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熊学生”互吐口水,别道歉了事

近日,东莞万江一语文教师,竟命令不完成作业的学生相互往脸上吐口水!有的孩子还被吐了多次。8日下午,该校10多名学生家长到学校讨说法,要求学校将该老师调离岗位,并要求涉事教师公开道歉。对此,该校校长潘启明回应称,家长反映的情况属实,学校一定会按照家长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对涉事教师进行严肃处理。(6月9日《广州日报》)

如果不出意料,这名教师受到的所谓严肃处理,也就是家长们要求的调离岗位和公开道歉,这样看,家长们还是慈悲为怀的。而潘校长的回应,也留出了足够的回旋余地,潘校长说,这名教师非常负责任,工作态度积极,说话非常干练。如此表扬一番,或许也是在为后面轻描淡写的处理打下伏笔。

不过,从全国范围看,这样处理,也算是某种约定俗成吧。因为此前其它地方类似事件的处理,也不过如此。

比如最近有媒体曝光,四川阆中市幼儿园老师刘艳玲就让两个“上课不听话的学生”互扇耳光,导致一位小朋友脸部红肿、淤青。事后的处理是,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事幼儿园解除与刘艳玲的劳动合同关系。再早一些,广州荔湾区一小学教师谢某逼迟到的两名学生互扇耳光逾百余下,涉事校长承认“确有此事”。这名教师受到的处理是被学校辞职。

对上述两起事件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命令学生互扇耳光的教师都没有被撤销教师资格,这意味着,他们还是可能走上教学岗位,只不过是换个学校而已。等风声一过,是否会重返原来的学校,也未可知。这样的处理无论是对涉事教师本人,还是对其他教师,其震慑力都是很有限的,类似事件屡禁不止,这或许正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而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教师法》第37条,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师让不听话的学生互扇耳光,这是典型的侮辱学生行为,而由此给学生产生的心理阴影更深,其影响也更恶劣。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这会让其至少5年教师的饭碗不保,这样处理才能显示法规应有的权威,才能产生杀一儆百的威慑力。

与让学生互扇耳光一样,命令不完成作业的学生互吐口水,也侮辱学生的违法行为,其影响也很恶劣,这才会有“10多名学生家长到学校讨说法”。这样的教师已经失去了教书育人的资格,应该撤销其教师资格,而不是道歉了事,即使辞退,也属缘于护犊的“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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