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新规”后,这些优质重疾险将不再有
未来新面世重疾险使用“新规”已是板上钉钉,“新规”后重疾险和现在比有什么的变化?之前我们也在这两篇文章中从“新规”主要变化和病种定义两个方面做了详细分析,感兴趣可以戳链接回看:
而“新规”对消费者最切切实实的影响是,重疾险的理赔定义要调整了。按新规前定义投保的,将来出险按现在的定义来赔;按新规定义投保的,将来出险就按照新定义来赔。
所以有配置打算的朋友最在意的还是:到底是现在配置重疾险好还是“新规”后配置好?
面对这个灵魂拷问,因为“新规”产品真正上市还早,没法直接和现有的产品对比,不过可以换个角度来看,现有市面上的重疾险有哪些不符合“新规”的优点,也就是“新规后”再后悔,也找不到这些产品了。
“新规”影响最大的重疾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高发轻症理赔条件优势产品
相关条款:使用原则2.1(部分)、2.3(部分)(以“新规”敲定前最近一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准)
2.1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和2007版的规范相比,“新规”多出了对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规范,如果重疾险中包含轻症或中症等小于重疾赔付额度的责任,则必须包含这3种轻症,也必须使用“新规”的定义。
这3种最高发的轻症,以往的重疾险各家自行决定理赔条件,而“新规”后必须使用以上统一定义,受影响最大的一类就是目前理赔条件比“新规”更宽松的产品。
比如,最高发的轻症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新规需要达到“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和“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两个条件才能赔付。而以往一半以上的重疾险,两个条件达到其中一项即可陪付,更有例如国寿福等产品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不能完成一项即可赔付、长生福尊享甚至不要求后遗症就可以理赔,“新规”后的这类高发轻症理赔标准宽松的保障优势将不在。
看到这有些朋友会给保险公司出点子,“想要这几个病种理赔条件宽松,规定好的3个病种和定义不变,再单独加一个理赔条件更宽松的同个病种,不就和原来一样了”。其实,制定规则的人也想到了这点,其中2.3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相当于这条路也堵死了,这3种规定好的轻症病种,不允许给消费者开小灶,还是得老老实实的按照新定义执行。所以,“新规”将会限制高发轻症理赔条件宽松给消费者的优待,这类限制影响对我们已测评的高分重疾险有大面积影响。
此条受限产品:
2.轻症赔付比例高的优势产品
相关条款:使用原则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这条在整个“新规”中最复杂但严谨,短短两句话限制了市面上已有的3种优势的产品形态,不得不佩服规则制定者强大的逻辑:
一是,轻症赔付比例高的产品;
二是,高发轻症赔付次数比相应重疾更多的产品;
三是,轻症多次赔付保额递增的产品
首先,受影响最大的是轻症赔付比例超过30%的产品,像当前爆款超级玛丽3号Max、达尔文3号、横琴优惠宝等,轻症赔付比例高达40%或45%的这类产品将不再出现,至少规定中的3种高发轻症不能超过30%这个比例。
即使其他不做强制要求的轻症可以另算赔付比例,但因为赔付概率有限,整体保障还是有不少的损失。
熟悉的朋友都知道,现在的重疾险轻症赔付额度不占用重疾再赔付时的保额,而是在重疾额度外另算,“新规”限制了最高发的3种轻症的额度,相当于消费者的利益打了折扣。
另外,因为“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以往重疾单次赔付、高发轻症多次赔付的产品也不符合“新规”,如果想继续保持这种形式只能再减少单次的赔付比例。
举个例子,比如因为赔付比例受限,有些保险公司现在想通过再增加一次轻度恶性肿瘤的赔付机会来增强产品吸引力,那现在只有两个办法,要么轻症赔付比例维持30%,相应重疾恶性肿瘤也增加赔付次数,要么重疾赔付次数不变的情况,降低每次的轻症赔付比例,比如把30%拆成两个15%赔付分两次赔付,想要轻症的赔付次数高于对应的重疾,以后难度很大。
两个办法实施起来都比较困难,前者会大幅增加整个产品的保障成本,保费必然会提升不少;后者没实际意义,反而更像是套路。
最后,“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所以原有的轻症多次赔付保额递增的产品,在将来同一赔付次序的重疾也要按比例递增,例如工银安盛御享颐生轻症3次的赔付比例分别为30%、40%、50%,那么三次重疾对应的比例应为100%、133.3%以上、166.6%以上,不能三次再同时保持100%的赔付比例。
因此,使用规则2.2对轻症保障形式多样性做了很大的限制,增强轻症保障的个性化产品将会变得更少。
此条受限产品:
3.甲状腺癌、癌症多次赔付相关的优势产品
相关条款: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之前我们也分析过高发重疾的理赔标准变化,影响最大的就是甲状腺癌。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被从原来的重疾列入到轻症理赔,100%到30%的断崖式下跌,“新规”后的所有重疾险都受用此条。
这里给大家一个数据,甲状腺癌中90%都是乳头状或滤泡状癌,而55岁以下发生这两种癌症无论肿瘤的大小、形态、淋巴结的转移情况、有无其它脏器统统算作Ⅰ期。所以虽然只是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降低赔付额度,但是影响还是非常大的。关于甲状腺癌和其他病种定义的具体变化,之前文章有过具体分析,就不再赘述了。
甲状腺癌在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重疾理赔占比大概在20-40%左右,Ⅰ期列入轻症后重疾、癌症的理赔率都会下降,进而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另一个受影响大的就是癌症多次赔付责任。因为初次癌症的理赔概率下降,二次癌症理赔的几率随之下降,虽然这项责任定价也可能降低,但保障也有一定缩水。
此条受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