为辰,故日十而辰十二。月日行十三度七十六分度之二十六,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为月,而以十二月为岁。岁有余十日九百四十分之八百二十七,故十九岁而七闰。”这里,推论说:二阴一阳成阴气二,二阳一阴成阳气三,阴气二与阳气三,合成五行之气而为五音(宫、商、角、徵、羽),二阴合一阳为三(阳数),合二个阳数(三)而为六律。音数五,倍之为十,为十日(天干)数;律数六,倍之为十二,为十二辰(地支)之数。月行每日13又26/76度,故29日又499/940为一月日数(仍有细微之差,实测平朔数值为29.530588日),一年十二个月,与日行周天度数(太阳一回归年的日数,为365又1/4)相比较,有10又827/940日之差,所以,十九年积累的余数约七个月,“故十九岁而七闰”。这是月相变化实际观测与太阳周期年对比计算的结果,即历法中称为“一章月”者。结合上面所讨论的太阳回归年及二十四节气的时间安排,可见,《淮南子·天文训》对历、律相关联的讨论,已结合考察历法中日行之回归年、月行之朔望期的具体数值了。

其四,“帝张四维,运之以斗,月徙一辰,复反其所。正月指寅,十二月指丑,一岁而匝,终而复始。指寅,则万物螾螾也,律受太蔟;太蔟者,簇而未出也。指卯,卯则茂茂然,律受夹钟;夹钟者,种始荚也。指辰,辰则振之也,律受姑洗;姑洗者,陈去而新来也。指巳,巳则生已定也,律受仲吕;仲吕者,中充大也。指午,午者忤也,律受蕤宾;蕤宾者,安而服也。指未,未,昧也,律受林钟;林钟者,引而止也。指申,申者,呻之也,律受夷则;夷则者,易其则也,德以去矣。指酉,酉者饱也,律受南吕;南吕者,任包大也。指戌,戌者灭也,律受无射;无射,入无厌也。指亥,亥者阂也,律受应钟;应钟者,应其钟也。指子,子者兹也,律受黄钟;黄钟者,钟已黄也。指丑,丑者纽也,律受大吕;大吕者,旅旅而去也。其加卯西,则阴阳分,日夜平矣。故曰:规生矩杀,衡长权藏,绳居中央,为四时根。”这段文字,以“斗建”十二月对应十二律,并依次阐述十二月(支)与十二律之“名”与“义”。其月、律之对应,与《国语·周语下》、《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 “十二纪”所述皆同,只是阐释月(支)、律之名、义上略有不同。

其五,“道曰规,始于一,一而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合和而万物生,故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天地三月而为一时,故祭祀三饭以为礼,丧纪三踊以为节,兵重三罕以为制。以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黄者土德之色,钟者气之所种也。日冬至,德气为土,土色黄,故曰黄钟。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凡十二律,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物以三成,音以五立,三与五如八,故卵生者八窍。律之初生也,写凤之音,故音以八生。黄钟为宫,宫者音之君也,故黄钟位子,其数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钟。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簇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二,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夹钟。夹钟之数六十八,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吕。仲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这段文字,前部分以“三”数合于阴阳化生、天地之道,作为“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的理据。九九相乘得八十一,就是黄钟之数。“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者,即从黄钟开始,1×3=3,3×3=9,9×3=27……乘至11次,得数为177147,被称为“黄钟大数”。此段后半部分,则用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依次生(算)出林钟、太蔟、南吕、姑洗、应钟、蕤宾、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各律之数,如黄钟之数八十一,下生林钟,为(81×2)÷3=54,故“林钟之数五十四”;林钟之数五十四,上生太蔟,为(54×4)÷3=72,故“太簇之数七十二”,以此类推。

其六,“古之为度量轻重,生乎天道。黄钟之律修九寸,物以三生,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音以八相生,故人修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有形则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故四丈而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而为制。秋分蔈定,寞定而禾熟。律之数十二,故十二蔈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而为丈。其以为量,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铢而为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为一觔。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觔为一钧。四时而为一岁,故四钧为一石。其以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这一段是律、历及度量衡相关相通的集中表述。“古之为度量轻重,生乎天道”,而具体的数值确定,却由“黄钟之律”、“音以八相生”、“音之数五”、“律之数十二”等作为基数之依据,这是对《尚书·舜典》“同律度量衡”观念的具体展开。“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笔者推测,这很可能就是西汉易学家京房推衍“六十律”的理据来源。

