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的实务要点(下)
1周前
《合伙企业法》符合商事特别法的特征,比《民法典》关于合伙出资方式、数额和履行期限的规定得更为详尽。《民法典》为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活动保留了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法无禁止即自由,可以理解为民事合伙的自由程度比商事合伙要高,但同时因第九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较为抽象,实践中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去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适用。
《民法典》与《合伙企业法》最大的差异之处在于合伙人死亡或终止对合伙关系的影响。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合伙上将导致合伙合同终止,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合伙事务不适宜终止。商事合伙则要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区别而论,原则上允许继承人继续合伙人资格,以保障合伙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2)民法典VS民法通则
通过梳理以上《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定义和关于合伙财产、收益债务的分担等规定后,再看回《民法通则》,会发现《民法通则》为合伙合同的规定提供了立法的雏形,但过于简单,给司法适用和解释工作带来难度。《民法通则》未明确个人合伙之间属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未对合伙财产的范围予以划定,对合伙内部关系的指引模糊。《民法典》不仅完善了这几条规定,还明晰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顺序,避免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约定不明时产生争议。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规避不规范的民间借贷、投资等活动带来的风险
如本文的上篇中所述,司法实践中常发现以委托为名或以其他有名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实为合伙投资,或反过来以签订合伙协议为名,实为民间借贷,从而引起争议和带来损失。《民法典》明确了合伙合同的性质是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同时指明了收益分配和债务清偿的方式,使人难以再假借其他合同的名义,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赋予民事合伙更多的灵活度
与《合伙企业法》的约束相比,未设立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其经营活动具有更多的自由,并且省却了许多程序上的繁复如工商登记设立、出资评估、组织清算等,面对同等风险情形下,民事合伙的经营模式更为简单、方便,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的活跃。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