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两严禁,三严格管理”: 一、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建房,严禁村民私自买卖、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申请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受让人需满足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购买住房、“小产权房”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二、严禁非法土地流转。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乡镇、村(社区)以及农户签土地流转协议,不得私自征用、出租(承租)、承包、转包农村集体土地。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发展设施农业”等名义非法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禁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严格农村户籍落户管理。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农村户籍管理力度,严格农村户籍迁入审核,凡不符合农村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五、严格实施监管处罚。凡未经批准,在已有宅基地上擅自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以及非法占用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建房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对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以及农户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征收、租用村、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属非法买卖、流转占用的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土地使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证书;乡镇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相关项目备案、审批;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颁发相关证书的,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来源:农业农村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