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已经到期,自2021年开始恢复减半征收优惠!

注意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已经到期,自2021年开始恢复减半征收优惠!

参考一: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醒一

两种行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只针对广告业和娱乐业征收,广告业只针对单位,娱乐业包括单位和个人。

1、财税[2016]25号: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注意,广告业缴费人不包括个人!缴费范围也不包括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业务!

2、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服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注意,上述正列举之外均非娱乐服务,无需缴纳文建费。

提醒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按照含税销售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提供广告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

务含税价款)×3%

(2)提供娱乐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注意:

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提醒三

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额是2万元、3万元还是10万元?

答复:

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2万元免征目前是个长期有效政策。

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起,此处的起征点适用月销售额20000元,次销售额500元标准。

提醒四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1)计提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上缴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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