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祚良律师:执业两年,深耕刑事,四个无罪

我于2017年7月从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直接入职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在这里,我从零开始学习办理刑事案件。先后作为普通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跟着我们所多位合伙人律师学习、积累办案经验。回想起2017-2019年的这两年作为职业新人的经历,我有时候自己都觉得,自己当年还是挺傻里傻气的,没少做傻事。但也收获很大,成长了一些。

2019年6月份,我拿到了律师证,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从正式执业到现在,刚好两年多一点的时间。虽说执业才两年,但由于我们尚权所只办理刑事案件,所以我其实也有四年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了。按照我们所一位资深合伙人律师说的,要把别人交给你的每个案子都当成你自己的案子办,要把每个案子都当成自己第一个案子那样战战兢兢地去办。我也基本上是尽量这么去做的。

近日,偶然回想自己自执业以来两年左右时间里所办理的案件,发现倒也能搜罗出那么几个所谓的成功案例,其中还不乏以无罪处理结案的案件。于是突发奇想,想着简单做个总结,也算是对自己过去两年乃至四年的一个总结。遂挑选了几个我认为可以视之为无罪案例的案件,发在这里,供各位亲友批评、指正。为了表述的方便,下文中均以“刘祚良律师”自称。

无罪案例一:

孙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涉案的当事人是一位1945年出生、年过七旬的花白老人,涉案前一年底才刚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邻居、亲友们都亲切地称呼他“孙大爷”。本案系由其他案件引发,2019年4月份,公安机关在侦办一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线索”,认为孙大爷涉嫌帮助伪造证据,并立案侦查。

2019年7月初,刘祚良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为孙大爷辩护。此时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刘祚良律师随即开展辩护工作。通过向孙大爷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全部证据材料、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刘律师认为孙大爷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非其本人真实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同时,综合本案现有的所有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孙大爷实施了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认为孙大爷的行为影响到了2015年当地镇纪委、市公安局对一起案件的调查。对此,刘祚良律师提出,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中的“司法诉讼活动”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三种诉讼活动,且任何诉讼的启动都必须经过正式的立案程序才能启动。而当年镇纪委的调查只是党组织的内部调查,显然不属于本罪中的“司法诉讼活动”。市公安局当年也只是受理了举报,但始终没有正式刑事立案。因此,当年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然也不属于本罪中的“司法诉讼活动”。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大爷的行为对上述相关调查是否存在影响、有多大影响、是否影响了案件定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孙大爷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基于上述理由,刘律师坚定地认为办案机关对孙大爷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无罪辩护意见,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电话沟通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孙大爷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之后,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刘祚良律师又书面阐明理由,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令人欣喜的是,2019年9月底,国庆节前夕,眼看一个月补充侦查期限即将到期。刘律师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均被告知公安机关将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10月16号,公安机关正式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孙大爷无罪!

无罪案例二:

陈某涉嫌诈骗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当事人陈某是北京人,因经营需要,通过好几层的中间人联系社会上的放贷人办理贷款。放贷人说借款需提供抵押,别人的房产也可以用来作抵押。于是,在放贷人的撺掇下,陈某从他母亲那里骗来了他外公的房产证。之后,他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放贷人借款40万。但实际上,砍了头息的30多万现金借款才刚到手,就被中间人以各种名义瓜分,陈某实际到手才8万元。三个月之后,陈某当初的40万借款已利滚利到了近百万元。由于迟迟还不上借款,放贷人纠集了几个年轻人以派送快递的名义,将陈某骗出了其小区门口,在其小区门口强行将陈某掳上面包车带走。此后的一个多月,他们将陈某非法拘禁在河北燕郊的一栋民宅内。

在陈某被非法拘禁期间,放贷人先是找人假扮陈某的外公,并胁迫陈某配合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假赠与手续,将房产过户到陈某的名下。之后又胁迫陈某配合他们以“过户作抵押”的形式650万元办理借款,并将房产过户到了放贷人相关人的名下。而事实上,所谓的650万元借款,陈某实际到手不到19万。其余款项均被中间不知名的人以各种名义拿走。