《淮南子·天文训》中“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一语,直接表达了律、历相关相通且其数值体现“天地之道”的观念,值得重视。

综而观之,《淮南子·天文训》以“上考天文”为主旨,吸纳、修饬、整合了其前积累下来的天文历法气象方面的知识,如日月运行周天、朔望之数度,五星之方位,二十八宿之分布,二十四节气之名目,“八风”与时空之关系等,又延承历、律、度量衡相关的观念,记载了“五音”、“十二律”的产生、演变、数值、属性等内容,且与天文历法联系起来论述,反映了西汉前期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把握和观念形态。

司马迁《史记》之撰著,在《淮南子》成书之后的约三、四十年左右。在《史记》的“八书”中,与《律书》列第三(《史记·历书》未见涉及律的阐述内容)。《律书》的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律与兵、律与星历,律数。《史记·律书》开篇曰:“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此说将“律”的地位提高至“万事根本”的高度。司马贞《索隐》曰:“《律历志》云'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是万事之根本。”追溯起来,还是《尚书·舜典》的“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的观念。《律书》论及律与兵,曰:“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所谓“吹律听声”,是历、律相关而以律占验之术。《律书》论律与星历,称“律历,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气”,叙述了八风、八方、十二月、十二支、二十八宿与十二律的对应关系,也是对其前相关论述的吸纳和整合。《律书》的律数部分,以三分损益法推算五音之数(其法、数最早见于《管子·地员篇》),推算十二律之数(其法、数见载于《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律》及《淮南子·天文训》)等。最后,太史公论赞部分,曰:“(故)在旋玑玉衡以齐七政,即天地二十八宿。十母,十二子,钟律调自上古。建律运历造日度,可据而度也。合符节,通道德,即从斯之谓也。”司马迁认为,以旋玑玉衡整齐七政,以二十八星宿确定时空,以十天干、十二地支与钟律配合等,源于上古。因此,依律算历来编制日度(历数),是有理据可施行的。显然,司马迁是明确地持律、历之间可以互相融通的观念。

以上,我们梳理、论析了从《尚书·舜典》到司马迁《史记·律书》中关于律、历关联性问题的主要资料,可以归结出以下的结论:

律、历相关的观念,起源甚古远,后世踵事增华地将此观念进行阐发、论证,其路径有二:一是在律、历同源上加以论述,即说明乐律之产生与演进,与天文星历之呈现与运行,皆出于“太一”、“道”、“气”之本原,经由阴阳化生、五行变化而来。既是同源,自有关联。二是在律、历之数上加以类比,即五音、十二律的各种数值,与星宿方位、年时月日、天干地支等的各种数值,形成对应、配合的关系。数值相合,互成关联。并且,这两个路径又常常结合在一起,共同强化了律、历相关的观念,并逐步发展、完善了相关论述的模式。

在西汉前期之前的律、历相关观念及其阐释形态中,我们虽未看到直接将易学与律、历联系起来的确凿资料,也就是说,尚未出现易学全面介入律、历关联的学说体系。不过,易学与律、历形成关联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了。从学说理论发展的角度上考察,论证律、历相关的两种路径,都与易学的属性相吻合:易之本原为“太极”,阴阳化生,就是易学的阐述模式,它与律、历之本原、推演的言说,最易产生联系,最能形成对接。同时,易学所具有的象数体系、数值形态,与律、历的各类数值,也成为彼此联系、相互依傍的便捷有效的工具。再者,西汉前期之前,建除、择日、星占等各类数术,已经将律、历作为占验的背景乃至要素了,并已经形成关联体系【注6】,这可说是易学介入于律、历的学说体系之先声。

随着易学在西汉中期开始的地位的提升,象数体系的发展,解释功能的扩张,易学的身影出现在律、历关联的学说体系中,形成易、律、历三者结合的形态,已经呼之欲出了!

