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时期有几种不在律令中的刑罚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还记得这句话的出处吗?这是刘备留给儿子刘禅的遗诏,这里是重视对孩子的德行培养。另一方面,刑法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案《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魏国又沿袭了汉律,但对此作了修订,将魏国不施行的汉律直接删去。对于修订刑法这事魏国也讨论过多次,不只是恢复肉刑这一项内容,比如曹操嫌汉律量刑太重制定了《甲子科》,曹丕对刑法只是稍作改动,直到曹叡时期才重新制定了《魏律》。
随着时间的推移,魏国内部变得相对稳定,百姓也日渐安逸。同时,经济状况也有所好转,曹叡始铸曹魏五铢钱,不再有谷帛为市、以物易物这种盛况了,钱币制度的起起伏伏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动荡程度与经济兴衰情况。因而,为了适应新的环境,也要去制定新的刑法,由陈群、刘邵、荀诜等人制定了《新律》或者说《魏律》。
对曹魏时期的死刑稍作补充,区别于弃市、枭首、斩刑三种正刑,还有4种不在律令中的刑罚:要斩、汙潴、枭菹、从坐。“要斩”,即腰斩,拦腰斩断......这项刑罚倒是由来已久,如郑玄在对《周礼》作注释时,就提到“斩以鈇钺,若今要斩也”,不过没找到对应的事例。
汙潴wū zhū,或者“污池”,污浊的水池,这算是死刑的一种配套行为。当有人意图谋反或者做了大逆不道的事时,不仅人要处死,他们的住所也要处理,就是拆毁房屋,弄成一个烂泥坑,让后来人无法在此居住。意指这里曾是藏污纳垢之处,后人看到可就要留心咯。
“臣弒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弒父,凡在宫者杀无赦。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猪焉”——《礼记》
枭菹,触发条件与汙潴相同,也是谋反、行逆者。这个刑罚其实做了两件事,第一步是枭首,第二个是“菹其骨肉于市”。案《说文解字》,菹通称“醢hǎi”,“醢”就是酱,至于是什么做的请联系上下文,很酷烈的刑罚。
“连坐”,也可称“从坐”、“随坐”,就是不仅要处理犯法者,没有犯法的人也要受到处罚,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夷三族,族诛等同于团灭......与汙潴相似,也是谋逆者被抓,才要夷其三族,用于威慑旁人,不要试图挑战刑法。
如高平陵之变后,曹爽、何晏、丁谧等人就都被夷三族。也有相对较轻的“连坐”方式,如钟繇诘问毛玠时提到的“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犯法者的妻子、孩子明明没有做错什么,不仅要被黥面,还要充作奴婢......这种操作目的还是为了减少兴风作浪的人。
如有疏漏,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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