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800余万元。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与放贷人合谋骗取了涉案房产,并以涉嫌诈骗罪将陈某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外两名对陈某实施非法拘禁的放贷人员也被以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同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下旬,刘祚良律师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介入案件后,刘祚良律师即展开深入阅卷。经过深入阅卷,对在案证据进行分析,刘祚良律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本案时应注意的七大问题。并明确指出,在陈某是否与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两名放贷人构成诈骗罪共犯的问题上,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他二人存在犯意联络,而且陈某所实施的两次配合过户行为完全是在其被非法拘禁的情况下基于被胁迫而实施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期间,本案被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为新冠疫情,刘祚良律师也多次就本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

2020年6月,本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回到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两名对陈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无罪案例三:

邹某某被控诈骗罪、盗窃罪,一审法院全案改判职务侵占罪

邹某某于2017年退伍,随后到北京发展,并入职北京市某特种装备公司。2019年,邹某某从原其他股东处购买了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事、行政等工作。

2019年中旬,邹某某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并输了大量钱款。为了继续赌博,2020年1月上旬、中旬,邹某某通过伪造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欺骗公司出纳袁某通过网银先后16次向其指定账户转款270余万元。2020年春节前,邹某某将公司银行U盾拿走带回老家。春节期间,新冠疫情爆发,邹某某居家办公。2020年1月下旬至3月,邹某某先后11次自行操作其所掌握的公司银行U盾向其个人账户转款170余万元。

2020年3月底,因公司账户无钱支付货款导致事发,邹某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坦白了其上述行为事实,并将自有车辆、公司股权等财物变卖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杯水车薪。之后,邹某某听信他人“缅甸挣钱容易”,遂偷渡至缅甸,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8月,邹某某被遣返回国。回国隔离完毕后,邹某某先回老家与亲属交代后事,同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好去公司当面协商如何归还钱款,并计划谈完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去公司之前,邹某某及其亲属咨询了律师关于如何自首。去公司当天,邹某某随身携带了一封自书的“自首申请书”在身上。到了公司后,公司在未告知邹某某的情况下,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公安机关民警来到公司,邹某某随即向民警出示了其所带的“自首申请书”。但民警表示这份“自首申请书”没什么用,就直接将这份“自首申请书”撕成两半丢在了地上,并未带回公安机关。之后,邹某某被从公司带走,次日便被刑事拘留。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涉案金额为440余万元,并于2020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祚良律师于2020年12月24日接受委托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并第一时间进行阅卷。经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并未认定邹某某的自首情节,在案亦无任何相关证据材料,遂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申请调取能够证明邹某某构成自首的相关证据材料。但检察官对此未予以重视,并表示计划近期去提讯邹某某,且未告知提讯事由。2020年12月29日,刘祚良律师前往看守所第一次会见邹某某,向其核实了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并告知其检察官近期会来提讯,可能会问到其是否愿意认罪认罚。同时明确告知周某某,如果检察官问到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的问题,不要当场表态,需等待律师的进一步意见。

然而,2020年12月30日,检察官在未明确征询刘祚良律师是否有时间的情况下,前往看守所提讯邹某某,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做了见证签字。其给邹某某的说法是量刑建议已经很轻了,而且如果后面反悔了他也可以撤回认罪认罚。2021年1月4日,也就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将邹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提出量刑建议为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2021年1月7日,刘祚良律师在向承办法官提交辩护手续的同时,还向承办法官提交了收集、调取用以证明邹某某构成自首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列明了调查取证的五个方向。1月21日,经多次电话跟进,承办法官表示已将刘祚良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转交给了检察机关。2月26日,法官电话通知,已收到检察机关收集、调取的关于自首的证据材料。

期间,刘祚良律师多次会见邹某某,并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以证明邹某某年前将公司银行U盾拿回家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过并获得同意的,其拿回家的理由之一也是为了业务方便。这次申请调查取证也得到了法官的重视,并调来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先后经过四次在线开庭。在第一次庭审中,检察机关直接当庭同意刘祚良律师关于邹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未就此过多纠缠。此外,刘律师,通过证据分析及法律论证,极力主张邹某某之所以能够实施相关行为是利用了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且平时也有办理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