二、《汉书·律历志》易、律关联之辨析

易学与律、历联系的学说发展为全面规模之体系,当以《汉书·律历志》为代表性实例。

班固在《汉书·叙传》中介绍《律历志》说:“元元本本,数始于一,产气黄钟,造计秒忽,八音七始,五声六律,度量权衡,历算攸出。官失学微,六家分乖,壹彼壹此,庶研其几。”《律历志》分律、历两部分,从开头至“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各自名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为止,为《律志》部分;从“历数之起尚矣”至全篇结束,为《历志》部分。班固于《律志》第一段称:“汉兴,北平侯张苍首律历事,孝武帝时乐官考正。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又于《历志》第五段称:“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律历志》记载的是西汉末刘歆的“钟律书”和“三统历”。“三统历”的历谱(数值),取自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制定、颁行的“太初历”,是刘歆以之“三统历”的历术来解说“太初历”。此历谱(数值),为流传至今第一部完整的古代历法。

班固于《汉书·律历志》篇首曰:“《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自伏戏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三代稽古,法度章焉。”这里,班固强调了“伏戏(羲)画八卦”的创始意义,突显了易、律、历三者均“由数起”而可相融互通之观念。值得注意的是,班固认为:易之数,在律、历之前就出现了。此前,即使是《淮南子·天文训》和司马迁的《史记·律书》,都还未出现如此的表述。

《律志》主体内容,乃班固引录刘歆关于乐律的条奏(即刘歆《钟律书》),分别论述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五部分内容,谓之“五则”(“五则”之例,为后世的《律志》所仿效),并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稽之于古今,効之于气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这三句话至为关键。它表明了刘歆等是试图从经学的角度来说明律、历的合理性。刘歆建立了一套以“太极元气”范畴和“参天两地”原理为核心的自然哲学体系来统摄乐律,借乐律以关联、统摄万物,这是对先秦以来“同律度量衡”思想的承续和发展,刘歆又将易学引入律学体系,使易学思想、象数模式在乐律学中起了重要的经典支撑作用,这是值得注意的新特色。之所以如此,又与王莽时期的古文经学相关。经学是人文性的,律、历是科学性,在今天看来区别极大。但在汉代,尤其是王莽时期,经学却是意识形态,是证明某一事物之合理性、合法性的准绳之一。《律历志》很多牵合易学的地方,本质就是“考之于经传”的结果。

本节先就《汉书·律历志》中《律志》部分所体现出的易、律关联(当然也部分地涉及到天文历数)的论说内容及其思想观念,进行逐一的梳理、评述和辨析。

1.《律志》第三段,言“备数”,曰: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书》曰:'先其算命。’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径象乾律黄钟之一,而长象坤吕林钟之长。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度长短者不失豪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于万,其法在算术。宣于天下,小学是则。职在太史,羲和掌之。

此先言“算数事物”乃“顺性命之理”,而数“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即《淮南子·天文训》中所谓“黄钟大数”,“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即从黄钟之“一”开始,1×3=3,3×3=9,9×3=27……乘至11次,得数为177147,“而五数备矣”,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五行阴阳变化之数备于此矣。”“其算法用竹,……为一握”之语,苏林注曰:“六觚,六角也。度角至角,其度一寸,面容一分,算九枚,相因之数有十,正面之数实九,其表六九五十四,算中积凡得二百七十一枚。” 此盖为当时算筹工具。“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孟康曰:“以四十九成阳六爻为乾,乾之策数二百一十六,以成六爻,是为周流六虚之象也。”古今学者对原文及孟康所言有不同的解说。应该说,备数“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及生律法“三分损益”的算法,与易筮的“虚一、分二、挂一、揲四,扐余”不同,《律志》引《周易·系辞传》“大衍之数”章,更大程度是在象征义理上连接音律和易理、律数与易数。此段后文引易辞“探赜索隐,钩深至远”,也含有强调易、律同理的意义。

2.《律志》第四段论五声、八音,第五段论十二律吕,所叙述五声、八音、十二律吕的“名”、“义”内容,与《吕氏春秋》的《古乐》篇、《音律》篇,以及《淮南子·天文训》基本相同,但刘歆将易学的内容融合进去,却是此前所没有的。通过文献比对可以发现有两处是关涉易学的新表述:“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以黄色名元气律者,著宫声也。宫以九唱六,变动不居,周流六虚。始于子,在十一月。”“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与“宫以九唱六”,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黄钟阳九,林钟阴六,言阳唱阴和。”九、六之数,指黄钟、林钟,同时也与易之阳爻、阴爻相合。接下来的《律志》第六段,就明确地提到黄钟对应《乾》之初九,林钟对应《坤》之初六,再联系《历志》中“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就是以《乾》《坤》两卦的六阳爻和六阴爻对应于六阳律和六阴吕。【注7】

