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小企业主身边的“隐形炸弹”

声明:本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团队原创

💥2021年4月,武义某企业因出售油漆桶被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处以126万的高额罚款!
出售油漆桶这样看似日常的行为为什么会被处以如此高额的行政罚款?

答案很简单,因为废油漆桶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而且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严厉的行政处罚,更甚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对于危险废物知之甚少,比如不认识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知道如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企业生产中的“不定时炸弹”,稍有差池,就会给企业沉重一击。

京衡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污染环境罪”为案由搜索到的刑事案例共有15659起,鉴于案件数量较多,京衡律师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共17起,并做简单分析。

首先,在这17起典型案例中,犯罪行为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2起,涉及超标排放3起,涉及非法处置生活垃圾1起,涉及使用禁止性产品1起

在12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中,涉及的危险废物有废旧铅酸电池、含矿物油的包装桶、废酸液及污泥、钢板清洗废液、废碱液等。除上述危险废物外,根据京衡律师在全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结果,环境污染犯罪中常见的危险废物还有废油漆、废油漆桶、医疗废物等。

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危险废物:

其次,在前述17起典型案例中,共有12起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存在将危险废物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根据《固废法》(2020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企业将面临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是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行政处罚。

最后,在前述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企业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责任的犯罪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安环部门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京衡律师建议如下:

1.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培训学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企业要摒弃“企业小,不可能有危险废物产生”的错误心态,正确识别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此京衡律师建议公司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培训学习,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进行解读,学会辨别身边的危险废物,在不确定是否为危险废物时,向行业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必要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

2.重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在将危险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时,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如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仔细核对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列明的危险废物范围。同时委托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的要求。此外,委托单位还需按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3.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等多方面对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严格审批企业危险废物相关事项。对明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对交办下属员工处理的事项应监督跟进,以免因其处理不善导致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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