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规范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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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不同,他所进行的签字盖章,往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的意愿,更象征代表着整个公司的意见。如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没有进行事先的约定也并非一些特定情况的话,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签字或是盖章的文件通常将会由其公司来担负其后的风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都需要应对不同的情况,还要做到及时把握商机,灵活简便地实现决策的落实,因此,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公司都会选择刻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不过,现阶段我国政府的各级工商管理单位基本没有对法定代表人印鉴刻制及备案定制强制性的要求。

可以说,法定代表人在进行签章时,一定要注意遵守规范,不然还是有很多风险因素的。有可能导致原本的公司行为,被认定为是法定代表人自己的主张,发生纠纷,有人向公司索赔时,这将导致法定代表人不得不自己运用个人财产来给付赔偿的金额。

那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着什么呢,这一称谓,是法人人格的具体化载体,承担这一身份的是一名自然人,我们都知道,这位法定代表人,一般都会同时担负着公司股东、企业总经理乃至董事长这一类的重量级角色,涉及到了一些合同或是商务往来时,作为一名身居要职的人物,不经意地一次签章,或许就很容易给公司带来一些纠纷,或是可能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也就是说,当公司进行经营时,其相应不同岗位职级上的每一名人员,也就自然而然地具备了其岗位上相应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定代表人,他们不仅仅有着自身所附带的人格和财务关系,其特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其代表了企业进行商业洽谈或是与其他企业、个人签署合同;股东身份是指企业和股东,还有公司的所有大小股东彼此为企业进行出资的法律关系;管理层的身份旨在同企业建立诚信和精心经营,付出劳动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同的职务背后都有自己的任务,是没有交叉的,必须做到对不同职位进行归纳,也要在其中对他们的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也就能更好地保障在签章时达到真实的目的,不会存在难以控制的风险。

根本层面上来讲,代表人也就是以他个人的人格表达着法人的意愿,也不是说代表的行为总是可以归因于法人的,这种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划等号的概念是不正确的。除非法定代表人对其代表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的,那么他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即成为法人的责任。除此之外,法人在企业当做的行为绝不能是尽情肆意的,不是每个人拿出附带了公司印鉴的文书都可以视作是企业的意图,也就是说,不是公章就能代表法人的,企业或是法定代表人同意方能具备效力。

在此,我们建议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盖章时,应当遵照以下的几个重要标准:

标准1:代表公司的名义,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谈判、定立合同;

标准2:在书面的文件合同当中,需要签署当事人的地方注明的是企业的身份,而非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标准3:只有在示意了“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那一栏后面,才能够由法定代表人在冒号后签署其自己的姓名,其他地方不需要出现自己的名字。

标准4:合同签字处必须写清企业的全称,并且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也可以是经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的代理人)在写有企业名字的地方加盖企业印鉴。

那么,经过一番整理,我们为企业做出如下要点分析。

首先,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签署任何有关公务的协议合约时,应当有这样的观念,即明确自己正在以一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进行合同的签署,而并非是以自己这一名自然人的身份在于他人进行合约签订,也要表明自己是以法定代表人的立场签订的。这也是为了防范公司的风险转嫁扩散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上。在签署合同时,有如下几点规范需要加以强调:首先,合同的主体所涉及的甲方乙方所对应的都是企业的名称,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名字。再者,法定代表人在签名的时候,名字都会签在合同规定的签章处,也要注意哪里标明了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位置,不要乱签、错签。最后,合同签章处标明公司全称的,需要在上面加盖公司的印鉴,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盖章或是其他得到许可的人盖章。

还有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签署一些文件时,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这类合同文件还是有效的吗?其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便并没有加盖公章,同样也是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的,所以原则上是有效的,不过或许也会有法律风险存在其中。再者,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加盖了的公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时候不一定非要与公司印鉴同时体现在合同上,有其中一项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没有规定签字就一定要配合盖章。但是如果合同上约定了“本合同自签字和盖章时生效”等缺一不可的条款,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有不少的公司,由于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不便于签字,或者是常年在国外等原因,不少企业为了业务便捷而着想,就选择了使用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来代替亲笔的签字。看似是一样的,其实,这类行为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比如在一些重大情境之中,如:公司上市的文件签署,不能用人名章来代替。一旦遭到了是否为本人签字的质疑,是极为麻烦的,也有可能会遭到他人冒用的风险,因此,这类捷径能免则免。如果非要使用这种方法,建议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贵阳律师何帆提醒您:法定代表人拥有着这样的身份,同时也担负着他的风险。就比如公司如果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也是可以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而只要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法律后果都是由公司承担的。

各位老板们,您记住了吗?

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在国内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媒体广泛报道。何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善于梳理案件脉络,能准确把握法官裁判思维,直击案件要害。在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再以实践反哺相关理论,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更是对专业知识有了深入研究。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灵活的案件处理方式,使之擅长以最短的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表论文】

《论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法制博览
《论我国白酒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
何帆律师微信号:hefa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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