3.《律志》第六段:

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十一月,《乾》之初九,阳气伏于地下,始著为一,万物萌动,钟于太阴,故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九者,所以究极中和,为万物元也。《易》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六月,《坤》之初六,阴气受任于太阳,继养化柔,万物生长,楙之于未,令种刚强大,故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六者,所以含阳之施,楙之于六合之内,令刚柔有体也。“立地之道,曰柔与刚。”“乾知太始,坤作成物。”正月,《乾》之九三,万物棣通,族出于寅,人奉而成之,仁以养之,义以行之,令事物各得其理。寅,木也,为仁;其声,商也,为义。故太族为人统,律长八寸,象八卦,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万物之情也。“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此三律之谓矣,是为三统。

这段提到了律的“三统”,并将其与易学中的“三才之道”进行比附联系。十二律中,取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对应十一月,于易为《乾》之初九;取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对应六月,于易为《坤》之初六;取太簇为“人统”,律长八寸,对应正月,于易为《乾》之九三。这段引《周易》辞句甚多,如引《周易·说卦传》的“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引《周易·系辞传》的“乾知太始,坤作成物”,“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引《泰》卦《大象传》的“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而“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万物之情也”句,则化用《周易·系辞传》“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语。刘歆所倡立的律之“三统律”新说,前所未有,标新立异,他力图在易象数、律数(以及历数)之间寻求全面融通洽合,也是所谓“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的印证。

4.《律志》第七段:

其于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族寅为人正。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适其始纽于阳东北丑位。《易》曰“东北丧朋,乃终有庆”,答应之道也。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此段又以黄钟、林钟、太簇为“三正”:黄钟处于子位,为天正;林钟位于未位,为地正,未丑相冲,于二十四方位(又称“二十四山”,即上文《淮南子·天文训》中以二十四节气对应二十四方位而配律之说)为相对者,故言“冲”;太族处寅位,为人正。刘歆引《坤·彖》“东北丧朋,乃终有庆”解说“地正”林钟处于东北方位,推论音律之间合于“答应之道”。此类引易解律的具体内容背后,是刘歆的易、律可以融通无碍的观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这段话,涉及到“三分损益”法计算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无法在上下相生的推演的过程中,精确地回到黄钟的起始之宫(即使是京房“六十律”还是存在着被称为“京房音差”的数值【注8】),刘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出的解释是:“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5.《律志》第八段:

《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其义纪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终天之数,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黄钟之实也。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其义纪之以两,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林钟之实。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义极天地之变,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六十四卦,大族之实也。《书》曰:“天功人其代之。”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之象也。地以中数乘者,阴道理内,在中馈之象也。三统相通,故黄钟、林钟、太族律长皆全寸而亡余分也。

此段首引《周易·说卦传》“参天两地而倚数”之语,接着说明黄钟、林钟、太簇之实数。这里涉及到了易数、律数、天文历数三者,援引易之理数来融通律、历,值得细致剖析。其一,“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即1+3+5+7+9=25;“置一得三”,即25×3=75;二十五分之六,意指81÷25,得3余6;“终天之数,得八十一”,即(25×3)+6=81;“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即81×10=810;“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古代天文历数以“十九年七闰”为一章,一统之岁,除以八百一十分,即得章数19,颜师古注引孟康曰:“十九岁为一章,一统凡八十一章。”即 19×81=1539。“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者,即为以黄钟之数八百一十分,作为三分损益法推算十二律的起始数值。其二,“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即2+4+6+8+10=30;“故置一得二”,即30×2=60;“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即60×6=360;“当期之日”,指太阳黄道运行一周(回归年)之日数360日(近似值)。其三,太簇之数以“八”推,“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又“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即64×10=640,故六百四十分,为太簇之实,“应六十四卦”。黄钟、林钟、太族律长之数分别为810、360、640,故曰“皆全寸而亡余分也”。本段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天统之律黄钟,其实八百一十分,与十九年七闰的章数相应;地统之律林钟,其实三百六十分,与太阳黄道运行周期相当;人统之律太簇,其实六百四十分,与六十四卦数应合。

6.《律志》第九段:

