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结论,这已经是习惯和常态!怎么办?
诉讼中,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中,有一类特殊的证据就是大陆法系依职权主义给予程序与主体法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出的建议意见的认定,基本上都'言听计从’,存在比较严重的依赖性,这一问题如何破解,确实非常不容易,因为法官首先考虑的事,是自己做出的判决,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得当,而不依据鉴定结论,做自由裁量怕给自己惹麻烦,尤其是判决要终身负责。
对于专门性问题,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当事人自由主义的模式下聘请专家证人,对争议的问题双方交叉询问及辩论,最终又陪审团或法官做出认定。这其中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比如诉讼成本高,专家的中立性等。
这两种模式之下形成的制度,在发展演变中,开始融合趋势,大陆法系已经允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出庭,形成交叉询问,这是非常有利于辨别是否曲直的机制,但很多专家对诉讼本来存在恐惧,对于事先未预料的问题可能就紧张而不能客观应对,造成假象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我们必须要承认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规则的科学性,因为法官是法律的专家,对于众多的事实问题缺乏判断能力,就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客观中立的给予协助判断,基于人的本性和中国熟人社会现状,很难避免一些人为因素的倾向,造成不公的问题。
如何改变这一问题,目前看来没有根本上可以解决的的良方,也为诉讼的不确定性增添了几分风险。鉴于以上情况的客观存在,如能做到以下几点,接近真相和公平目的也相差不远:
1、不要放过或错失诉讼的准备时间和证据的举证机会,或者丧失法律授予的每一项权力,借助一切力量,保证一个公平的结果;
2、不要侥幸自己会遇到好运或期望任何法官的良知发现,一切都要看证据和法律,必须要把专业人士用好;
3、不要把权利的监督和事后的救济当利剑,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许会影响你对一切事物的最终判断,尽量不要走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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