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则的规定。

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根据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作具体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左侧通行,如英国。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这也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决定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主要是从交通有序、畅通和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的。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道路上行驶的,都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本条所说的“右侧通行”,一般是指在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和在没有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以及城市的胡同、巷子和农村的乡间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分道道路或不分道道路上通行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也就是说,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依照本条为其所规定的行车原则通行。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意思:一是在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即分道通行。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设在道路的中间,是以划线来加以区分的,通常划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非机动车道一般是在机动车道的两边;人行道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边。有的道路可能仅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行人要在道路的两边通行;二是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分的情况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按照我国的习惯做法,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靠道路的两边通行,这样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都是比较安全的。

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分道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质量,互不干涉,从而达到提高车辆行驶速度、保证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划分或者不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是各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道路的条件和通行的需要与否来决定的。所谓“道路的条件”,是指道路的宽窄、道路质量的好坏等。“通行的需要”,是指道路所处的位置是否主干道、车辆的流量和人的流量大小等。一般来说,对于大、中城市和县级城市有条件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应当尽量划分,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范化,这也是将来道路交通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用车道的使用规定。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多车也多,出行、上下班乘坐公交车的人比较多,所以,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城市道路上划设专用车道来保证公共汽车有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多数人出行方便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也就是说,专用车道具有排他性。所谓“专用车道”,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划设的供专用机动车辆通行的车道。如目前在我国有些城市中客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划设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专用车道一般采用颜色醒目的线在城市道路上划设,并且在专用车道的中间写有“公交车道”或“专用车道”等字样。专用车道的划设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将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车辆、道路的变化,也很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一些其他专用车道。这里所说的“规定的车辆”,是指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是指除规定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都不得进入该车道内行驶。根据这一规定,其他车辆在专用车道内借道行驶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交通警察就会判你违章,并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实践中也有些专用车道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在道路上标有7-8点和17-18点,这种情况表明,在这两个时间段内不允许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除规定的时间外,其他车辆可以在专用车道内短时间地并线、转弯、入主路等借道通行,但不应影响规定的车辆的行驶。总之,作为驾驶人员既要学懂法律、法规,还要弄清楚交通标志、标线的含义,遵纪守法,依法行驶。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其他车道内行驶,但是,作为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只有各种车辆都能各行其道,才能做到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

对于有些城市没有划设专用车道的,在通行时,各种车辆都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各种车辆也应当服从其他交通信号,文明礼让。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车辆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在有交通信号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里所说的“交通信号”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二层意思是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通警察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大、中城市或者在上、下班高峰时既有交通信号,又有交通警察在现场指挥的情况较多见,车辆和行人,既要注意看交通信号,又要注意看警察的指挥。警察的指挥包括手势信号和交通指挥棒信号等。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警察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的比较普遍,也比较方便。应当注意的是,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层意思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和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是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多数是在车辆流量和人流量较少的城市郊区道路和乡、村公路等道路。在这种道路上,由于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通过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如果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有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行人也应当注意来往车辆,不要与车辆抢行,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同时,车辆和行人都应当做到互相谅解,文明礼让,这样对自己对他人都是有利而无害,这也是文明社会,文明市民应当具备的条件。这里所说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交通活动中,根据当地的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情况,有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这种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本条所说的“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大型庆祝活动、游园活动、节假日的大型庙会、游行、集会活动、大型体育比赛,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马拉松赛以及国际、国内的一些大型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2、大范围施工,如城市改造、道路的修缮、施工以及桥梁施工等涉及需要限制道路交通活动等情况。这里所说的“限制交通”的措施一般是指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有的是临时性的或者说是短时间的,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当活动结束时,限制措施也就撤销了。有的限制措施可能时间相对长一些,如遇到某个地方需要大范围的施工,不管是修路也好,建筑工程也好,都不是几天或一个、两个月就能完成的,在这期间,有的道路是限制通行,有的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断交通。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除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外的其他决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道路,将原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驶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等等与公众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活动。本条所说的“提前向社会公告”,是指在作出决定前,广泛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牌广告等形式。至于提前几天公告,法律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让出行的车辆和行人早有准备。

交通活动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乃至每一个人的出行活动以及安全问题。实践中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对于采取限制交通、禁止交通的措施或作出的决定没有提前公告,大家没有思想准备,给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的被交通警察判为违章,驾驶人员对此心理很不平衡,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为使今后这种类似情况不再发生,避免给公民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有利于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管理,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规定。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类似情况,如沙尘天气、冰雹、雨、雪天气以及大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应由交通部门还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实行交通管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多数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据上级的命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在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交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列出了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条件,进一步表明国家对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1.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2.遇到恶劣气象条件,如遇有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恶劣气象条件;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本条所说的“交通管制”,一般来讲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这里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除本节规定以外的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授权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规定。

本节是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也是道路通行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共有六个条文。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司机和行人,只要看到本节规定的上述条文的内容,就能知道自己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在道路上通行。如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在有交通信号并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和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分别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通行等等。但道路通行还有一些更具体的规则,由于本法不可能一一规定,所以,本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这里所说的“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是指除本章规定以外的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如机动车在转弯、掉头、并线、倒车、上坡、下坡时应遵守的交通规则以及各种车辆在道路上如何分道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转向灯、远光灯、示宽灯、防雾灯、近光灯等等。“由国务院规定”,是指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守的规则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道路通行规则或实施条例等等。对于通行规则来讲,全国必须统一,任何地方都不能再另行规定。否则,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会造成交通的混乱。这里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是一种法律授权,任何地方、单位都不能作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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