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六为虚,五为声,周流于六虚。虚者,爻律夫阴阳,登降运行,列为十二,而律吕和矣。太极元气,函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参之干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十九。又参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故孳萌于子,纽牙于丑,引达于寅,冒茆于卯,振美于辰,已盛于巳,咢布于午,昧萲于未,申坚于申,留孰于酉,毕入于戌,该阂于亥。出甲于甲,奋轧于乙,明炳于丙,大盛于丁,丰茂于戊,理纪于己,敛更于庚,悉新于辛,怀任于壬,陈揆于癸。

此段将十二律吕与十二地支(月)值配、对应,列举律数,阐述子、丑、寅、卯等各自涵义及其相承流转之理蕴,并总结道:“故阴阳之施化,万物之终始,既类旅于律吕,又经历于日辰,而变化之情可见矣。”显然,刘歆认为,律数、历数与易卦爻象数所蕴含的原理,是高度融合的。

7.《律志》第十段:

玉衡杓建,天之纲也;日月初躔,星之纪也。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律吕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故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三分损一,下生林钟。参分林钟益一,上生太族。参分太族损一,下生南吕。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参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参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三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参分亡射损一,下生中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其法皆用铜。职在大乐,太常掌之。

此段首言天文星象坐标,日月运行度数。玉衡杓,即北斗七星中的“斗柄”三星,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斗在天中,周制四方,犹宫声处中,为四声纲也。”日月初躔,指日月运行的度次,孟康曰:“躔,舍也。二十八宿列在四方,日月行焉,起于星纪,而又周之,犹四声为宫纪也。”这是说北斗居天中,星宿布列,日月周行,是天文星象、年月历数的纲纪,五音、十二律吕的关系,与斗建、星宿坐标、日月运行度次是同一原理,所谓“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律同源同理,所以,“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条鬯”,颜师古注曰:“条,达也。鬯与畅同。”故此句明言:阴阳万物都依从规律,井然有序,顺畅明晰。“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孟康曰:“成之数者,谓黄钟之法数。该之积,为黄钟变生十二辰积实之数也。忖,除也。言以法数除积得九寸,即黄钟之长也。言该者,该众律之数也。”即积数除以成数,等于黄钟之长九寸(177147÷19683=9)。

8.《律志》第十一段论述审度,第十二段论述嘉量。审度,即以黄钟定长度的计量单位。“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这段未明引《易》之辞句,但提到了“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嘉量者,以黄钟管的容积定为一龠,“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这段也未明引《易》之辞句,但其中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与《易》理有关,即《周易·说卦传》“参天两地而倚数”者。而“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中的“万有一千五百二十”,数目与《周易·系辞传》的“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相同,又与《律志》第十四段“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相同。

9.《律志》第十三、十四、十五段论述权衡。“权衡者,衡,平也;权,重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权衡也是“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接着,《志》曰:“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颜师古注引张晏曰:“象《易》三揲蓍而成一爻,十八变具六爻而成卦。”“权衡”由“两之”、“四之”的计算法构成,与《周易》揲蓍成卦的“虚一、分二、挂一、揲四,扐余”法相近似,所以,刘歆的论述引《周易》辞句甚多。为简明起见,将《律志》“权衡”(第十四段)与《周易·系辞上传》第九章(“大衍之数五十”章)辞句相似、义理相通者,列表对照如下:

《汉书·律志》“权衡”(第十四段)

《易·系上》第九章(“大衍之数”章)

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

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

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

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

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

揲之以四以象四时。

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

(《周易》六十四卦,共三百八十四爻。)

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

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

(《周易》六十四卦,共三百八十四爻。)

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

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当期之日。

上表所列,权衡之数目,与《周易》揲蓍成卦程式之数目,实际上是有同有异的,《律志》阐论,对数目相同者就加以联系阐述者;对数目不同者,则不用(实际上也不可用)数目而取其“义理相通”。这就说明,在观念形态上,《律志》(亦即刘歆的观念)认为,律、历、易三者可以融通无碍,相同相通是根本性的,数目差异是表象性的,即使有数目差异,原理高度上还是相同相通。

《律志》第十五段首曰:“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接着以阴阳老少(即《易》之“四象”)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来论述,这与后天八卦方位的象征是完全吻合的,而且,还可以联系《律志》第四段论五声之“名”与“义”的内容,与此也和融合,现列表以示意之:

四象(阴阳老少)

大(老)阴

大(老)阳

少阴

少阳

阴阳之内

四方(加中为五方)

北方

南方

西方

东方

四方之中

四时

冬,“终也,物终臧”

