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作出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作出

孙继承

农药、饲料和动物诊疗等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发证机关吊销。但《种子法》没有规定由谁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由办案机关的上级发证机关作出,另一种理解是由办案机关作出。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理由:
一是,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含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2011]5号)明确,“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可以理解为,注销机关和吊销机关具有同一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条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应当注销许可的法定情形时,由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
二是,在实务中,各地行政处罚案件由发证机关吊销。
例1福建省农业厅作出的闽农种罚〔201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2016年2月1日,福州市农业局《关于福建兴禾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福两优1587”杂交水稻种子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榕农[2016]27号),建议本机关吊销当事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鉴于福州市农业局已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假“福两优1587”水稻种子,处罚没款64800元的处罚决定。且福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闽)农种生许字(2010)第9号]在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福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闽)农种经许字(2011)第5号]。
例2,云南省权责清单网站,列举了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行使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给予吊销厅发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例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农(种子)罚〔2016〕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2016年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中,吉林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吉林省蛟河市*种业有限公司公司扦取了“九育27”玉米种子样品,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判定该批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杂交种子。鉴于当事人在发现种子真实性不合格后,主动召回种子不再销售,未将问题种子流向农户,未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减轻处罚,不予吊销当事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例4,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2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中,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玉米种子行为,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晋单58”玉米种子1057小袋、“泽玉54”玉米种子377小袋以及包衣散装玉米种子1050斤;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35985元(贰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法院支持了处罚决定。
例5,郴农(种子)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机关对湖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劣杂交水稻种子一案进行了处罚,同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湖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问题。2016年10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函》指出,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原法“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合并。依照原法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法需要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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