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原创】会计要看清“罚款”

会计要认清两个“罚款”

“罚款”与会计工作的联系主要源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就这21个字,让很多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倍感困惑,支付客户的违约金和滞纳金能不能税前抵扣?支付的环保罚款和滞纳金能不能税前抵扣?……

如何来区别这一问题,我们就要清楚罚款的类别,根据国税法〔2008〕101号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同年国税函〔2008〕1081号也再次确认了101号文件的规定。

鉴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罚款主要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的经营性罚款,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履约中出现因价格、交货期、质量等违约罚款。另一类是政府的行政性罚款,主要包括各类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环境、治安和税务等方面的罚款。

根据税收政策的不难看出,企业的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抵扣。政府的行政性罚款则不能抵扣。

上述问题的答案你知道了吗?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