夏,“任也,阳气任养物”

秋,“ 也,物敛,乃成孰”

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

四季

五行及其特性

“水润下”

“火炎上”

“金从革”

“木曲直”

“稼啬蕃息”

五常

知者谋,

谋者重,

故为权也。

礼者齐,

齐者平,

故为衡也。

义者成,

成者方,

故为矩也。

仁者生,

生者圜,

故为规也。

信者诚,

诚者直,

故为绳也。

后天方位四正卦

坎卦

离卦

兑卦

震卦

(太极)

五声

五事

五类

(说明:上表排列,以《志》文所叙之先后为序。《志》文未言四正卦,为笔者所加。)

从上表所列可以看出,《律志》所论析的乐律学体系以及在“同律度量衡”上的扩延,不仅仅注意律数计算、推演等形而下模式建构,更具有探究乐律、历数、易之数理与天地相同、与四时相应、与社会人事相联系沟通的形而上原理蕴涵的文化关怀。

10.《律志》第十六段,是对“五则”之总结。“顺以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均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颜师古注曰:“《易·下系》之辞曰'天下之动贞夫一者也’,言皆以一为正也。又曰'天下同途而殊归,一致而百虑’,言途虽殊其归则同,虑虽百其致则一也,故《志》引之云尔。”换言之,就是强调乐律、歌咏、天地、四时、人伦,都“本阴阳,原情性”,虽然有表现形式上“殊途”和“百虑”之不同,但原理根本上则是“同归”和“一致”的融通。

(说明:注释部分,此处仅保留说明性注文,文中引《汉书·律历志》及《尚书正义》《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国语》《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等,引文出处注释请参看《周易研究》2020年第二期P80—92。)

【注1】正史《律历志》的编撰体例,正是在《汉书·律历志》后得到确立的,《汉书》之后的正史系列中,《后汉书》、《晋书》、《宋书》、《魏书》、《隋书》、《宋史》等均有《律历志》(当然也有不将律、历合为一志者,如新旧《唐书》,元、明、清三代正史等)。

【注2】学界对“律”与“历”关联的研究成果较多,如戴念祖先生的相关系列文章:《从音乐视角评述中国古代天地和谐观》(《中国音乐学》2013年第3期)、《论乐律与历法度量衡相和合的古代观念》(《自然科学史研究》2013年第2期)、《“律历志”的由来——解密中国古代乐律与历法相关性的缘由》(《中国音乐学》2015年第2期)等。明代学者朱载堉持“律历融通”观,因此,对朱载堉的相关研究也涉及“律”、“历”关联的问题。关于“易”与“律”关联的研究,笔者曾撰写《汉书律志引易考论》(《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4期)、《朱载堉的乐学与易学》(《周易研究》2009年第2期)、《后汉书律志中的易学与乐律学》(《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等。对“易”、“律”、“历”三者关联性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注3】参见黄黎星、孙晓辉《郑玄“爻辰”易例与古代乐律论探析》,《周易研究》2007年第4期。

【注4】刘大钧先生撰有《<淮南子>蕴<易>考》(《周易研究》2012年第4期),指出“《淮南子·天文训》包含了丰富的象数易学理论,有些可能是《汉书·艺文志》所载的《古五子》的遗说,有些则是魏相《易阴阳》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京房易学中的'纳甲’筮法相合辙。”

【注5】《淮南子·天文训》此处所述二十四“斗指”即二十四方位。央先生于《易学与天文学》(中国书店2003年版)中,将“报德之维”、“常羊之维”、“背阳之维”、“蹄通之维”分别对应于后天八卦方位的艮、巽、坤、乾,如此,则同于罗盘中的“二十四山”。

【注6】戴念祖先生曾撰有《试析秦简<律书>中的乐律与占卜》(《中国音乐学》2001年第2期)、《秦简<律书>的乐律与占卜》(《文物》2002年第1期),对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秦简进行研究,比照《吕氏春秋》等书的记载,对秦简《律书》的占卜形式作出探析。

【注7】以《乾》《坤》两卦的六阳爻和六阴爻对应于六阳律和六阴吕,以及“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等说,具体内容可参看黄黎星、孙晓辉《郑玄“爻辰”易例与古代乐律论探析》,《周易研究》2007年第4期。

【注8】参看缪天瑞著《律学》(第三次修订版),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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