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可预留不超过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海南日报讯(记者陈雪怡 通讯员尹建军)日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办法》明确,充分体现村民主体地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村庄规划报批前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

同时,进一步增强规划弹性。村庄规划编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作为留白用地,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求的村庄将整治任务纳入村庄规划。

此外,明确规划修改程序。按照修改内容分为村庄规划修改和村庄规划优化,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公布和汇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除涉及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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