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实践(下)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2期文章
往期同系列文章: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简要介绍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上市申请的监管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3:通行证制度(上)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4:通行证制度(下)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5:加拿大上市工作流程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6:关于加拿大上市流程的说明(上)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7:关于加拿大上市流程的说明(下)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8: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的上市要求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9: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上市要求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0:加拿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2: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需提交哪些文件?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3: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需提交哪些文件?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4:上市公司的持续披露义务(上)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5:上市公司的持续披露义务(下)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6:招股说明书的提交和审查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7:如何选择上市过程中的专业服务机构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8: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1)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19: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2)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0: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识别与认定

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实践(上)

上一期,我们重点介绍了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告和MD&A(Management Discussion & Analysis,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的实践操作要点。本文,我们将继续介绍关联方交易在公司治理和特殊交易规定中的披露要求。
一、关联方交易在公司治理中的披露
1.披露的规范要求
虽然加拿大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司治理的做法,但国家政策58-201号《公司治理指南》(National Policy 58-201 《Corporate Governance Guidelines》)给出了关于公司治理做法的建议。例如,NP58-201第3.8节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书面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用来处理与包括董事和高管在内的利害关系方的交易或协议。
国家文书58-101号《公司治理实践的披露》(National Instrument 58-101 《Disclos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Practices》)则规定了对创业发行人[1]和非创业发行人披露公司治理实践的要求。非创业发行人须按表格58-101F1《公司治理披露》的要求,在其管理信息通告或年度信息表格中,注明董事会确保在审议与董事或高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交易和协议时进行独立判断。
此外,58-101F1表第5(a)项要求非创业发行人披露董事会是否为董事、高管和员工制定了书面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如果是,则须对守则内容进行适当披露。
虽然只有非创业发行人须遵守表格58-101F1的规定,但表格58-101F2第4项要求创业发行人说明董事会为鼓励和促进合规经营文化采取了哪些步骤(如果有的话),并鼓励创业发行人披露董事会是否通过了书面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帮助投资者评估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公司治理实践。
如果上市公司采用了相关守则,则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实践的披露》第2.3节在SEDAR上提交守则副本,这一要求对创业发行人和非创业发行人均适用。
2.披露的实践要求
董事会在监督关联方交易的识别和确保所有关联方交易都得到披露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鼓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采用书面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制定合理的书面标准,促进诚信经营、遏制不当行为。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效的商业守则应当是适用于上市公司所有董事、高管和员工的,并涵盖所有利益冲突及与董事或高管有利害关系的协议和交易,特别是关联方交易。
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鼓励发行人详细地披露其识别、评估和批准关联方交易的过程。这可能包括:
(1)    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是否审查和批准关联方交易;
(2)    是否已采用重要性阈值,以确定哪些关联方交易须由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进行独立审查;
(3)    上市公司是否拥有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关联方交易的规则、指引或规定;
(4)    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规则、准则或流程来确保以公允价值进行非重大关联方交易。
3.披露示例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对比示例,来看一下实践中应当如何规范披露特别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查流程信息:
不规范:
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公司涉及或公司拟进行的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
规范:
公司的管理团队讨论所有关联方的交易。在考虑关联方交易时,管理层将逐案评估关联方交易的重要性,包括关联方交易的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正常业务中的关联方交易与其他交易采取相同的流程和控制,即均受到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监督的约束,但管理层会考虑交易价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被认定为重大事项的关联方交易,须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该委员会由独立审计人员组成。
二、关联方交易作为特殊交易的披露
1.披露的规范要求
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Multilateral Instruction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规定的特别监管包括涉及公司董事或高管在内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要求董事会在两个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一是确保所有证券持有人得到公平对待,二是上市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根据《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关联方交易须经少数股东批准,除非依法被豁免少数股东批准。因此,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决定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批准还是提出质疑。董事会或其任命的独立特别委员会负责通过编制正式估价来监督关联方交易,并在信息通报和重大变更报告中进行强化性披露。
在审视关联方交易时,还应考虑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的配套政策61-101CP(《Companion Policy 61-101CP to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的指导。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向持股人提供的信息应包括董事对关联方交易公平性的合理信赖,并就关联方交易提出有用的建议,披露应适当详细地描述信赖关联方交易所依据的重大因素,董事会还应充分讨论关联方交易的背景,并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
此外,董事会必须制定适当的审查和批准流程,以防止关联方因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因素而产生不公平优势。如61-101CP第6.1(6)项所述,一项有效的措施是任命一个由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实施、审查和报告关联方交易。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对特别委员会授权时,应当赋予其充分的权力以磋商交易条款,使其可选择考虑其他替代交易,考虑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及公平对待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2.披露的实践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如果需要针对关联方交易提交重大变更报告,则重大变更报告必须包括对关联方交易的具体披露,如:
(1)    交易及其重大条款的说明;
(2)    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3)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    上市公司采取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5)    各利害关系方及关联方利益的说明;
(6)    正式估价或少数股东批准的豁免(如果适用)。
上市公司需要在交易预期结束日期21天前提交重大变更报告,如果逾期,则必须在新闻稿中解释原因。
如果需要少数股东需要批准关联方交易,那么上市公司必须在信息通告中披露少数股东批准的信息。信息通告中需要披露的信息与前述重大变更报告中应包含的信息类似,披露的核心目的在于必须使受影响的持股人就是否批准关联方交易的做出独立、明智的决定。
3.披露示例
实践中,存在上市公司未在重大变更报告中披露公司内部人士参与私募配售的信息,而私募配售对上市公司来说属于重大变更。即使内部人士参与配售的份额并不多,但在提交内部人士参与私募配售的重大变更报告时,也应当详细披露内部参与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包括每个相关方利益的描述以及公司遵循的审核和审批流程。以下就披露的规范性举例:
不规范:
公司宣布以每股0.5加元的价格私募配售5,000,000非中介股,总募资额为2,500,000加元,公司内部人士已认购所发行股份的20%。
规范:
2014年1月21日,公司宣布以每股0.5加元的价格私募配售5,000,000非中介股,总募资额为2,500,000加元。拟设的私募计划预计于2014年3月1日结束。本次私募的净募资额将用于推进公司在渥太华矿产的勘探,以及营运资金和一般行政用途。
公司内部人士以每股0.5加元的价格认购了总计1,000,000股,募资额为50万加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20%。其中,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A以30万加元认购了60万股股票,其持有的已发行流通股比例从2%提高到4%。
公司董事B以20万加元认购了40万股股票,其持有的已发行流通股比例从0.5%提高到2%。
根据MI61-101,A和B参与私募配售构成“关联方交易”。因为向内部人士发行的公司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不超过公司市值的25%,因此得以豁免MI61-101第5.5(a)项和第5.7(1)(a)项中规定的正式估值和少数批准的要求。
内部私募配售获得公司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他们认为,私募配售是按市场条件达成的,对少数证券持有人是公平的。
通过两期文章,我们以说明加举例的方式简要介绍了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在实践中的披露要求。总的来说,在法律法规约束方面,加拿大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算特别细致和严格,但如果想要达到监管部门对披露规范性的要求的话,那还是需要经专业人士把关下一番功夫的。

[1]创业发行人:指未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NEO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市场(指注册为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市场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及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及PLUS交易所集团公司运营的PLUS证券交易所除外)上市的发行人。

文/叶秀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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