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风热感冒开具中药处方,致山豆根中毒患儿遗留脑损害

【摘要】患儿顾某某因身体不适由其母亲送往被告x中医诊所处治疗,诊断为风热感冒,并为原告开具中药处方。后患儿出现意识不清。2020年1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儿所遗留的脑损害考虑为山豆根中毒。处方未写服用汤药的剂量和每天服用的次数,仅为口头交代,医方未就未成年人容易发生山豆根中毒的情况向家长做特别提醒或交代,被告应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计384963.5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山豆根中毒,风热感冒,中药处方,脑损害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3日,患儿顾某某因身体不适由其母亲送往被告x中医诊所处治疗,值班医生对顾某某进行了诊断,诊断为风热感冒,考虑流感因素,并为原告开具中药处方。顾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早上和中午服用后,于当日中午出现呕吐、腹疼、精神差,到第三人医院就诊,诊断为颅内感染?急性中毒?。住院过程中出现抽搐反复、意识不清,经各项检查及治疗后认为,生命体征平稳,需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二.医方观点

开具药方为:柴胡7g、黄芩6g、石膏15g、二花7g、连翘8g、公英10g、荆芥5g、防风7g、板蓝根8g、豆根7g、大青叶10g、青蒿10g、白薇8g、焦三仙8g、甘草5g,同时,开西药头孢泊肟脂、严迪、Dx、ABOB、VC、布洛芬、蒲地蓝、多酶片。

鉴定报告认定是山豆根中毒,缺乏事实依据。鉴定意见为患儿所遗留的脑损害考虑为山豆根中毒,患者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诊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属于不肯定性结论,带有推测性。即使考虑为山豆根中毒,由被告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根据药典,山豆根允许的剂量为3-6g/天,小孩的合理用量为成人的2/3至成人量,范廷全为原告开的剂量为一天半7g,故不超量。在鉴定中,患方向鉴定专家陈述,最多只用了3.5g的量,且分为4次,故实际服用不存在超量。即使超量,被告已口头告知原告父母的合理用法,原告的幼儿老师却在三个小时内用完了原告拿到学校的一天的量,责任也不在被告方。

三.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顾某某的现状鉴定为1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山豆根处方剂量稍有偏大,患儿所遗留的脑损害考虑为山豆根中毒,患者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诊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四.律师意见

鉴定带有“首先考虑”“或/和”等不确定性用词,但鉴定带有诉讼证据的特征,目的是解决社会矛盾,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必须是客观真实。因此鉴定同样具有表见真实的特点,应允许不肯定和推测性意见的出现,法院应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进行认定。推测、推理存在于任何正常的社会活动中,对鉴定而言,推测、推理更是其重要特点。

山豆根的毒性是其所含的生物碱如苦参碱、司巴丁所致,一般在生药10克(约每公斤体重每天0.166克)以上便容易引起中毒,中毒发生率高,并存在个体差异。多在服药后5分钟到30分钟内出现,最早出现胃肠道反应,2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神经系统毒性表现为头晕、呕吐、共济失调、语言不清、视物模糊,甚至大汗淋漓。患者的服用情况和服用后的表现及病情发展过程,鉴定首先考虑山豆根中毒,是客观的,故应予采信。

被告认为不属于被告原因导致,属于幼儿园老师喂药不当。鉴定认为,处方未写服用汤药的剂量和每天服用的次数,仅为口头交代,医方未就未成年人容易发生山豆根中毒的情况向家长做特别提醒或交代,据此并参考其他因素认定被告为次要责任。鉴定已对被告的过错引起的后果的责任比例作出考虑,被告再提出进一步减轻责任的意见,不应再采纳。

经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49878.38元,被告应按30%的比例承担374963.51元。关于精神抚慰金,被告的行为仅为次要参与原因,但考虑后果严重,受到处罚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五.法院判决

202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x中医诊所支付原告顾某某赔偿金384963.51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2.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3.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4.医疗纠纷:类风湿关节炎给予甲氨蝶呤治疗,超说明书用药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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