第三次开庭后不久,法院来电通知,说检察机关已将全案原来指控的诈骗罪、盗窃罪两个罪名变更为只指控一个职务侵占罪。

2021年5月31日,法院宣判,判决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至此,本案完结。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虽不是典型的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但相比于此前检察机关指控的两个量刑建议都达到十年以上的诈骗罪、盗窃罪重罪来说,最后只判一个职务侵占罪并处九年有期徒刑,倒也不失为一个成功的无罪案件。

无罪案例四:

丁某某涉嫌盗窃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当事人丁某某系一名1996年出生的女孩,家庭条件应属不错。2021年4月16日,在一次偶然的购物中,发现某超市的自主扫码结账存在漏洞,部分商品不扫码也能带走,出于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之后实施了四次购物不将部分商品扫码直接带走的行为,涉案商品价值1000余元。

2021年7月28日中午,丁某某同其父亲来到尚权所咨询刘祚良律师。经了解,本案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但丁某某已在此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对其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三到五个月,且未建议适用缓刑。对此,丁某某表示,其确实愿意认罪认罚,但不知道认罪认罚之后还要被起诉法院并且会被判有罪,而且还要去服刑。而其目前是美国某知名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在读,正准备办理签证去美国上学。现在护照被扣,还有可能被判有罪受到人身羁押,学业会被中断。另外,其男朋友是北京武警部队某基层军官,已经谈了五年多了,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如果被判有罪并服刑,其二人婚事恐怕也将告吹。即使不告吹,日后也肯定会影响到男方的政审,进而影响其前途。

基于此,丁某某想咨询案件还有无回转的余地。经过深入交谈,刘祚良律师明确表示很难,只能寄希望于向检察机关求情,并恳请检察机关撤销此前的量刑建议,改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但因为已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随时有可能这几天就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有可能律师接受委托后都还没来得及开展工作案子就被起诉到了法院,而且检察机关也很有可能拒绝沟通。案子一旦起诉到法院,基本上就很难再有回转的余地了。目前只能竭力争取,抓紧时间,争取在检察机关诉出去之前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希望可谓渺茫,只能全力争取,要做好争取失败的心理准备。经过一番交谈,丁某某及其父亲都表示想要再争取一下。于是当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刘祚良律师介入此案。

28日中午,当场办理完委托手续后,送走了丁某某父女,刘祚良律师直接到检察院提交了手续并阅卷。当天下午回到家,刘祚良律师即开始研究案卷材料,熬夜写完了一份辩护材料。充分论证丁某某有坦白、积极退赔退赃并获被害人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并充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论证丁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所盗窃的金额、手段、时空、环境、犯罪对象、损害后果、主观目的与动机、认罪悔罪态度、此前一贯表现等情况,依法及司法实践都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另外,刘祚良律师重点阐述了丁某某本人的学业、婚恋等特殊情况。基于这些情况,恳请检察机关撤销此前的量刑建议,改为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29日下午,因担心检察官在电话里直接表示拒绝沟通,刘祚良律师在未提前预约的情况下,直接前往检察机关约见检察官。当面提交了书面意见,并重点就丁某某的个人情况与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

30日上午10点,检察院来电告知,检察机关已决定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律师和当事人去领取不起诉决定书。

至此,本案从接受委托时的极度窘境到作出不起诉决定,算起来前后只花了两天不到的时间。

应该说,从办案的角度来说,本案确实是一个很小的案件。但对于丁某某及其家人来说,这就是天大的事。从介入时的希望渺茫,到两天内以不起诉决定成功阻截,这也不失为一个成功的无罪案例。

小结

以上仅为总结,不值得自喜,也不应当自喜。律师本就是一门服务行业,努力做好每一个案子,不仅是为当事人服务,也是为法治的点滴进步贡献力量。对过往做总结,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勉励,日后当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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