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规定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没有明确规定,但对贷款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就自动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被保护。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属于高利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也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是找人借钱,对方要求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可以拒绝。要是事后才知道超过这个限度的,超过银行利率的那部分利息可以不给。如果对方要告上法院,法院不会支持。
实际中放高利贷的追不回利息时,会上门进行骚扰,如果威胁到自己和家人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下面几种情形: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在接受对方借款的时候,对方拿完利息之后给多少钱,那么那些钱就算是实际借的本金,而不是加上利息之后的。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就除外。
3、民间个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不需要支付。
民法典虽然对借贷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对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民间借贷签订借款合同时,要遵守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例如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