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围标串标行不通了!
近年来,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虽然近年打击“围标串标”力度加大,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连续下发,但仍屡禁不止。
因造价锁号、软件密码锁号一致,
多家企业“串标”被处罚!
2021年4月14日和19日,江苏分别通报两起串标处罚公告:
2家建企造价锁号一致,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处工程中标价千分之五的罚款。
4家建企存在电子投标文件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号一致的情形,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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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投标公司都是假的 警方侦破特大串通投标案
潘某某、穆某为这些参与围标企业提供投标保证金和费用,统一制作商务标书和确定标价,并为参与围标的每家企业安排各标段的具体标价,开标时各围标企业投标代理人和建造师出场,该项目标的额控制价22246万元,中标价19786万元。
随后明光市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先后抓获围标组织人、围标参与人共计30人。
6家企业“参与”串通投标,结果意想不到……
迫于黑恶势力的影响力,山东省新泰市6家建筑企业,被胁迫参加涉黑组织骨干成员组织的串通投标,致使当地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等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同一公司中标……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6家建筑企业被要挟参与串通投标
2013年以来,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
李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5起串通投标案件,涉及该市1家民营企业、2家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均为当地建筑业龙头企业,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年3月、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5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
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
宣告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查实,6家企业案发时均受到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的要挟,处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范围内,被迫出借建筑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同时,检察机关实地到6家企业走访调查,掌握企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多次到住建部门座谈,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和新泰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020年5月,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建筑业招投标环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云0423刑初49号》显示,被告人黄悦(女)利用招代理职务便利,先后在三个招标项目中与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排斥竞争对手,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提高资质门槛、泄露招标文件信息、泄露竞争对手信息、申请延期开标拖延招标进度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令人咂舌。
10.9亿元的项目,三方勾结、未招先定
想方设法围标串标……
部分截图↑
6月5日,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一次性发布“3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36家施工单位,在2017年7月19日开标的枞阳县老洲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一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最终,每家单位被处罚招标项目合同金额(¥3351919.48元)千分之十,即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整(¥335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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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亿“问题路”的串标人被判刑!
施工单位赔偿1.08亿元!
被告人陈某访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围标串标金额近40亿!3人无期徒刑
导读
3月31日晚,央视播放大型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第六集《长治久安》,披露了浙江“黑老大”虞某荣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涉黑案,此案4年内涉案金额近40亿元,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多达36个。
杭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被告人朱某静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汪某海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应某洪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常委、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被告人凌某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杭州市东郊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副调研员被告人钱某法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被告人王某非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原调研员、智慧新天地建设指挥部原党组副书记、总指挥被告人来某炎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调研员被告人周某英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原党工委书记被告人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杭州市滨江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陈某、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法制大队原教导员陈某洲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26罪并罚,被告人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等23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来某维等10名骨干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二十二年六个月到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徐某等52名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四年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串通投标原因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的蛋糕可谓越做越大,加上在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到位,导致串投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体会和分析,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串通投标犯罪成因和特点如下。
(一)巨额利益的诱惑。
一是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自身利益驱动。好多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本身在开拓市场和业务上,不需要费太多的努力就能获得业务,而不具有这种资质的人就会想方设法接触这种有过硬资质的公司,而出租方只要同意出租该公司的资质,就可以获取一笔价值不菲的管理费,可谓无本万利,资质随意出租,就给串通投标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中标人非法攫取利益的驱动。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事先商定进行“围标”,或者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单位能带来更多收益。
(二)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建筑企业资质参差不齐,一些建筑企业技术落后、设备差、管理水平低,靠正当竞争无法承包到项目。有的建筑企业自知自身条件不高,便把行贿作为竞争手段,错误认为组织招投标只不过是摆投,关键还是靠行贿拉关系,千方百计用不正当手段打开招标的缺口,想法设法和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代理公司拉上关系,串通投标。
(三)招投标行为缺乏监管。
一是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到位。从准备发出招标到招标这一阶段,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实施对招标人进行必要监督和全程监督;二是对招投标代理公司缺乏监管。当前,绝大多数的招投标行为都委托给招投标代理公司,但监管部门对其代理公司的业务缺乏有效监督或者没有监督。直接导致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串通,或者与投标人串通,违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对投标人的监督。监管部门没有对投标人进行有效监督。有的投标人联合投标,轮流坐庄,但从未受过处罚。行政监督和处罚受到了局限。串通投标的案件一般总是在工程建设开始以后才被公安机关掌握或侦破,可在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往往影响到政府或其他招标单位的工作,如果等工程完结后,却又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有力地打击犯罪往往难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更重要的就是行政监督与行政处罚。
犯罪特点
(一)半公开化发展。
据分析,围串标已逐渐从隐蔽转为半公开化,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围标”的潜规则:即在招标人发出公开招标文书后,投标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圈子,并且相互串通形成“协议”进行“围标”,确定某个标段的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由“协议”的中标人完成,价格由中标人全部控制,中标理所当然就是“协议”中标人。如临安经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获取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员的标书,并由其一人进行填写,最终中标,同时支付好处费。
(二)职业化发展。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发现,部分投标人掌握多个投标所需的建筑单位资质,频繁参加各种建筑行业招投标活动,由此带来的回报往往超过中标后被挂靠带来的管理费,而且“围标”获益不承担任何管理风险。少数投标人从中得到好处后,逐渐成为只是参加投标,从不中标的专业户,凡是有招投标项目都报名,之后就等着想中标的人来洽谈,甚至主动找想中标人协商串通,帮助“围标”,最后从中标人处得到“协议”带来的利益。
(三)由建筑领域向相关领域蔓延。
从案件的侦破中发现,部分建筑企业不但持有从事土建的资质条件,还涉足相关产业的经营。经了解,近年来,建筑企业涉足房地产、市政建设等领域的情况极为普遍,串投标行为也逐渐从建筑领域向土地出让、市政工程建设等各类公开挂牌招标的项目领域蔓延,涉及区域非常广泛。
(四)串通投标和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交织。
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将行贿作为手段,对招标单位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竞标人进行行贿,以求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
《刑法》对“串通投标罪”中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实不能怪各个企业想方设法的提高中标率,因为工程领域的企业大环境就是如此。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自带“光环” ,中小型民营企业很难与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结果就显而易见了。
再加上近两年的新政策似乎也是更倾向于央企、国企,在之前要求的淡化资质方面,民企经营多年艰难争取的资质仿佛成了一场空,而随后又出台政策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一时间又在强化央企、国企的统治地位。这些政策的出台似乎对民企总是那么不友好。导致现阶段的民企如同“惊弓之鸟”一般,企业的生死存亡自身已无能力掌控,就像是无人照顾的孩子,任何努力都要靠自己,苦苦挣扎中稍不留神就会“跌落悬崖”。
我们总是希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均衡发展,可实际之中的却并非如此,这每一起事件背后的数据,更多的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